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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司法制度(5)

第一,现行司法制度不完全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逐渐显露出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习惯地将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镇压敌人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刀把子”。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很显然,原有的司法制度设计及其职能定位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机关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诸如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财物管理体制、法官的地位和待遇,以及工作机制、诉讼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显露出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特别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拨付、司法机关的干部由当地管理的做法,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和抗衡地方保护主义,从而有必要通过司法改革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司法机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头30年中,法院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几乎不发生什么关系,一些人视上法院为耻辱,一个有过上法院经历的人往往被视为异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人们很少有自己的财产,每个人都被看成是国家机器的“齿轮和螺丝钉”,所有的社会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被视为政府的职能,同时几乎所有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均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因此,法院自然与普通公民无关,很少有人关注它的存在。改革开放导致了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很大变化。国家机关职能的转变,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城乡人口的大量流动和城乡民营企业的出现以及外资的大量涌入,打破了多年来固定不变的社会关系模式,不但导致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和一些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而且引起了人们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和民事经济纠纷越来越多,人们的权利意识空前增强,过去的“有矛盾找领导”被“有矛盾上法院”所代替,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讨回公道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时尚和人们的习惯。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都可能发生纠纷,产生诉诸法院的需求,不是你诉别人,就是别人诉你。统计数据表明,近20年来,我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均大量递增,法院正在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角色。加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赋予了法院更多的职能,立法和法律实施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等等,也增强了人们通过司法程序将纸上的法律变为活的法律,将抽象的公正变为具体的公正的愿望和频率。信春鹰:《21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权力?》,载《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5期。

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机构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人们对法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显然,这必然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因和推动力。

第三,司法机关的现状满足不了社会对公正的需求,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必须用高质量的裁判来回应社会,以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热情,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现状特别是人员素质较低的状况却很难适应这一要求。据一些学者统计,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只占02%,而在全国检察院系统的20多万名检察官中,本科层次的更少,只占4%。马俊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以法院系统为例,法官队伍的整体结构不但学历较低,而且来源复杂,大量不具有任何法律专业教育背景的人长期以来一直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或者审判辅助工作,其办案质量可想而知。尽管他们之中已有相当一部分人后来通过不同途径突击提升学历,拿到了各种文凭,但文凭与水平、知识与能力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显然,这种状况离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精英化的要求差距较大,很难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少数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三盲院长”和故意颠倒是非、弄虚作假,制造错案和假案的法官。所有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加之法院在制度层面上存在的其他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同时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口诛笔伐”。学者们纷纷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和批评,如有的将其概括为“体制不顺、队伍不精、作风不正、执法不严、监督不灵、裁判不公” 陈光中主编:《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有的将其概括为“司法独立难以做到,司法工作行政化,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司法腐败问题日益严重”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6页。

;有的将其概括为“司法的独立性不强,司法腐败严重,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程序不完善,司法的权威性严重缺乏,司法队伍的素质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5页。

;有的将其概括为“司法体制的结构性缺陷”,具体表现在“程序独立性受损、程序民主性有缺、程序控权性失灵、程序平等性失衡、程序公开性受限、程序科学性不足”谢佑平、万毅:《论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有的将其概括为“司法的随意性导致诉讼案件裁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司法官员腐败现象严重,司法机关权威不足、效率低下”131 方立新:《司法改革的动因及其制度设计》,载《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4期。。大家一致认为,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司法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只有通过一场深刻的司法改革才能解决。

第四,司法改革的国际潮流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影响和推动作用。近年来,为了使司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功能,不少国家纷纷对本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进行改革,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些国家根据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所实行的,诸如司法组织独立、司法程序法定、司法人员数量法定、司法预算独立、法官任职保障等符合司法特点的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凝结着人类司法文明成果的诉讼原则和程序机制,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产生了一定影响和推动作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在经济上融入全球体系,我国的司法程序制度也应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更增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紧迫性。

我国的司法改革正是在上述复杂而深刻的社会背景下启动和进行的。

(二)我国司法改革的特点和问题

我国的司法改革始终是以司法机关自下而上、各自为政、“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推进的。改革进展到今天,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也更加接近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然而,这种富有特色的做法中隐藏的种种问题也日渐凸现。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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