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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什么是党员的义务

前面主要谈的是党员权利方面的问题,现在我们来谈党员义务问题。在这一章中,我们首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党员的义务”。

所谓党员义务,是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员标准和条件的具体化。党章规定党员义务,从本质上讲是为了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党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从条文方面看,党员义务又是党员应该做出一定行为或被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一系列基本规则。党员义务的内容具有相对确定性,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党的事业的发展和党的领导以及自身建设的实践经验的丰富及发展变化而日趋完善。党员义务属于义务性规范,它要求党员必须无条件地遵照执行,党员如果不执行义务或违反义务,党的组织将会对党员做出必要的处理。党员义务的约束对象为全体党员,它不具有国家法律效力,但是这种约束力对全体党员都具有同等效力。只要是党员,不管党龄长短、党内职务高低、对党的贡献大小,都是一样的。换句话说,党员无论是谁,都必须无一例外地履行党员义务。

一、为什么要规定党员的义务

党章为什么要规定党员的义务呢?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党员的义务对党员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党员对党承担应尽的义务,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一致,使党成为集中统一、团结战斗的整体。如果党员失去这种行为规范,不承担应尽的义务,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自作主张,各行其是,党内就形不成合力,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党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由此可见,党章规定党员的义务,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员的党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既是怎样做一名党员的具体标准,也是衡量所有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有了它,党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对,怎样做不对,才能是非清楚,方向明确。党员应把它作为一面镜子,经常照照自己,改正错的,坚持对的,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对于党组织来说,有了党员权利和义务,就可以用这个统一的尺度去衡量评价每个党员究竟做得怎样,是否合格,教育和督促党员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正确行使享有的权利,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实践党的宗旨,无愧于“先锋战士”的光荣称号,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义务的主要内容

在中国共产党的现行党章中,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

第一项义务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一条义务规定,要求党员加强理论修养和文化科学知识修养。

重视理论学习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员成长进步的根本途径。文化科学知识是党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时代的发展需要每个党员尽快学习当代先进的文化科学知识,在变革的时代中有所作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主要是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现行方针、政策。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现行方针、政策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新的历史条件下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指南。每个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它的内容,掌握它的精神实质,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要求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历史,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建设学说的基本原理,这是每一位党员所必须掌握的常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是党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特点和需要,对党员增强素质和能力提出的基本要求。党员不仅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而且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就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学习,并在工作中善于思考,勇于实践,不断创新。

第二项义务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这一条义务规定,要求党员加强政治修养。

政治素养主要是指在政治立场、政治品质和政治水平等政治素质方面的修养。这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具体表现在政治立场、理论素养和道德品质三个方面。政治素养是党性和阶级性在共产党员素质中的体现,具有导向性和质的规定性,对共产党员的其他素质起着主导和决定性作用。

共产党员加强政治修养的关键在于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贯彻维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认识上,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把改革开放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在行动上,要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在各行各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于律己,率先垂范,成为群众的带头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指党员在生产、工作、学习和一切社会活动中起到的带头作用、骨干作用和桥梁作用。共产党员是从人民群众中成长起来的先锋战士,必须在各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必须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和现阶段的奋斗目标而努力工作。

第三项义务是“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一条义务规定,要求党员认真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共产党员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原则,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党章要求党员必须履行“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的义务。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它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员从入党的那天起,就应该确立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的思想,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的利益作出最大牺牲。这是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表现,也是共产主义道德的最高表现。当然,党员也是人,也有个人利益,但必须摆正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脱离党和人民的利益去追求个人利益。每个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必须也应该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是共产党员努力实践党的宗旨、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每个党员,尽管能力有强弱、贡献有大小,但这一点是可以做到而且必须做到的。做不到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就不能算是一个纯粹的合格的共产党员。这种以为人民谋利益为己任,不求索取的共产主义精神,就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价值观的核心。杨善洲、沈浩、李林森等一批无私奉献、为民造福、深受群众爱戴的优秀党员干部,就是这种人生价值观的突出代表。广大党员应向他们学习,在日常平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为名不求利,不怕个人吃亏,为人民群众的幸福默默奉献。

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必须正确处理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在两种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表现在能够毫不犹豫地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履行这项义务,应当做到:一要把个人利益融合在党和人民的利益之中;二要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三是绝对不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共产党员要始终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把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都奉献给党和人民的事业。

第四项义务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这一条义务规定,要求党员必须加强法纪修养。

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任务的重要保证,每个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坚决维护。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都是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共产党员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努力成为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模范,为党的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大小小不同形式的“特权”仍然存在,如有的党员干部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高消费娱乐,乘坐超标车、豪华装修办公室等等。这种“特权”不仅浪费国家大量资财,更违犯了党的纪律,败坏了党风政风,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所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什么是特权?顾名思义,就是党纪国法规定之外的特殊的权利,是一般人不能享有的权利。特权的存在,无疑与公平、正义的要求相对立,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本质不相符。特别是当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公共权力变成了特权时,就会滋生腐败。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决反对特权。正因如此,毛泽东同志早就告诫全党要保持党的优良作风,党的领导干部要以认真平等的态度对待干部和群众,并指出:“人们的工作有所不同,职务有所不同,但是任何人不论官有多大,在人民中间都要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决不许可摆架子。一定要打掉官气。”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党内特权现象存在的危害,他说:“有些干部,不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权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他指出:“搞特权,就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那么,如何“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呢?关键就在于增强全党的法纪意识,筑牢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把制度转化为全体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干部的行为准则,切实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遵守党纪、自觉维护国家法律。

第五项义务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这一条义务规定,要求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中强调:“党的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所在,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形成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关系到党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是党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它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它必须是一个具有高度组织纪律性的团结统一的政治组织。尤其在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显得更为重要。党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团结和统一,把它看做党的生命。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尤其需要全党同志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加强团结。

目前,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有些党员、干部包括少数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有所放松,有的无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领导班子内部专横霸道,搞“一言堂”;有的对中央有关规定和指示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有的公然歪曲党的历史、否定党的政治原则、诋毁党的领袖和党的优良传统;有的哗众取宠,口无遮拦当大嘴巴,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散布违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等等。这些违反党的纪律的言论和行为,尽管发生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在党内和社会上的影响是恶劣的,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予以纠正和解决。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按党的规矩办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首先要明白自己是一名在党旗下宣过誓的共产党员,要服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自觉接受党纪的规范和监督,用入党誓言约束自己。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甚至凌驾于党章和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与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尤其是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对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的权利。但是,凡是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都是不允许的。每个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地维护党的团结,维护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任何破坏和分裂党的行为存在。这是严明的、铁的纪律。

第六项义务是:“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这一条义务规定,要求党员坚持弘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良好作风。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批评是指对别人的缺点或错误提出意见,自我批评是指政党或个人对自己的缺点或错误进行的自我揭露和剖析。党内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基本方法,是在马克思主义原则基础上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肌体健康,使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有力武器。共产党员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党内批评,是党对于自身发展规律的认识和运用的结果,是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党具有生命力和战斗力的表现。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正确有效地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正确解决党内矛盾,增强党的团结统一,防止和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增强党员党性的有力武器。每个党员都应该勇于拿起和正确使用这个武器。

正确有效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应当从思想实际出发,正确组织,积极引导,努力创造这样三方面的条件。首先,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共同的立场和目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目的都是为了同志之间相互协调,在思想上、认识上、行动上达到统一,如果没有基本立场上、目标上的一致,认识问题的出发点、着眼点相左,是非的标准不一,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是不能有效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战争年代在革命队伍中批评和自我批评能够在党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就是因为革命队伍中的成员“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其次,批评者和被批评者要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有一个民主和谐的环境。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取得实效,首要的是要大家敢讲话、讲真话,不同意见可以认真、充分讨论。做到这一点,党的领导干部负有重要责任。领导干部掌握着一定权力,处于强势地位,在开展批评中,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不仅在于是否能带头检讨自己、开展批评,更重要的是能不能平等地对待同志,把自己放在群众中,营造一个民主、平等的环境。再次,批评者和被批评者都要有宽广的胸怀。无论什么人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中,都要“与人为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言者无罪,闻者足戒”,“闻过则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没有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开阔的胸襟,是不可能搞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

共产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应该注意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以人为本,讲究科学的方法,提高批评的艺术。要做到有事实、有根据、有分析、有意见建议,要实事求是,要充分说理。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及时批评。及时的批评有助于当事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批评意见容易接受。当时不讲,事后乱讲,或者生活会或年终总结算总账,有时可能达不到目的,可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和不良后果。二是实事求是。批评别人要掌握第一手材料,不能道听途说、人云亦云,要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深则说深,浅则说浅。弄清因果,分清责任,找出危害。思想认识上的结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深层次的原因,要允许接受批评的人自己去总结、去剖析。允许同志对自己的缺点、错误有一个认识的过程,相信接受批评的人能够自己得出正确的结论,少扣大帽子,不要唱高调。三是要因人而异。每个人的思想基础、思维方式、工作习惯、个性特点和自身经历等各不相同,批评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要一个模式,避免公式化、一刀切。四是讲究方式方法。以人为本就是关心人、尊重人、理解人,要设身处地地为受批评者着想,体谅其处境和心情。既要对错误的东西敢于直言,讲党性、讲原则、讲真理,同时也要照顾情绪、不伤感情。要心平气和地说服,循循善诱地劝导,严格把握火候,掌握分寸。允许被批评的同志申辩或保留意见。不要盛气凌人地压服。

总之,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能够认真查摆自己在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党组织指出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要有正确的态度,作出实事求是的回答;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真正做到触动思想,提高认识;能够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党员之间开展批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本着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触及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

第七项义务是:“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这一条义务规定,要求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

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保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之一。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执政之基,它要求党的领导机关和干部要与党内外群众结合在一起,党员要与群众结合在一起;党和政府在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苦共命运,用正确的方法去引导、团结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共产党员必须深刻懂得,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执政能力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首先,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的这一规定,必然要求党的各项工作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中国共产党要做到先锋队,就必须为人民谋利益,就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埃德加?斯诺说过:“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能战无不胜,是因为它能从大多数人民群众中吸取力量,并为满足他们的迫切需求寻求答案”;克里斯托福?兰德说:“共产党之所以节节胜利,因为他们比蒋政府更加关注中国人民的需要。他们的军队和政府是在一个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明确思想指导下工作,更具有奉献精神和高效率。”

其次,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决定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中国近代现代史无不表明,人民群众必须要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则,人民群众的革命活动便会“群龙无首”,人民的利益诉求就不可能实现。正如刘少奇同志所说:“人民群众在革命斗争中迫切需要有远见的坚强的引导者和向导,因为这样的引导与向导是人民群众争取胜利的必要条件。”而党如果离开了人民群众,党的宗旨和一切活动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在党与人民两者之间,党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承担者和主体,是党主动去联系群众。

再次,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决定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因为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了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同、信任和支持。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但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人民选择政党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人民对政党的选择,不仅看这个党以前为人民做了什么,而且看这个党现在为人民做了什么、更看这个党将来能为人民做些什么。党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必然认同、信任和支持党,必然与党共度安危。

最后,从党执政的现实目标来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决定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伟大的事业,更是为中国人民谋利益的事业。只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才能推动事业的发展,保证目标的实现。只有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人民群众能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调动激发人民群众投身参与这一伟大事业。胡锦涛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量工作同党的群众工作有密切联系,要求我们把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的工作做的更好。”只有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营造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才能组织调动激发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事业。

广大共产党员必须明确,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党的事业的胜利才有可靠的保证。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不仅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要靠广大党员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

第八项义务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一条义务规定,要求党员要加强道德修养。

共产党员加强道德修养,就要培养健康的思想意识,崇高的道德情操,增强抵制和反对各种腐败思想浸蚀的自觉性,爱岗敬业,勤政为民,艰苦朴素,无私奉献,用自己的人格去带动、引导、影响周围的群众,以德服人,以德树威,以德取信于民。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是共产党员的神圣职责,也是共产党员本质特征的体现。共产主义道德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为共产主义事业献出自己的一切。当前,党员应该带头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克服社会风俗习惯中愚昧落后的东西,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我国现在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作为先进分子的共产党员,更应该提倡和具备共产主义道德,努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从现实要求来看,当前党员对照党员义务的要求,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修养,重点应该抓好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坚持学习,升华思想境界。学以济德,学以自省。邓小平同志说过,不注意学习,忙于事务,思想就容易庸俗化。如果没变质,那么思想的庸俗化就是一个危险的起点。科学的理论,是思想的闪电,它可以照耀前进的道路,驱散心灵的迷雾,给人们指明方向并给予奋斗的勇气和力量。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时期曾对美国记者斯诺讲过,他坚信马克思主义,就是因为读了《共产党宣言》。后来他在写《新民主主义论》时,还多次读《共产党宣言》。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在中学时代就怀有“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崇高理想,因此他为共产主义事业终身探索革命真理。当前,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以及自身思想的迷茫,有的党员之所以意志不坚定,思想滑坡,甚至走向反面,就是因为没有很好地学习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来指导自己观察社会、分析问题、纠正思想的偏差。这种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因此,广大党员一定要时刻不忘学习,特别是对科学理论的学习。要通过学习、实践、思考,不断升华自己的思想境界,做到信念崇高,品格优良,不图虚名,不谋私利,不思索取,甘于奉献,清正廉洁,淡泊人生,使自己真正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定不移地坚持真理,献身党和人民的事业。

二要勇于实践,经常解剖自己。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干部,只有积极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学习人民群众的好思想、好品格、好作风、好风气,从中汲取道德营养,才能使自己高尚和纯洁起来。鲁迅先生就说过:“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变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不论是在平常生活中涌现的乐于奉献的无名英雄,还是坚持真理、清廉的干部,或是出现在抗洪救灾前线的党员、干部、群众所表现出的敢于担当危险的大无畏精神以及自觉捐资捐物的互助风格,都集中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这是人们升华思想境界,塑造高尚人格的大熔炉、大课堂。

这里,我们需要探讨的是,为什么往往身处革命和建设的大潮中,人们容易激发斗志和激情,甚至做出牺牲的壮烈选择;而独处一地一时一事时,却又难以自控,甚至出现相反的情况呢?朱熹曾提出:“君子慎其独,非特显明之处是如此,虽至微至隐,人所不知之地,亦常慎之。小处如此,大处亦如此,显明处如此,隐微处亦如此。”这种心灵的行为,是道德修养的关键,全在自觉之中。少数党员不能慎独,是因为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没有正确地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更不能用坚定的政治信念去支配自己的实践活动,而是把自己的理想局限在个人成败得失和某个具体的自我目标的追求之上。无数事实证明,一个人高尚道德情操的形成和升华是一个不断学习和不断实践、不断解剖自己的思想改造过程。马克思说过,思想、观念、意识的产生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提高交织在一起的。在这里尽管马克思论述的是物质决定精神的道理,但这并不是说精神生产对物质生产是消极的。恰恰说明,精神生产同样可以作用于物质生产。核心的问题是,我们要在物质生产的过程中,注重自我的思想道德修养,确定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这样就能经得起各种思想、观念、思潮、文化的碰撞,在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都能立于不败之地。作为一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只要头脑里常有这种分明的是非观念,及时分析纠正自己的思想意识走向,就能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三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人无完人,孰能无过?人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因为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而产生某种思想上的迷茫和行为上的失控是有可能的。有人说,20世纪个人和社会所面临的所有困扰中,影响我们最大的弊病是“灵魂的失落”。美国教育家卡耐基这样告诉我们:“放纵自己便是新的危机。陷入危机若进一步放纵自己,则出现新的危机,并且危机的危害程度会不断增大,甚至成指数增长趋势。”联想到近年来全国出现的几起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堕落的事实,不正说明人一旦丧失理智和道德,陷入危机是多么悲哀和危险!作为党组织,通过一定的政治、法规、纪律机制来监督约束党员和党的干部,以防止走入“危机”,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接受的。作为一名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以严格的党性要求自己,以所肩负的神圣使命鞭策自己,以党纪国法约束自己,经常想一想参加革命是为什么?当初入党宣誓时自己说的是什么?在领导岗位上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应该留点什么?真正做到廉洁自律,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不取不义之财,不拿不法之物,不去不净之地,不交不正之友,净化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娱乐圈”,以爱民之心律己,以律己之心为民,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清白白做人、勤政廉洁做党员、当干部。

从道德修养的角度来看,共产党员的道德人格是其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道德化身。一个党员道德人格的形成,直接形成于他自己长期的、一贯的伦理行为,是他长期遵守党员道德(规范)的伦理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有人说,评价道德人格崇高性的标准在于社会的“道德目的”,即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那么,衡量共产党员道德人格高尚性和先进性的道德终极标准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这个标准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共产党员只有在任何条件下恪守这一优良道德并在行动中持之以恒,才能永葆其道德人格的魅力。

上述八项义务,明确了做一个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提出了每个党员应尽的职责,规定了党员的行为准则,对每一个党员都有约束力。全体党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切实履行。只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八条义务,自觉检查解剖自己,自警自励,就能永远保持一种坚强的内在的“定力”,不管任何风吹浪打,始终不改政治本色。

三、对党员义务的解读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是专门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共八项内容,也被称为党员的“八项义务”。党员合格不合格,主要是看能否认真履行“八项义务”。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这八项规定,提高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才能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党员义务,也可以说是党员责任,是党员对党的承诺和不可推诿的天职。每一名党员当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已经明确表示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这也就是向党做出了庄严的承诺或不可移易的约定。共产党员当然不能负约,不应该违背自己的承诺。因此,党员履行义务,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否则,就不能算是合格的党员。严重的话,还要按照党章规定受到党章的制裁。

在中国共产党这个拥有8000多万名党员、担负着崇高历史使命的大党中,不讲党员义务,或者不做义务规定,那是绝对不行的。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党章有关义务规定,是表示了对党员的更为严格的要求。他是把义务问题作为党员标准来看待的。为此,他还提出以下任务来保证义务规定的遵守,从而也就保证了党员的更高标准:

第一,在党员中和在准备入党的积极分子中,进行广泛深入的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教育。

第二,党员中有不遵守所应尽的义务者,党的组织必须迅速地给予批评和教育。其中有些党员特别是新党员,确是由于不了解什么是他们应尽的义务,或者虽然看过党章条文,实际上却没有懂得它们的意义,对于这些初次违背党员义务规定的同志,一般不是给予处分,而是通过批评、教育、帮助,使他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避免由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

第三,对于严重违背党员义务规定,破坏党的统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事实上构成了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者,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建党理论,党章中的党员义务规定,总是同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联系的,反映了党在一定历史阶段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的现行党章中,有关党员义务的规定,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条件下,对党员提出的新要求,突出强调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党员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这些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很强的针对性。

党章规定的党员各项义务之间是相互关联、具有严密逻辑性的。首先是学习的义务,接着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义务,坚持党的宗旨的义务,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义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义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义务,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义务。为什么把学习的义务列为首要的义务呢?包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种有益于为人民服务的知识等等。因为这是一个党员能否正确地为人民事业而奋斗的基本环节。刘少奇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在党内,是强调党员的自觉性,党的一切工作,主要的都是依靠党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去进行。党也采用一切办法去提高党员的觉悟,但是每一个党员必须自己努力,自己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因此,“学习”就被规定为党员义务的第一项。

党员义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政治方面的要求,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党员义务的第四项和第五项,属于组织方面的要求,强调遵守纪律和国家法律,执行党的决议,服从组织分配,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党员义务的第六、七、八项,属于道德、作风、品格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同群众联系方面的要求。每一个党员都有做群众工作、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不可推诿的责任。党员要在道德作风方面作表率,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同一切不健康的腐朽作风及腐败现象作斗争。

如果说第一项义务是前提和基本环节,那么第二、三项则是核心和重点要求,第四、五项是保证和必要条件,第六、七、八项则是前几项义务的自然延伸和具体表现。综合起来就构成了衡量党员合格不合格的一个基本标尺。

党员履行“八项义务”问题,说到底是坚持党员标准问题,是维护“共产党员”的崇高称号问题,也是在人民群众中做出真正的榜样的问题。事实上,正是由于党员在各方面的先进模范的表现,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拥戴。因此,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提高党员标准是党的重要政治任务之一,而党员履行义务又是提高党员标准的题中应有之义。

共产党员在履行“八项义务”方面应该有高度自觉性。首先,在认识上,要提到维护党员崇高称号、保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性质的高度。其次,在行动上,要树立自重、自爱、自律的精神,贵在自觉,有组织的监督和没有组织的监督,都要一样遵守纪律,履行义务规定。最后,还要注重发扬主动性,进取心。因为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只是基本的、主要的东西,没有也不可能在一切方面都定出细则,提出要求。因此,不能认为在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之外的其他方面,就可以自行其是,为所欲为了。

毫无疑问,党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要受到党员义务的限制,即必须执行党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分配。也就是要正确处理党员公民的“职业生涯”与共产党员的“革命事业”的关系。当前中国进行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是史无前例的事业,改革开放中的政策难免出现空隙。比如,共产党员能否参与证券交易投机和商品期货交易投机?可以说,没有投机就没有股票交易和商晶期货交易,若允许党员购买股票和参与期货交易,就无法避免党员进行投机。作为非党公民,钻政策空子发财致富,很难说违反国法。但是,作为共产党员在依法参与竞争时,应当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克服困难,健全制度,填塞漏洞,而不应只顾个人发财。即使是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所得致富了,也应该关心和帮助其他群众共同致富。所以,在履行义务这个上,党员必须明确,党员义务体现着党员责任心。党章规定党员义务是党员在实现党的目标任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责任。

中国共产党在现阶段的目标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完成这一目标任务需要全党和全国人不懈努力。特别是要求广大共产党员严格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自岗位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尽到党员责任。如,党章中要求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等。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体现了新形势下对共产党员的具体要求。党员要联系实际学党章,把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落实到实现党的目标任务和各自的实际工作中去,在实践党的目标任务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党员在实际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体现的责任心越强,对群众的影响和带头作用就越大,风气也就会越来越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有坚强有力的保障。所以,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明确,行使党员权利是自己的神圣职责。

在改造党员义务这个问题上,每个党员还必须明确,党员义务体现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义务是每个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自愿承担的义务。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员义务正是根据党的纲领、党的性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提出的。为了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章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党章在党员义务中还明确规定,党员必须认真学习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党员应具有崇高的理想境界,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具有良好的技术本领。党员要在当前改革、发展和创新的新形势下努力学习科学理论,不断提高自己业务技能,在船舶的各项工作中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是共产党员在新形势下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的集中表现。党员义务体现了党员先进性。各行各业的共产党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骨干核心力量,是全社会的先进分子。在学习贯彻党章履行党员义务中党员以自己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先进的模范作用去影响群众,带动群众,就能汇聚起一股强大的力量,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从胜利推向新的胜利。

在基层调研中,我们听到有的同志这样说,当前是市场经济体时代,党员义务妨碍了党员的公民权利,做党员不合算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们认为,一个人要想个人发财,经济上合算,就不要做共产党员。但是,这不等于说是党员义务妨碍了党员的公民权利。

首先,党员义务的许多内容是共产主义道德的要求,共产主义道德作为一种先进的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具有指导和促进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原理的具体运用。当然,这并不是要夸大上层建筑的反作用。目前,中国共产党也没有要求全体人民都能达到共产主义道德水平,只是要求共产党员应该做到或者作为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指出:“我们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责任是什么呢?就是要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推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不断前进,使社会主义和井产主义更快地实现。”

其次,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是出于个人自愿。从道理上讲,在不妨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公民的某些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从建党原则上讲,不承认党的章程,不自愿申请入党的人,永远不会成为中共党员。可见,党员入党是党组织和个人双向选择的结果。因此,共产主义道德观也就是每个党员的自觉选择。所以,党员义务的履行并没有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一下:有的同志认为,只尽党员义务不行使党员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这种党员权利观值得商榷。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弄清党员权利的性质以及党员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对这个问题,有关研究者作了如下分析:

第一,从政治学原理上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这只是受人民委托,履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党员权利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完成党的任务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而不是什么个人权利,更不是个人的特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责任,具有不可放弃性的特点。从这种意义上讲,不行使党员权利就是政治失职行为。

第二,从建党实践上看,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十分重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在中共七大以前,党章在许多条文中都包括了党员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七大、八大通过的党章则分别用专门条文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系统地科学地总结了建党以来,特别是建国以来党的建设经验,对党员义务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的同时,对党员权利做出了更充分、更完备的规定,从而使两者在党的利益的基础上统一了起来。

第三、从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关系上看,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用马克思的名言来说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都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都是为了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的任务和最终目标。如果不履行党员义务,就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去行使党员权利。反之,如果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也就不可能履行好党员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讲,只履行党员义务不行使党员权利并不是党性强的表现,只有在严格履行党员义务的同时,又充分行使党员权利,才是党性强的表现。

因此,共产党员要深刻领会党员义务规定的精神实质,要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全局、党的政治和组织任务的高度来严格要求自己,并把履行党员义务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只有这样,才不是徒有虚名,而是名副其实的合格的共产党员。

四、党员从义务主体向权利义务合一主体的转变

上个世纪20年代初,在中国社会处于最危难的关头,在国家和民族需要社会成员舍身报国的特定环境下,产生了一心为国为民的中国共产党。为了拯救国家和民族危亡的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些具有初步共产主义知识和觉悟的爱国者的发动中创建的。当时党处在被迫害的地下秘密状态和恶劣的社会环境中,对马克思主义有着深刻了解的人不多,对现代政党政治制度认识不明确,对党员权利在党内活动中的作用不清楚,对党员的要求以尽义务为主。那时对党员的权利几乎没有规定,因此中共七大以前在党的章程中没有规定党员权利的内容。当时党对党员的选择和要求特别严格,对党员的行为控制特别严密,由此对党员设置了很多义务。这些义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完成党的特殊任务,对保持党的组织纪律性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促使党员对党的事业的忠诚,都起到了重大的历史作用。这些义务从今天的角度看也具有合理性。相对而言,那时党的组织和党员自身,对于党员的权利保障不太重视,一般党员以为当党员主要就是尽义务,并以此为荣,张思德和解放后的雷锋就是这样的典型。这是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自然体现,也十分高尚,是共产党人最值得自豪和称赞的地方。但必须看到,这样一来,党员事实上成了单一的义务主体。单一的义务主体意味着党员只尽义务,不拥有权利,权利与义务实际上就分离了。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必然范畴,权利与义务有内在的紧密联系,二者不能分离。享有一定权利,就必须履行一定义务;履行一定义务,也应当拥有一定权利。世界上没有单一的权利主体,也没有单一的义务主体,权利与义务统一才能确保组织行为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党员在党内只是单一的义务主体,有着明显的历史缺陷,这在中共七大以前的党内生活中看得十分清楚,这就是党员在党内没有重大事务决定权,党内必然形成集权体制,党内的民主化进程缓慢,容易出现专制性危害。实践证明,专制性危害是一个政党的最大危害,是党最有可能走向灭亡的体制性弊病,也是妨碍党向现代政党制度转变的障碍性机制。遵义会议以后,中国共产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缺陷,党内虽然还没有明确党员权利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在朝着这个方向走。党内的重大事务并不是一个人说了算,而是由党的集体讨论决定,这为中共七大党章中规定党员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但那时党员的权利实际中还不能始终如一地贯彻到底,一般党员的权利很难在实际中得到尊重,对党员的要求也还主要是义务性要求。党员在党内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这种定位,客观上存在着天生的缺陷,这就是党员在党内的权利主体地位难以得到有力保障,容易在党内形成一些人对党的权力的垄断,党员的一些权利可能被剥夺或受到压制,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由此可能受到损害。王明在党内专制时对党的干部“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党员不能保护自己,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内的一大批党员的权利被无端剥夺,甚至受到严重迫害而没有丝毫反抗余地,充分说明了只尽义务在党内的局限性和危害性。

共产党是以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志愿为纽带联结起来的自愿者的政治联合体。共产党以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为导向,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和社会的前列,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引领社会公众朝着未来的美好社会前进,这是共产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根本原因,也是共产党存在和发展壮大的价值与理由。共产党的这种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自己的组织具有先进性和纯洁性。近代以来,先进性的组织则是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组织体系。只有这样的组织体系,它的成员才能按照组织的要求,热心从事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才能有积极主动的精神和极端负责任的态度。如果党员只尽义务,党内就缺乏内在的义务动因,组织成员就处于被动状态。如果组织成员以为只尽义务没有权利,他对组织赋予的职责就有可能比较随意,有时甚至带有抵触情绪。党员只知尽义务,不重视自己的权利,对党内的重大事务不知晓、不表态,党内就必然形成专制体制,党的错误就难以及时纠正,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消失了。长此以往,党员对自己的权利就会淡漠甚至麻木,党员的意志就会消沉,党员的积极性与主动精神和创造性活力就难以在党内得到展现,党的生机和活力也就随之消失,这是最为可怕的事情。党员权利弱化,党员对其他党员的监督和约束必然无力,就难以形成合理的、保障其他党员忠实履行党员义务的监督体制。

政治组织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群众团体,政治组织的出现是与人追求自身的解放同步的,以文艺复兴为开端的思想解放运动和争取人的权利的社会团体差不多同时产生。在民众争取人的自由与权利的浪潮中,社会组织成员既有了高尚的思想,又有了空前的重视个人权利的意识,社会组织的章程对组织成员的要求既有义务要求,又有权利保护内容,作为组织成员的尊严与价值在这里得到了初步统一。随着资本主义的出现与扩张,资本主义的民主也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人们一方面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担负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更加重视人的权利在社会各个层面中的作用,人权理论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现并发展的。社会组织要求其成员不侵犯他人权利,也保护自己权利,这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党的组织不是旧式行会或帮会,是社会组织中最为先进的群众组织,它必须建立在现代科学理论基础之上和现代政治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党员作为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行为人,也只能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才能体现自身的行为价值与合理性。在现代民主日益深入人心,成为衡量社会进步标准的时代里,如果党员仍然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样的组织就与现代政治组织脱节,这样的组织就不能发展到高级程度。组织成员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组织的凝聚力就不强,离心力就大,这不符合现代政治组织的要求。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组织成员自然迸发的激情与热情降低,必然影响组织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政治组织的集体价值与组织成员的单个价值随之降低。

党员成为权利与义务统一行为人的重大价值还在于,只有这样的统一,党的组织才能成为意志上与行动上高度统一,自我约束能力极强的现代政治组织。共产党是思想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同体,只有具有共产主义认知的人才能成为党员。但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时俱进,才具有与时代同行的先进特征。中国共产党提出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就是要求党在理论与实践中不断创新,以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创建以来的历史证明,如果党员只尽义务,不享有充分的权利,党内没有宽松的理论环境,党在思想上、理论上与时俱进就会受到体制性障碍而难以实现。

简要回顾一下党的历史,我们发现,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员的权利在党内十分薄弱。王明以“百分之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自居,压制了其他党员的正确主张,直接导致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失败。那时党内不是没有正确意见,毛泽东与其他同志主张从中国革命实际出发,在实践中实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结合,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但由于没有充分的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因而在党内没有发言权。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没有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党内一些正确的思想,比如刘少奇、邓小平、彭德怀等党的高级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不仅受到压制,而且还受到不公正的政治迫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思想活跃,理论上不断创新,全党在新的理论上更加团结统一,就是权利与义务结合的效果。党员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保障,党员在党内畅所欲言,积极探索社会发展规律,党有了更多更好的思想成果,就为指导新时期的实践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与理论指导。

近年来,党内腐败问题总是党内与社会最为关注的焦点,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角度来分析,这也与党内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有关。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就必然有凌驾于普通党员之上的“特殊党员”,这样的党员权力很大,对义务则不是那么热心。普通党员尽义务卖力,但享受的权利却很少,基本上对“特殊党员”形不成强有力的约束力,这是党内腐败不绝与蔓延的根本原因。如,前河北省纪委书记反映当时的省委书记的腐败问题,这既是他的职责与义务,也是作为党员的权利,可是他居然还受到了压制与打击报复,由此可知党员权利与义务不统一、不对等的危害有多么严重。

五、构建新时期党员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统一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与时俱进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品质和政治品质。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时期,党必须用最先进的理论与实践来加强自身建设以保持自己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构建新时期党员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统一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实质上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最重要的内容,也是一项最基础的要求。

从根本上说,实现党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党必须根据新的时代特征,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凝聚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认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要求与法律保护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在党内,随着党内民主的发展,党员重视党员权利的观念也在增强。但是必须看到,长期以来在理论与实践中形成的重视党员义务,漠视党员权利的传统在党内仍然占一定的地位,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仍然不对等。在一般党员中,特别是基层党员中,还没有真正树立起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观念。有的党员虽然对一些“特殊党员”不满,但对追求自身权利却不积极,特别是在进行民主选举党的一些负责人时,对自身权利不尊重,任意盲从,实际效果是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认同,这也是造成个别党员在党内集权与专制的重要条件。在党内有相当一部分党员,以为先进性就是尽义务,虽然为人民尽责的愿望难能可贵,但却有悖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党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就无所适从,甚至受到迫害时不仅不反抗,反而听之任之,甚至是逆来顺受,客观上助长了只重视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殊党员”的不正之风。党内的一些领导干部,对普通党员提出工作要求和其他要求时,往往只要求党员尽义务,很难有人讲权利,这是造成党员权利与义务脱节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在理论上更加重视对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研究,在全党强化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新观念。要把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与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权利与义务对等紧密联系起来,在党内营造权利与义务统一的舆论环境,形成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新时代观念,努力构建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的体制平台。

中共七大以前,由于党的章程中没有党员权利的明确规定,当然在党的其他文件和实践中也就没有党员权利的保障体制。今天,在我国已逐渐全面融入世界先进国家行列,在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都在借鉴发达国家文明成果以后,政党的现代化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构建党员权利与义务合一主体就成为政党建设的重要任务。

首先,要在党的各项文件中充分体现权利义务合一的要求,营造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制度基础。现在各类文件对党员的约束性规定中,基本上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合一的要求,文件强调的重点几乎都是义务规定。比如,关于党员的若干“不准”、多少个“必须”,虽然反映了广大群众对党员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控制力,但这也反映了组织对党员的单方面义务要求。

其次,要建立党员权利与义务合一的运行机制。党员权利与义务能否统一,关键在于要有保障权利与义务统一、特别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机制。党内要以党员为本,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以权利为本。党的组织要求党员忠实履行义务,就一定要有相应保障党员权利的要求,用机制保障党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与对等。

再次,要在实践中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已经有了新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党在党内立法中的制度性创新,为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提供了条件。要在实践中认真贯彻新时期党对党员的全面要求,在推进党内民主进程中、在党内一切活动的实践中,把对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统一起来,使每个党员都在享受权利时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有权利保障。这既可以防止一些党员,特别是那些居于领导职位的党员只享有权利,不积极履行义务,特别是不容易受到约束与监督的状况;又可以防止一些党员,特别是普通党员只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特别履行对党的事业负责并对其他党员进行督察义务时没有权利保障、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状况。

最后,要形成党员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反馈机制和纠错机制。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能否统一,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通报给相关组织;党员权利与义务在实践中脱节,造成一定后果的,要及时更正;对于践踏党员权利的行为要追究制裁,对于不履行义务,特别是不履行尊重其他党员权利的义务,也要有措施予以处罚。

党员的义务与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辨证统一的。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首先,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党员没有权利,履行义务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同时,党员要享有权利,就要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就不可能享有权利。所以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相辅而成缺一不可的。其次,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统一的整体,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是相对而言的两个方面,但它们又是统一的,这个统一点就是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党章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党员权利。作为一名党员,就是既为党和人民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又要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我们说,党员的义务是每个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自顾承担的义务,党员的权利是每个党员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发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所必须享有的政治权利。因此,党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都必须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为真理而干斗争,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而斗争。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切实有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天职,是向党组织所做的庄严承诺。不讲义务就是不讲责任,不讲义务,党员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张白纸。

正因为实现党员权利与履行党员义务是高度统一的,所以,应该把培养党员的义务意识与权利意识统一起来,并将其贯穿到党员党性修养的整个过程,成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正确认识党员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在维护党员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更加时刻牢记作为一名党员所要履行的职责,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是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是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是要自学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是要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六是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那么,具体说来,在当前形势下,怎样才能准确把握党员的义务,争做合格党员呢?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更是党员全面履行党员义务的基础。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提高素质,才能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的行动指南。当前还要特别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中国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这一科学理论体系,才能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其次,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共产党员不仅要“红”,而且要“专”,否则就难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履行党员义务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员一切言论和行动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显著标志。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绝无私利可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在党的性质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要求。共产党员只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忠实地、无条件地、始终如一地履行党员义务。

第三,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增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员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保证。共产党员只有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和监督,才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不断找出自己的差距,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的缺点、错误,从而保证自己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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