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突发事件的处理
(一)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二)对于在实践期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除采取及时有效救治措施外,还应负疏于管理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他方面的责任由餐饮企业、食品供应商承担。
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痊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如果学生拒绝去医院的要说服或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学生坚决不到医院要告知后果自负,或者认定报假案,经确认报假案的,要依据学生守则以校规给予处分,其相关费用由其监护人全额支付。
(三)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在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方面的工作中,应注意报案条件,需要慎重考虑。
我国刑法中,不少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为第一,如果学生承认错误,有个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就不要作刑事案件报案。对于盗窃案件,设备如果不是新设备财物。就应以折旧价,或案发时的市场相应价来计算,而不能以新品购置价计算。另外对于数名学生盗窃案件,只要不是团伙作案,金额不能合计,此时涉案金额可能不会达到盗窃案的起点,即不构成盗窃罪。
(四)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处理。
一般对学生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界定为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以往的做法是通过批评、教育、帮助、自我认识等方式来使学生克服其不良行为。
(五)其他类型事件的处理。
社会实践活动使学校直接面对社会,学校在与社会各界交往时,会遇到以往不可能遇到的许多方面的问题,学校在处理公共关系时应当时刻注意其行为的合法性。
总而言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突发事件会涉及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赔偿范围等很多方面,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责任性质对处理此类事件非常重要。在社会实践突发事件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与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最为突出,但其事件的性质与责任往往相对容易判别,而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与其他类型的事件的性质却不易分清。对于学校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责任,什么情形下可以免除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作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只有进行了正确定性才能做好应对与适当的处理。学校应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弄清事件的原因以及搜集与保全必要的证据。对突发事件,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做到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地处理,从而保护学校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范文:
兰州商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为保持学校的稳定,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正常进行,切实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特制订本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
必须充分认识到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预见到学生中可能突发的各种事件以及在处置上存在的某些困难,从而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一旦发生情况,有关单位及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以最快的速度、最佳的方式做好处置工作。
二、事件分类
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可能突发的事件有以下六类。
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
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
4.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
6.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三、处理原则
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以带队教师为主处理。各学院、校团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凡危及学生生命和健康的,以争分夺秒抢救为处理原则,有条件的立即实施现场救护,必须送上级医院的,须及时转送。抢救及转送时带队教师或所在学院其他教师必须在场,并报告全校社会实践总领队,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有关领导和值班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控制局面。如有必要,还须通报当地政府,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如火灾、洪灾、集体中毒等事件发生时,应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发现人员失踪,由带队教师及有关学院负责寻人,并立即与公安部门、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2.治安事件发生后须立即报告带队教师,以带队教师为主处理,将当事人立即带离现场,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上报有关学院和校团委。对于严重的治安事件,还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各学院或校团委须派出专人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事件,切实做好外围工作,稳定周围学生的情绪,必要时可与学生家长联系,以取得配合。
3.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指导老师和领队通过批、评、教育、帮助、自我认识等方式来使学生克服其不良行为。
四、组织机构
大学生社会实践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难以预料。无论何时何地发生,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力量和强有力的指挥系统应付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1.总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由带队教师处理,以各学院有关党政领导为总指挥。严重事件经请示学校领导后成立临时指挥机构。
2.现场处置小组:按事件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而组成。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带队教师组织现场处置小组。严重事件,有关学院、校团委等部门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加入现场处置小组。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问题和对策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程,我国大学生社会实践不断发展和加强,取得显著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大学生健康成长。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教育与知识创新加快的新情况,知识与人才越来越居于核心地位的新趋势,经济社会深刻变动的新变化,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大学生社会实践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认真研究和对待。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从总体上看,目前大学生实践活动大多缺少科学的规划和指导。社会实践作为贯彻和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项长期的教学任务。因而需要我们把它纳入教学计划作长远规划,制定总体设想。但当前绝大多数高校缺乏这样一个总体设想和长远规划。学生们远离社会,特别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和专业导师给予指导。否则,只能是“人家让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也不知该提什么问题,不添乱已经不错了”。毫无准备的实践自然所获甚少。
2.目标过于宏大,稚嫩的双肩难以承受。据《中国教育报》2007年2月13日报道,在一些实践计划中。常有类似表述:“通过本次调研探讨这项制度的不足。对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对安徽某村进行考察,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律,推动新农村建设迈上新台阶”,“帮助当地县政府制订发展规划”……目标可谓宏大。立志可谓高远,然而,在他们对实践对象还谈不上有多少了解的时候,以其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恐怕离实现这些具体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脚步不够踏实,心浮气躁,也使一些大学生难以真正沉入基层。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拍几张照,写几个字,与其说是实践,不如说是旅游;与其说是搞调研,不如说是凑热闹。来时轰轰烈烈,走时潦潦草草。和接收单位签了协议要使服务与合作“成为长效机制”,但协议签完就杳无音信,再见不到学生身影。
3.一些活动组织者动机不够单纯。带有明显的功利性。一些学生干部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政绩工程”邀功摆好,为自己“晋升”、毕业找工作积累资本。一些活动尚未实施,媒体上已是消息满天飞,据说这不但为宣传自己,更是为了事后争取更多经费。
4.制度机制不够完善。正如任何一项教育行为的落实要以制度机制保障一样,高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开展,也应以完善的制度机制为前提,否则就会阻碍社会实践的发展。目前,高校的社会实践是由团委负责具体落实实施的,但像社会实践这样一种复杂的教育工作仅仅依靠团委的力量是难以完善的,必须要有学校职能部门的参加,而且必须制定一套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使社会实践有规可循,有章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