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不当罪”这个典故比喻处罚和所犯的罪行不相称。
此典出自《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正论》,是战国末期的思想家荀况批驳当时社会上流行的种种论调,为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制造舆论的政治论文。
在文章中,荀况批判了孟轲的“仁政”思想,反驳了“教化万能”和“治古无肉刑”的谬论,认为“治则刑重,乱则刑轻”。荀况指出:世俗(指社会上一般习俗)者说,古代太平的时代,废除了肉刑,只用象征性的刑罚。难道太平的时代就应该是这样的吗?不,如果人们本来就没有犯罪,不但不用肉刑,并且象征性的刑罚也可以不用。如果人们犯了罪,却用很轻的刑来处罚,就会使杀人的不偿命,伤人的不受刑。用刑罚处治犯人的目的,就在于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同时警戒以后发生类似的罪行。杀人的人不被处死,伤人的人不被判刑,这叫纵容暴行。如果宽容犯罪的人,就无法反对罪恶了。因此象征性的用刑,并不产生于古代安定的时代,而是产生于当今混乱的时代。如果赏罚的事情有一件处理得不恰当,就会引起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