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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2)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在于政治制度的设计是否高度民主,是否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民主政治机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我国的宪法规定了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这些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高度民主的精神,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体现了政治文明的精神。

从本质上说,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党的领导为保证,以保护公民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体制保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民主的法律化和国家的法治化。

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保护任重道远

当前,面对国际国内的新形势,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建设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也出现也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影响我国政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

政治上要重视。当前,人民群众在权利方面要求日益增长,而且可能会成为日益突出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从十五大到十六大,我们党已经明确把尊重和保护公民权益提到了共产党执政的高度,提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基本目标的地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从党和国家大局高度来看待公民权利建设,提出新的思路和举措。

理论上要支撑。西方国家的学者重视对公民权利普遍性的论证,但他们不理解权利的特殊性。如何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同一中来深刻揭示权利存在的根据,以及权利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一项深层次的艰巨的理论工作。

认识上要提高。缺乏权利自觉性和权利意识是我们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如何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历史的国家,宣传普及权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权利自觉性和权利意识,为尊重和保障权利创造良好的思想条件,是我国社会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制度上要健全。一是公民权益立法还不完善。一些重要的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还没有出台。二是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公民权益保护的原则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如何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使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切实实现,是我国公民权益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观念上要解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签署和加入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权公约,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积极吸收国外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的有价值的经验、措施、机制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权利保障制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权利要求和国际人权标准,适时地、逐步地扩大和发展我国权利保障范围,是我国权利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状与特点

(一)我国社会主义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历史发展

1初步形成阶段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一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公民权主要包括:(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控告权及言论、思想、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等;(2)国家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3)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4)民族平等权;(5)奖励科学发现、发明,普及教育;(6)对军烈属、华侨、外国侨民权利的规定。

公民的义务主要有:保卫祖国、守法、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纳税等。

五四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第三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86条至第99条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了具体介绍。在关于公民义务部分,宪法增加了公民遵守宪法、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内容,并去掉了应征公役的义务。

2曲折发展阶段

七五宪法大大缩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将五四宪法中的15条压缩为4条,即第26条至第29条。而公民的基本义务只规定1条,即第26条,且在其第1款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作为首要义务。

七八宪法重新恢复了五四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有些规定,并增加了个别条款,如第45条增加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条款;第56条增加了“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的义务条款;第57条增加了“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条款;第58条增加了有“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条款等。

3长足发展阶段

八二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了较大调整,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权利义务体系。

在宪法的格式结构上,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前三部宪法的第三章提到前三部宪法第二章“国家机构”前,它突出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

在宪法的内容上,八二宪法增加了新内容,八二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条款还包括序言、总纲等章节的有关条款。在内容上,八二宪法取消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关于“罢工自由”,“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关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研究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的居留权条款;同时又增加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残疾公民的受物质帮助权等条款。

在宪法的价值模式上,八二宪法显现了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上的权利与义务价值并重的模式和特点,突出了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辨证统一。

4新发展阶段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人权入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阶段,人权和自由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大突破,促进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 也将扩大我国国际人权保护合作与对话。

人权概念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大突破,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 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同时促进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 为我国扩大国际人权保护合作与对话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人权”概念首次写入宪法, 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权, “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 这反映了执政理念上的重大进步。人权概念与政治文明一同入宪, 为当今中国带来了一个政治文明建设的契机。宪法文化和宪法制度建设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观念的确立, 将重铸宪法的人文精神, 完善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和国家权力的制约机制, 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为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人权概念与政治文明一同入宪有利于扩大国际人权保护合作与对话。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 在保护与发展人权方面担负着重要的国际责任。中国对联合国为保护和促进人权所进行的活动一贯采取赞赏和支持的态度, 并积极参与这些活动, 分别于1997 年和1998 年先后签署了联合国国际人权两公约, 这是中国政府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所采取的重要行动。除此之外,中国在国际上做出许多重大的“人权”承诺, 加入了20 多个人权公约。修改宪法使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出了更充分的主张与保障, 比如, 完善对合法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通过历次修宪, 中国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多达18项, 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超过国际人权公约。人权概念入宪, 表明政府更加坚定的立场和明确的态度, 有助于中国加入到国际人权对话行列, 扩大人权保护的国际交流。

人权和自由概念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语境,有利于促进政治文化的沟通,和政治制度的相互借鉴。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过程,其中政治观念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实践的历史演变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国际社会中,衡量一个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准就是人权的保护程度和社会主体自由的程度。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设给我们进行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一个比较不同政治制度的一个标准,有利于加强和促进我国的民主和政治建设。

(二)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按照权利的性质和内容不同,我国现阶段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至少有四方面内容:公民的人身与信仰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及特定人的权利。

1公民的人身与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及信仰自由

(1)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7条)。它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精神、心理和生理)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逮捕和控制,保持自身生命独立、健康和自由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38条)。

(3)住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39条)。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40条)。

(5)信仰自由:我国主要针对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第36条)。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及权利救济权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平等权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同等承担义务,不存在任何差别待遇,及接受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这具体体现在立法上的主体地位平等、司法上的法律适用平等和守法义务上的平等。

(2)选举与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第34条)。

(3)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

(4)权利救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第41条)。

3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求助权、受教育权与科学文化活动权

(1)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13条)。

(2)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2条)。

(3)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宪法第43条)。

(4)物质求助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第45条)。

(5)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6条)。

(6)科学文化活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宪法第47条)。

4特定人的权利:这是宪法关于特定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特别保护条款

(1)保障妇女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宪法第48条第2款)。我国为此制定颁布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护法》。

(2)保障退休人员、残疾人和军烈属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第45条)。我国已颁布《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兵役法》和《社会保障法》。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第49条第1款和第3款)。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此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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