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权威表述和最高法律依据,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具体法律中也都严格贯彻了《宪法》的这一基本精神。1982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这个文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也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一个权威文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精神及党和政府的其他文献、法律、法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宗教信仰自由
其具体含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内,有信仰这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一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还俗)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皈依)的自由。
其实质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保障公民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自由权利,既不能强制公民信教,也不能强调公民不信教;既不能歧视信教公民,也不能歧视不信教的公民;国家既不提倡支持某种宗教,也不有意限制取缔某种宗教。社会主义中国既没有国教,也没有宗教异端。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在宗教方面的基本权利时应特别注意:在绝大多数人不信教而少数人信教的地方,要注意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绝大多数人信教而少数人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公民中间,绝不允许因为信教或者不信教而产生权利差别。
2.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中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诵经、烧香、拜佛、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信徒自理,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寺观教堂还可以经售一定数量的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由于我国天主教和基督教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领袖都主张在教堂进行联合礼拜,因此,有关部门明文规定,对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宜硬性制止,而应通过宗教界人士进行说服,作出适当安排。
3.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宗教教务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宗教事务则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所谓教务,就是宗教活动的具体内容,如诵什么经、讲什么道、敬什么神、行什么礼等等都须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自己决定和管理,教外人员无权过问与干涉。所谓事务,就是宗教界的社会活动,如寺庙塔窟的开放、神职人员的培养、宗教界的外事往来、宗教书刊的刊布销售、宗教学术会议和工作会议的举行,等等,都须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宗教组织依法加强管理。加强管理与保障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是相辅相成并不矛盾的。当然,国家对宗教活动的保护与管理最终都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已颁布了有关条例和规定。有几条原则必须严格遵循: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尤其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人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4.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又一重要内容。全国性爱国宗教组织共有八个,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这些爱国宗教组织在甘肃都有其地方组织。各级爱国宗教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一切爱国宗教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党和政府的干部也应当善于支持和帮助宗教组织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要包办代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性和应有的作用,使它们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工作,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
宗教职业人员中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的,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如维护寺观教堂,保护宗教文化遗产,从事宗教学术研究,协助发展旅游事业等等。因此,对于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必须在各种宗教中培养一大批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年轻宗教职业者,解决宗教职业者后继乏人的问题。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在这个统一战线中,要善于发挥宗教界上层人士的积极作用,他们在各自联系的信教群众中往往具有领导干部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的语言,由他们向自己联系的信教群众讲出来,有时候比领导干部讲出来容易被接受;同样的工作,由他们到自己联系的信教群众中去组织和开展,有时比领导于部去做效果更显著。特别是群众情绪比较激烈、矛盾有可能趋于激化的时候,由他们站出来说话,群众比较能够听进去。平时要注意做对宗教界上层人士的联络、协商、协调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团结、调动宗教界人工积极性方面的作用。
5.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
在我国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同时也是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几大宗教。当前,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宗教界的对外联系日益发展,对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国际宗教界的一些居心叵测之徒,也会利用所谓的“差会”和各种机会,进行渗透活动,“重返中国大陆”。我们的方针就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来宗教中的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坚持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原则。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宗教工作实践中概括和总结出的重要理论观点和基本政策导向,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要发展。这一理论和政策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和严格的界定。
1.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当代中国宗教政策的目标和方向
社会主义社会在其发展的相当长的过程中,要经过若干不同的特殊阶段,各个阶段都要有适合该阶段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逐步消除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也就是说,必须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必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经济建设搞不上去,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提不高,就宗教论宗教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1)信仰自由是宗教政策的总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们讲要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最基本的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不仅因为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包含信与不信的自由两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有些人信仰这种或者那种宗教,这将是长期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因此,决不能也不应该采取强制的手段加以解决。
(2)依法管理是宗教政策的基本点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依法加强对宗教的管理是一致的,是我们党的宗教政策的又一基本点。李瑞环同志指出:“……所谓‘相适应’,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而不能同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相冲突。”
(3)引导适应是宗教政策的大方向
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3月4日与政协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这便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大方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其目的都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信教群众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投身到复兴民族文明的伟大事业中来。
2.“相适应”对执政党和人民政府来说关键在于“积极引导”
(1)法律引导是主体;
(2)政策引导是重点;
(3)工作引导是手段。
3.“相适应”对宗教界和信教徒来说主要在于“要适应”
(1)认同共同理想是“相适应”的前提
无论人类阶段性的信念与价值观念如何千差万别,但作为人,他总有一个最基本的、潜在的,而且是跨文化的价值标准“真、善、美”、正义和快乐。事实上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即政治上平等,经济上共富,都希望民族团结和睦,国家昌盛统一。这就是“相适应”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认同这一共同理想的前提下,思想信仰的差异,反倒是次要的。在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经济上共同致富的前提下,就能团结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广大群众,同心同德,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复兴民族文明的伟大事业。“相适应”的前提也就是包括信仰不同的整个民族的发展、进步、团结、幸福的相适应。
(2)坚持“四个维护”是“相适应”的基础
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的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被国外敌对势力所利用,从而矛盾激化,进而成为对抗性矛盾,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江泽民同志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这也就是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便是“四个维护”,即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3)爱国爱教是“相适应”的主要表现。
(4)积极改革是“相适应”的主要途径。
(5)“宗教和顺”是“相适应”的基本标志。
总之,我们对待宗教问题上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正面的经验符合客观规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反面的经验也有刻骨铭心的深刻教训。以史为鉴,乐也鉴之,哀亦鉴之,可以保持清醒的头脑,可以避免失误。一个新的时代,一个新的视界:“现在担心的不是宗教能不能存在,而是民族能不能繁荣。”(周恩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