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访。信访制度是公民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这五项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4.基层群众自治。根据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及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的实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5.听证会。主要有立法听证、价格决策听证和信访听证等。如根据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起草的地方政府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信访条例》还规定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6.行使《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违宪和违法审查请求权,请求修改或撤销某项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近几年来,一些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为了使立法决策与本地改革发展决策相适应,拓宽和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广度和力度,采用聘请立法顾问、公民旁听、立法听证会、公民讨论法律法规草案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征集建议,使地方立法工作向民主化、科学化进程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也使公民的利益诉求得以正常表达;有的地方还公开征集立法项目,从立法的源头上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渠道。
(二)人民群众直接参政、表达利益诉求的形式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并进而要求“拓宽民主渠道”。在人民群众直接参政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中,创制权、复决权、请求权、公民投票和其他直接民主权利是基本的形式。
1.首先公民要进一步增强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自觉意识。政府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政策覆盖面和透明度,提高正面宣传解释的效果,不断解决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正确辨别利益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引导群众理性客观地认识各种利益关系。引导群众提出合理的、符合实际的利益诉求,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地把个人主观愿望与现实可能性结合起来,使个人的利益诉求符合现阶段全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符合自身所处的客观环境和现实条件。
3.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引导群众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不损害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情况下表达利益诉求。对群众以合法形式提出的合理的、符合实际的利益要求,给予政策、法律、资金、人力等方面的支持。与此同时,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从正面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明确法律界限,规范行为导向。
4.构建政府与群众的互动机制。一是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协商对话制度、信访工作制度、信息发布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重大突发事件反应机制和社会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二是畅通表达渠道。切实了解群众所盼、所思、所想,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困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下访制度,完善领导接访、定期约访制度,坚持有访必接、有信必复,提高重要信访按时接办率和群众满意率。三是扩大群众有效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完善群众反映问题的答复公示制度,真正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保障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干部要“进百家门,知百家情,连百家心”,真正体察民情,掌握民意,了解民心,把握好解决群众合理利益诉求的切入点和落脚点。
(三)甘肃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信访
甘肃省自然条件严酷,经济总量小,城乡二元化结构突出,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社会事业不够发达,市场化程度也比较低,这就大大增加了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1992年6月30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甘肃省信访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信访形势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06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又修改《甘肃省信访条例》。此次对《甘肃省信访条例》的修改,目的在于健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有效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为了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甘肃省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人员的行为和信访人的行为进行了双向规范,同时进一步规范了信访工作和时限要求。在体现以人为本,充分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方面,新条例注重了“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等规定。新修改的《甘肃省信访条例》还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以避免多头信访、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现象。2006年全省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了党政领导定期研究信访工作、领导包案督办等制度,初步形成了以各级领导干部为主体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了矛盾。2007年以来,甘肃省市县三级党政部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同比有所下降,前4个月全省信访形势总体平稳,信访秩序明显好转。从2007年5月份开始,甘肃省还抽调1万多名干部深入全省区县和乡村,着力排查影响稳定和谐的各种社会矛盾,收效明显。2007年7月1日甘肃省信访局又开通了“网上信访”业务,还有近期出台的《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试行)》决定:对于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信访事项重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听证要求时,有权处理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应当受理等。总之,无论是立法思路的拓展,还是立法技术的改进;无论是信访办法的不断完善,还是信访工作的具体加强,都预示着立法机关开始慎用立法资源,谋求立法质量,以实现人大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应有的作用,也反映出党和政府对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真诚态度和工作成效。
二、甘肃省三县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状况问卷调查分析
为了具体地了解新社会阶层的参政状况、利益诉求表达状况,本次问卷调查着眼于公民政治参与、诉求表达与基本要素的研究,集中探讨公民政治参与诉求表达理念,参与过程、参与技术三个方面的问题,组织了一次问卷调查。
本次问卷调查的范围是甘肃省永昌、静宁、夏河三个县,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的有效问卷计195份,回收有效率达97.5%。问卷涉及7个方面内容:您认为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公民的合理参与渠道畅通吗;如果政府部门就某一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时,您会如何对待;您的意见和要求能否通过公开渠道有效地向政府反映或表达;您遇到不合理的事情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时,遇到过什么的情况;当您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您是否会向政法部门起诉;您不愿意起诉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您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您会通过哪种渠道或方式解决。此外,我们还对一些县区群众进行了个别访谈,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努力掌握除问卷之外的更多情况。
(一)被访者的基本构成情况
被访者的基本构成情况如下:
1.性别。在195份有效问卷中,男性有123人,占63.0%;女性有72人,占36.9%,有效问卷应答者中男性多于女性。显然这不符合性别比例经验系数,它表明在参政议政与利益诉求表达中,男性公民要高于女性公民。
2.年龄。在195份有效问卷中18~40岁的156人,占80.0%;41~60岁38人,占19.4%;60岁以上的1人,占0.51%。
3.文化程度。在195年有效问卷中,小学文化程度到高中文化程度的有96人,占49.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89人,占45.6%。
4.居住地。在195份有效问卷中,居住地系城镇者17人,占8.71%;居住地系城镇郊区111人,占56.9%;居住地系农村者67人,占34.3%。居住状况基本符合我省人口分布状况。
5.身份。在195份有效问卷中,工人32人,占16.4%;农民63人,占32.3%;专业技术管理人员25人,占12.8%;企业家个体工商户56人,占28.7%;教育工作者9人,占4.61%;城乡无业失业者5人,占2.56%。
6.收入。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56人,占28.7%;501~1000元的59人。占30.2%;1001~2000元的69人,占35.3%;2001元以上的11人,占5.64%。
(二)问卷分析
1.首先,利益表达渠道的政策是否阻塞、程序性组织是否缺乏、体制是否完善,都反映了政府管理过程中的渠道畅通问题。问卷调查的第一个问题是:您认为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公民的合理参与渠道畅通吗?回答畅通的只占10.2%;比较畅通的占38.5%;不畅通的占49.6%。我们结合访谈的情况分析,一般来讲,政策研究、政策制定基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问题多数出现在政策执行的环节上和诉求表达的方式上。因政策执行这个环节出现问题而受阻,形成了人民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尤其是个别基层干部急于出“政绩”等考虑,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人民群众的呼声往往不能及时反映到上级政府那里,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阻碍着政府政策的执行,也就中断了体现利益的政策循环渠道。
2.一些群众的政治参与综合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这个问题值得我们从深层次上予以思考。我们调查问卷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政府部门就某一种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时,您是如何对待?回答参加并如实提出自己的看法的占46.5%;参加,但不表达自己的看法的占10.8%;不参加,因为这只是一种形式的占43%。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尤其是乡村地区的群众和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众属于“消极”型,这部分群众缺乏政治参与欲望,“权利”意识淡漠;再一部分群众认为这是政府部门在走形式,没有任何作用,对政府缺乏信任度,使其应有的利益表达和协商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3.利益诉求的渠道开始向畅通的方向变化,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仍然突出。问卷的第三个问题是:您的意见和要求能否通过公开渠道有效地向政府反映或表达?回答完全能够的占14.3%,基本能够的占25%,基本不能够的占36%,完全不能够的占26%。政府开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并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利益表达要求,管理部门所体现的某些官僚主义作风扭曲了对公共权力的使用,群众遇到问题要跑好几个部门反映情况,甚至同一问题也要重复向多个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