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三章中,我们以人物为线索,分别回顾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中国共产党的几代主要领导人关于党员标准的思想。接下来,我们在这一章中,将以时间为线索,对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员的入党资格、基本要求、权利义务和入党手续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作一些简要的回顾,旨在总结经验教训,坚持与时俱进,正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标准。
一、对党在不同时期党员标准的简要回顾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在迄今90多年的风雨岁月中,党带领中国人民不断地从胜利走向胜利。纵观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其中一条最基本的经验就在于:无论是在残酷的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的发展时期,共产党员的标准都体现出时代要求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建党以来关于党员的标准,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大体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建党初期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对党员标准作了如下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受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
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中共三大、四大通过的修正章程对党员条件的规定基本与二大党章相同,只是把“承认本党宣言”改为“承认本党党纲”。
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按照列宁的建党原则,对党员条件增加了“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的内容。并且规定“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共青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
1928年7月,中共六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是:“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章程,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1929年,古田会议根据当时党承担的历史任务和党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党员的五条具体标准:(1)政治观念没有错误;(2)忠实;(3)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4)没有发洋财的观念;(5)不吃鸦片,不赌博。
1929年6月,中共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吸收党员的主要条件:要有坚强的阶级觉悟,政治认识,能在党的支部中工作,是斗争中积极分子,最好有社会职业或要有决心向社会求工作出路的人。
1931年11月,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指出:在党的发展中“必须特别要执行向工人雇农苦力开门的路线,地主富农分子完全不能容许入党。对小资产阶级分子入党必须有严格的条件。要防止一切投机分子混进党里面来。但是吸收半无产阶级的贫农中先进觉悟分子入党仍然是很重要的工作。”
193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瓦窑堡会议)通过的《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指出:“一切愿意为着共产党的主张而奋斗的人,不问他们的阶级出身如何,都可以加入共产党。一切在民族革命与土地革命中的英勇战士,都应该吸收入党,担负党在各方面的工作。”
(二)第二个阶段: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随着抗日战争的进一步展开,中国革命需要更为成熟的共产党员,为此,1938年1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对入党年龄的条件又重新作出规定,即:16岁以下的青年,因为年龄太幼稚,社会经验政治认识及阶级觉悟等一切均未成熟,一般的不介绍其入党。16岁到18岁的青年,合乎条件者,可介绍入党,但未满18岁的青年党员一概都为候补党员;即未满18岁的青年党员不得转为正式党员。
1939年,时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的陈云,为阐明毛泽东提出的“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在党中央机关刊物《解放》上发表《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文章,他根据党的性质和任务,阐述了共产党员应该具备的六项基本标准(具体内容,前面第四章第四节中已有介绍)。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比较完整地概述对党员的基本要求。这些关于共产党员基本标准的论述丰富了党的思想建设理论,为千百万要求入党的和已经入党的先进分子的自觉锻炼和努力指明了方向和方法。
与此同时,1939年7月,刘少奇在延安马列学院发表了《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的演讲,他从共产党员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所担负的伟大使命出发,提出共产党员必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斗争中加强自己的马列主义理论修养,无产阶级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修养,坚持党内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遵守党的纪律的修养,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修养,善于联系群众的修养,以及各种科学知识的修养,把自己锻炼成为一个忠诚纯洁的进步的模范党员和干部。
1945年6月11日,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首先提出了入党标准问题,并且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党员标准进行了深化和细化。七大党章规定党员有下列义务:(1)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2)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3)为人民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立即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4)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七大党章规定党员享受下列四项权利:(1)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2)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4)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这一时期规定的党员条件,比建党初期完善了许多,不仅提出了入党资格,而且还规定了比较具体的标准,明确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第三个阶段:建国初期到中共八大
针对执政后党的作用和地位的变化,以及在新情况下发展党员工作遇到的新问题,1951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中提出了共产党员的八条标准,严格了党员条件。概括起来就是:(1)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2)坚定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决心。(3)永不叛党。(4)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起模范作用。(5)把党的利益,摆在自己的利益之上。(6)经常地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7)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虚心地听取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及时地向党反映,并把党的政策向人民群众作宣传解释。(8)努力学习,提高觉悟。这八条标准,规定得比较详尽,对党员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中国共产党面临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此,中共八大强调了“执政党”的建设问题,认为执政党必须对党员提出更高的标准。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要求: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同时还规定了十条义务和七项权利。在中共八大上,邓小平代表党中央强调指出:“由于国家和党的状况的巨大变化,对于中国共产党的要求是更高而不是更低了,对于共产党员的要求也是更高而不是更低了。”他还说:“党的事业的胜利,党对于人民所负的责任的加重,党在人民中间的威信的增长,这一切,都要求党对于党员提出更高的标准。”
(四)第四个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
有人说,“文化大革命”是一个既晦涩又不容回避的时期。事实也是如此,这期间许多真理被谬误颠扑,正与邪之间的较量见证了这段历史的沉重。1969年4月14日,中共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为: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缴纳党费,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同时必须做到:(1)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2)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3)能够团结大多数人,包括反对自己反对错了并且认真改正错误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4)有事同群众商量。(5)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1973年8月28日,中共十大通过的党章对于党员条件的规定基本与九大党章相同,只是在个别文字上稍有不同,增加了批判修正主义的内容。
(五)第五个阶段:党的十一大至今
1977年8月中共十一大召开。这次大会通过的党章对于党员在入党资格上没有什么变化,党员条件则由“文革”时的五条改为八条,具体内容是:(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努力改造世界观。(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为个人和少数人谋取私利。(3)团结党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包括反对自己反对错了的人。(4)密切联系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5)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敢于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论和行动做斗争。(6)维护党的统一,不参加并且反对任何分裂党的派别在组织和派别活动。(7)对党忠诚老实,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8)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重新规定了党员标准,即党的基本要求和八项义务,并且比过去历次党章都更加严格。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其后,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指出:“合格党员的标准,就是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党员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
1987年中共十三大对党章有关内容作了十项调整,但总纲部分未作任何改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关头,这次大会提出了从严治党的任务。从1988年开始,党内建立起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这一制度突出强调的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员标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深化和发展。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通过的党章,针对新时期党所担负的历史任务,对党员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专门增加了一项:“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1997年9月18日中共十五大通过的党章,根据新形势提出新要求,在第二条中特别强调了“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此后,对于共产党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江泽民在建党80周年讲话中指出:“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是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并通过党这个大熔炉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从而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2002年中共十六大通过的党章要求党员必须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次大会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的第十五部也是进入21世纪后党的第一部党章,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在新世纪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章。
2007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次大会修改通过的党章,在党员义务中增加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内容。
2012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在党章修正案中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条第一项第一句修改为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这样修改,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第三十三条增写了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第一款强调选拔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第二款增写了党重视监督干部的内容。充实这方面的内容,有利于更好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公道正派的用人作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强化干部监督,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增写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内容,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充实这方面的内容,有利于促进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性原则、加强道德修养、更好发挥表率作用。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的、辩证的。从党员标准发展的历程来看,中国共产党建党90多年来,党员标准和入党条件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总是随着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政策的变化而改变。归根到底,是为党的生存、发展、巩固、壮大服务的。
在中国共产党成功执政60多年的今天,回顾党员标准发展史,可以得出很多启示。但最重要的启示,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论在什么历史时期,党员的基本标准必须坚持不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没有变,坚持党的宗旨没有改变,坚持自我牺牲精神没有改变。二是随着时代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党员标准也在不断增加新的内涵。在坚持党员基本标准不变的同时,党员标准要根据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不断增添新的内容。
二、对党员标准中几个重要问题的历史考察
在上面简要回顾的基础上,我们现在选取党员标准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些重点考察。主要有以下四个问题:入党资格中的个人成分因素;党员的“红”与“专”问题;党员义务与权利问题;严格履行入党手续问题。
(一)入党资格中的成分因素
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来看,党对要求入党者的个人成分,一贯是坚持有成分论而不唯成分论的。当然,由于某些时期受极“左”思想的影响,在这个问题上也产生过偏差。
中共一大是这样规定的:“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之前,必须与那些与我党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在这里,没有提到成分问题。
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在这里,仍没有对社会成分的要求。
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草案规定,“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第一次把入党人区分为劳动者和非劳动者,但对于什么人属于劳动者,什么人属于非劳动者,没有进一步说明。
中共四大、五大沿用三大的提法,只是五大通过的党章,把劳动者明确定为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非劳动者规定为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召开了六大。六大通过的党章又不提劳动者和非劳动者的区分,反而把农民、手工业者与知识分子相提并论,规定“农民、手工业者、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二人介绍”方能入党。
1945年6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共七大,把农民划分为雇农、贫农、中农,并新增加苦力、城市贫民、职员等社会成分。
建国后,195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对国内国外形势作出了科学判断,党章不再具体划分入党时的社会成分,而只是笼统地规定,“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但第一次明确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有资格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因为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长期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无国籍”之分。
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国际国内发生了一系列事件,党对阶级斗争形势作了错误估计,从此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歧途上越陷越深,最终出现十年“文化大革命”这场浩劫。中共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了除工人外,只有“贫农、下中农和革命军人”可以成为中共党员,取消了“中农”,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入党资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开始拨乱反正,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把“贫农、下中农”改为农民,并恢复知识分子入党的资格。以后,又规定对地、富子女在入党方面“不得歧视”,对资产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女入党问题“不能唯成分论”,主要是看他们的现实表现。从此,在入党资格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又重新走上正确的道路。
(二)党员的“红”与“专”问题
“又红又专”这个词,源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文革”结束后还继续沿用了相当多的一段时间,现在已基本不再使用。
简要地说,“红”指政治素质好,具体表现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专”指业务能力好,具体表现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际本领。对党员来说,又红又专是要求既要努力用马克列主义武装自己的头脑,坚定共产党人的政治理想和政治信念,又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努力成为所在行业、所在岗位的业务骨干、岗位标兵或技术能手。又红又专,从实质上来看,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各行各业、不同岗位上的党员的共同要求。邓小平在“红”与“专”问题上,有一个著名观点,就是:专不一定红,但红一定要专。
从党的历史来看,党对“红”与“专”的要求,也是具体的、历史的。比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比较单一,主要是从事武装斗争,而且作为党员随时随地都有生命危险,这就使对党员“红”与“专”的要求集中在能否为党的事业甘愿流血牺牲上。因此,在对党员的要求上就特别强调牺牲精神。不论是毛泽东1929年在《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次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提出的五项入党条件,还是刘少奇1940年7月在《做一个好的党员,建设一个好的党》中要求党员做到的三条,都是如此。
在社会主义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尽快发展社会生产力。所以,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以及毛泽东、刘少奇等有关论述中,都对这一时期“又红又专”的要求从学业务、学技术的角度作了原则性的强调。如,1957年11月,刘少奇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共产党员“都要下苦功学习,认真钻研业务,良好地掌握各种专门技术和科学知识。凡是有条件的,都应当努力使自己成为‘又红又专’的红色专家,只‘红’不‘专’,是不能做好工作的”。但遗憾的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党的各级组织并没有正确处理好“红”与“专”的关系,往往只是强调党员政治素质即红的要求,而忽视对业务素质即专的要求,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不足。
“文化大革命”期间,只重“红”而忽视“专”的倾向被推向了极端。中共九大、十大只是根据毛泽东提出的接班人的五项标准,对党员提出了五条要求。这五条要求不但丝毫没有对党员“专”的要求,而且这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红”,失去了真正的意义,没有什么价值。这一时期之所以存在只红不专的倾向,与当时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有密切关系。1968年元旦,《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和《红旗》杂志的社论《迎接文化大革命的全面胜利》,公开发表了毛泽东的一段话,即“党组织应是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应能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此后,这段话又写入了九大和十一大的党章,因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为进行整党建党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党员要敢于同国内外的阶级敌人进行战斗,也就是要敢于造“走资派”的反,同“帝修反”斗,这也是当时判定一个党员是不是先进分子的主要标准。事实证明,按照这样的标准建设党员队伍,必然偏离又红又专的正确轨道,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后果。
在党员标准上长时间存在的只重“红”不重“专”的倾向,对党的队伍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极其深刻的。这主要表现为:在组织上,党员队伍文化素质偏低,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极不适应;在思想观念上,对知识和知识分子存在排斥心理,说什么“知识越多越反动”,似乎越愚昧的人越革命,越是“大老粗”越光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在党员的“红”与“专”问题上也进行了拨乱反正。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党员要“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随后,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但是,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后,在“红”与“专”的标准问题上又出现了新问题。就“红”而言,有人提出所谓“初级阶段标准”,认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党员标准不能要求过高。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共产党员标准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所要求的,而不是由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在“专”的方面,有人则提出“生产力标准”,认为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只要求党员在发展生产力中发挥作用就行了。这种“能人入党论”同样是错误的!因为即使一个党员能在改革和建设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但如果他不能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也不能算是合格的党员。由此,我们说,在“红”与“专”问题上,要坚持两者的辩证统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在谈党员标准问题时,虽然已经基本上不再使用“又红又专”这个词语了,但其本义还是需要坚持的。比如,现在我们强调一个党员既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又要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其实就是“又红又专”。
(三)党员义务与权利问题
中国共产党对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是随着革命斗争和党的建设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在中共七大以前,党章还没有专门的条文具体规定党员的义务与权利。但是,中共一大及后来的几次党的代表大会、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党章(包括修正章程或决议案),都体现了对党员义务与权利的某些具体要求。特别是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第三次修正章程首次明确提出:“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同时规定,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完全自由讨论之”,“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七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刘少奇在这次大会上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强调,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将保证党内生活更加在正常情况中发展,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并保证的行动的统一。七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有四项,分别从学习、组织纪律、群众路线、模范作用方面对党员提出了要求。七大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也有四项,分别从党员享有讨论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建议权和批评权等几个方面对党员提出了要求。有了这些条文,发展党员的工作就有了更严格的手续,对党员的要求就有了更具体的标准,发扬党内民主和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就有了党规的保证。七大以后,党的队伍迅猛壮大,到八大时,党员人数激增到1073万,其中952万是在七大以后入党的。如果没有严格的入党手续、明确的党员条件以及对党员的严格要求,这样大规模的发展不可能顺利进行,甚至会出现重大偏差。实践证明,这一期间发展的党员,绝大多数经受住了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以后执政党地位的考验。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对此作了总结,指出七大以后接收的党员绝大多数是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入党的,是合乎党员条件的。这是对党员队伍发展状况的正确估价,实际上也是对七大通过的党章中有关党员标准的充分肯定。
中国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后,为提高党员标准,在八大通过的党章中,在党员标准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同七大通过的党章相比,党员义务从四项增加到十项,增加了许多的新内容。为了使党员严格遵守这些义务,党章还明确规定:“党员如果不遵守这些义务,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条规定明确把履行党员义务作为党的纪律的一部分,有利于党要求和监督党员履行自己的义务。
八大党章在提高党员条件,强调党员履行义务的同时,在党员权利方面也增加了一些重要内容,从七大的四项增加到七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规定党员可以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二是规定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鉴定性的决议时,党员有权亲自参加,三是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除了无条件执行,有权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八大党章对保障党员权利做出了明文规定:“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毫无疑问,这一规定是对党员权利的有力保障。
由于种种原因,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在党员义务和权利问题上出现了严重混乱和错误。中共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都没有明确规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而是代之以“党员必须做到”及做不到的惩罚措施,并取消了党员的权利,这样党员在党内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这显然是与“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大党员的权利被剥夺和践踏的事实分不开的。对于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规定上存在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严肃地指出:“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对党员的要求一定要严格。”在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实现历史性的转折之后,中国共产党于1982年9月召开了十二大。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十一大党章作了许多具有根本意义的修改。其中之一就是恢复并充实了党员的权利八项条款,并且与八项党员义务条款相平衡。
(四)严格履行入党手续问题
在坚持共产党员标准问题上,除了正确把握入党资格、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入党手续是指党章规定的党组织接收党员的必要程序。发展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目的是为了从组织制度上保证把实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保持党的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履行入党手续,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对申请入党者进行深刻的党性教育的过程,也是坚持和实践党员标准、保证发展党质量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五、六、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入党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要求入党的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要有正式党员二人负责介绍。
(3)党组织在准备发展其入党时,要申请入党的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逐步讲解填写入党志愿书需要注意的事项。填写入党志愿书,必须严肃认真,忠诚老实,不允许有任何虚假和隐瞒。
(4)要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对申请人的意见。
(5)接受新党员入党,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并且做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以前,支部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入党志愿书,切实弄清楚发展对象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入党动机、历史情况、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同时,还要审查入党介绍人是否具有介绍人资格。支部委员会认为这些工作做好以后,再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必须通知申请人到会。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决议,填进入党志愿书,及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6)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接收新党员的决议时,要召开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在审批前,要派专人同审批对象谈话,认真进行考察,并且对其入党志愿书、介绍人的意见和支部决议进行负责的审批。
(7)宣誓。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发展对象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后,要举行入党宣誓。
(8)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以后,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要报上级党委批准,才能成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三、新时期新任务对党员标准提出的新要求
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党员标准是历史的、具体的,是与时俱进的。因此,进入21世纪,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党员标准也有了新变化,对党员提出了新要求。下面,我们从入党资格、基本要求和权利与义务三方面来分析新的时期党员标准的新要求。
(一)在入党资格问题上:继续坚持有成分论与不唯成分论相统一
在入党资格问题上,当前比较突出的是民营企业家、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问题。在江泽民同志2001年“七一”讲话发表之前,党内和社会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民营企业家、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另一种认为这些人可以入党。为此,江泽民同志站在时代的高度,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并通过党这个大熔炉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从而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这里所说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当然也包括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因为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为什么要把“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这是因为:
第一,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就有过吸收非无产阶级出身的人入党的成功经验。因此,当时的共产国际和一些欧洲共产党,一度认为中国共产党是“农民革命党”,毛泽东只是一位农民革命的领袖。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毛泽东独创了“思想上建党”这一成功的经验,着重解决“从思想上入党”的问题。历史证明,通过党的长期教育培养,绝大多数来自非无产阶级的党员,都成了坚定的无产阶级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了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就能做到这一点,为什么执政后对此反而产生动摇和怀疑呢?
第二,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产生的时代背景与旧社会的资本家不同。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物,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不会有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他们是顺应共产党的政策需要而产生的。仅从这一点来讲,当前我国的私营企业主与解放前的资本家是不同的。这种不同,集中地表现在服务对象和发挥作用的不同。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对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有利的,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
第三,现阶段的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大多数都是高学历、高职称,有经济头脑和社会活动力的“能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批人的数量会不断扩大。在对待这批人的态度上,党决不能把他们拒之于门外,而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把他们当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合格的共产党员。
中国共产党应当把社会上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作为执政党,党应当有这样的气魄和胆量。当然,在吸收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入党问题上,绝不能刮风,搞一哄而上,必须坚持标准,有序进行。必须明确,不是所有的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都能入党,我们吸收的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入党。
(二)在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上:必须坚持先进性与现实性相统一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这就是说,不是工人阶级中每个成员都能成为共产党员,只有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才能成为共产党员。而工人阶级又是当代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为它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主力军,又是高科技知识的生力军,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因此,共产党员是先进性的最集中和最高的代表。这种“先进性”,从根本上说,就是在任何历史阶段,都自觉地顺应时代潮流,走在时代前列。
在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中,就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为“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推翻资本家阶级政权”而奋斗,同时“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这是当时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标志。从一大到六大,中国共产党对党员基本坚持了这种要求。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列出“总纲”部分,总纲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在当时,自觉为实现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既体现了先进性,又体现了现实性,两者统一于实现新民主主义的过程中。1956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党章的思想,只是因为新民主主义的任务已经完成,所以规定党的目标是“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对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历来是从现实性出发的,是先进性、纯洁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如一大党纲规定,“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之所以有“不受此限”的规定,是从当时士兵、警察和职员的现实出发考虑的。
那么,在新的历史时期,怎样把先进性与现实性统一起来呢?
一是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与执行党的现行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相统一。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暂时处于低潮的今天,能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这是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最高表现。但是,党的现实纲领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与最高纲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历史阶段,即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还存在“三大差别”,还有一定程度的剥削现象存在。为了发展生产力,还要鼓励各种非公经济共同发展。能否自觉地执行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带领群众为实现党的现实纲领而奋斗,这也是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体现。
二是带头致富与共同致富相统一。江泽民同志指出:“在逐步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党员干部必须正确处理好先富与后富,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的关系。所有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首先要支持和帮助群众富起来,而不能只考虑自己如何富,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提出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人”其中当然也包括共产党员,所以有些地区提出“共产党员要敢于带头致富”的口号。在当时敢不敢致富也是先进性的体现。因为改革开放初期,许多人的头脑里仍然存在“富则修”、“富则资”的僵化思想。在这样一种强大的社会意识和思维定势的作用下,党的富民政策难以贯彻落实。因此,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集中体现在要敢于“率先致富”和“带头致富”上,以实际行动来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并推动和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和转变。但是,在人人都想富,甚至有一部分人在不择手段搞非法致富的今天,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上。邓小平指出:“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中共十五大也明确提出:“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作为“先富起来”的党员,应该把自己致富的本领、经验、手段毫无保留地传授给群众,甚至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用适当方式转变为群众共同致富的垫付启动资金,使群众致富有门路。当然,提倡党员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绝不是否定“带头致富”。没有“带头致富”的示范效应,就不可能有“共同致富”的大好局面。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敢于“带头致富”和全心全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都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现实体现。
三是把继承与创新统一起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历史上形成的优良传统,绝不会因岁月的流逝而失去其积极意义。如我们中华民族的“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中国共产党的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永远不会过时。能否把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继承下来,仍然是广大人民衡量中国共产党是否具有先进性的重要尺度。
当然,先进性总是与创新联系在一起的。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作为代表人类最进步的社会力量的共产党人,历来是以创造新世界为己任的。《共产党宣言》是一个杰出的创造,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建立的井冈山农村革命根据地是一个创造,邓小平的改革开放和“一国两制”思想是一个创造,江泽民2001年“七一”讲话是一个创造,胡锦涛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一个创造,等等。共产党人的历史,总是同“创新”二字联系在一起的。
然而,我们讲的创新,是在继承中的创新,在创新中体现继承。否定继承的创新,对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则意味着“离经叛道”,这是很危险的。没有创新的继承,则意味着思想的僵化,同样也是很危险的。因此,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也是新世纪坚持党员标准、保持和发展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体现。
(三)在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上:应当坚持人性与党性相统一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七大党章首次规定了党员有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党执掌全国政权后,为了提高党员标准,八大党章把党员义务由四项增加到十项,权利由四项增加到七项。八大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是一次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会议。八大通过的党章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比较科学和权威的党章。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八大党章也有某些不足之处。如对党员的义务规定多达十项,而对党员权利的规定只有七项,这就造成了党员义务与权利的失衡,说明当时党内已经产生忽视党员权利的倾向,“左”的思想开始抬头。到了中共“九大”、“十大”,党章便没有明文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而代之以五个“党员必须做到”及做不到的惩罚措施,并取消了党员的权利,这是“文化大革命”剥夺和践踏党员权利的历史见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进行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十二大党章对十一大党章作了许多根本性的修改,其中之一就是恢复并充实了党员八项义务与权利,使党员的义务与权利重新得到平衡。此后,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中国共产党一直都是坚持了这样的规定。
按常理来讲,党员尽了相应的义务,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与权利相平衡。为什么建国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党的有些基层级组织要求党员尽义务的多,赋予党员的权利少,甚至剥夺党员应有的权利呢?总的来说,是一个“左”字在作怪,但深入思考,却另有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未能做到人性与党性的统一。
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内很忌讳谈人性。究其原因,一是错误地认为讲人性是资产阶级的情调。共产党只能讲阶级性、斗争性。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是最讲人性、最尊重人性的。所谓人性,就是指人的本性。人的本性就是崇尚光明、自由、幸福。共产党人为之而奋斗的共产主义就是要使人性得到彻底的实现,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描绘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二是片面地理解斯大林关于共产党员是“特殊材料”造成的观点,总认为既然是“特殊材料”造成的,就不该有常人的七情六欲,甚至成了不食人间烟火的“神灵”。所以,只强调党员要尽义务、多付出,很少考虑甚至取消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
当前,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要从尊重人性和尊重人格的高度来认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平衡。从组织上来说,首先要把党员看作是人,普通的老百姓所享受的,党员也有权利享受。不尊重党员的权利,就是不尊重人性和人格,就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和组织上的批评。只有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问题,才能增强维护党员权利的自觉性,才能杜绝剥夺和践踏党员权利悲剧的重演。为此,就要从扩大党内民主入手,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切实保证党员的权利得到实现。
借口尊重“人性”,而否定或忽视党性,是错误的;同样,只强调增强“党性”,而否定或忽视尊重应有的人性,也是错误的。当然,共产党员又不是普通的老百姓,而是工人阶级中最有觉悟的先进分子,对党员的要求必然要高于一般老百姓。因此,对党员必须有党性的要求,也就是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