林肯是美国历史上很有名的一位总统。这一点许多小朋友都知道。可是小朋友们是不是知道林肯在当总统之前干过什么呢?他曾经是一个很能干的律师呢!
有一次,他得知自己亡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被控谋财害命,并已在一审中被判有罪。
他就以被告的辩护律师的身份,向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他看完所有的材料后就向法庭提出要求复审。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证词是:原告方面的证人福永逊提出证据说: 10月18日(相当农历九月初八、初九)晚11时,在月光下清楚地目击了小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受害人。按照美国法庭的惯例,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的林肯和作为原告证人的福尔逊,进行了面对面的对质。
林肯:“你发誓说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当时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米,能认清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月亮很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吗?”
福尔逊:“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因为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
林肯:“你能肯定时间在11点吗?”
福尔逊:“当然肯定。因为我回屋时看了钟,那时是11点一刻。”
林肯问到这里,就转过身,发表了辩护演说:“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大骗子。”
福尔逊当然不肯承认自己是骗子,他问林肯为什么,林肯当着众人的面告诉福尔逊在案发当天,月亮是上弦月,晚上11点左右根本就看不到月光。所以福尔逊说在月光下看清人的脸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