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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维权知识(2)

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也是帮助农民维权的国家机构之一。我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劳动行政部门,国务院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统一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劳动部在国务院领导下,对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工作进行指导,对国务院所属其他有关部门的劳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且通过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对各用人单位的劳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工作的机关,在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指导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本级政府所属其他有关部门的劳动工作,通过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直接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的劳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主管劳动监察的工作机构是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接受举报人的举报;并且还要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劳动者可以投诉的事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而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而发布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机构。国务院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国务院有关的安全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信访局。信访局是农民维权的重要国家机构。国家信访局主要职责如下:一是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二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地方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三是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京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检查、协调中央党、政、军各部门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四是指导全国信访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是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六是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针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利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可以通过信访这个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农民维权涉及的基本法律

农民维权涉及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等。

与农民权益相关的主要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等。

另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民权益息息相关的政策文件,主要有: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6年4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6年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2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10月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1995年5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等等。

6.农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2003年9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为全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了制度文件意义上的保障。该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无偿获得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只要符合当地的经济困难标准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包括:(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

外出务工的农民要想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在申请之前应准备好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寻求法律援助对应的机构分别为:(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法规抚恤救济金的,向其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救济金、抚育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此外,司法部、建设部于2004年11月6日发出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明确要求对确需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鼓励和支持律师接受农民工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或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对于经济确实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可适当减免律师费。

7.帮助农民维权的社会机构

在农民维权方面,除了国家提供的专门针对农民维权的部门和机构外,农民还可以通过社会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维权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报社、媒体。报社、媒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一些侵权案件进行采访、曝光等,直接扞卫了社会正义,维护了社会弱者的权益。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其利用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在维护农民权益方面做出了很大的成绩。当然,除中央电视台外,一些报社、网站等也是农民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

——农民工协会。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随着农民工群体的出现,专门帮助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团体农民工协会也在全国各地雨后春笋般地建立了起来。作为一个社会服务组织,农民工协会往往汇集了维权方面的一些资源,比如专家学者或者农民工群体中的优秀者等,在帮助农民维权方面做出了可喜的成绩。此外,与此性质差不多的社会团体还有维权志愿者协会等。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农民工法律工作站往往是政府与民间沟通的一个机构,因此既带有一定的政府性质,又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特点。一般来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无偿承办农民工法律援助事务,为广大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工作站的主要工作有为农民工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开展有关法律援助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各类涉及农民工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由于工作站的政府属性,其在农民工维权方面将容易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为市场经济中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机构。作为法律的象征,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各种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虽然律师事务所具有盈利性质,是独立的经营性机构,但是这并不妨碍律师事务所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廉价的服务。很多律师事务所都表示支持农民维权事业,积极帮助农民工维权。所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不失为农民维权的一个选择。

——其他机构。除了上述的以外,可以为农民维权提供支持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源还有很多,比如各种调解委员会、农民工服务热线、农民自身成立的各类组织,等等。因此,遇到了问题和纠纷,只要积极面对,而不是盲目放弃,农民的权益就有可能得到维护。而这些为维护权益所作的努力,经过一定时间段的积累就会以一种成果的方式表现出来。有时尽管在一件具体的事件上可能没有达到维权的效果,但是只要付出了,就会在这种“成果”中表现出来。

8.农民需克服的维权“短板”

在维权过程中,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短时间内农民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短板”。要想达到维权的理想效果,就必须在克服这些“短板”上下工夫。目前,农民自身的“短板”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科学文化素质低。现阶段,农民受教育年限普遍偏低是不争的事实。很多中年农民还没有上过学,青年农民也仅仅上过小学而已。受制于受教育水平的低下,农民在理解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特别是惠农政策,比如科技下乡、家电下乡等,难免会出现理解不透的现象,因此受害而不知。另外,由于科学文化知识低下,农民在技能方面往往扎堆于“底端”,导致了大量劳动力争抢少数岗位的情况。这种竞争不利于农民维权,反而为用人单位“压级压价”提供了理由和借口。

二是维权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乏。在很多农民的思维中仍然存在着轻法意识,很多农民仍然感到打官司是一件丢人的事。在遭遇纠纷时,农民们的第一思维往往是“托人”、“托关系”、“私了”、“上访”,而不知道或者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来解决。因为在他们看来,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是万不得已的选择,能忍就忍,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就发展为暴力维权。出现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和传统的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的。他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而现实中法律维权成本的高昂反过来又强化了农民们的“畏法意识”。另一方面,这种情况还是和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密切相关。

三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是任何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证,农民也不例外。但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农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和其他阶层的劳动者相比,农民们的劳动合同率严重偏低。很多农民看来,能够找到一份工作就比较满意了,至于合同,在没有“出事”之前似乎是不必要的。因此,遇到了工伤,农民只好自己承担;被用人单位解雇而没有补偿金,农民也感到很自然。当然,劳动力供求的不平衡也加剧了农民不签劳动合同的外在压力。在某些情况下,作为“竞争上岗”的一个筹码,不签劳动合同也是很无奈的选择。

要克服这些“短板”,就必须加大学习力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首先要大力加强自身的技能。农民要充分利用政府、社会等各类组织提供的培训机会提高自身素质,要善于思考,努力形成自己的优势。当学有所长的时候,自己就可以跳出长期处于技术“底端”的困境,而有“资本”和用人单位“谈判”和商议。其次,在生活中要善于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国家的惠农政策,了解国家关于农村发展的文件精神,做到“应知应会”,就不会在生产生活中遭受别人的蒙蔽。最后,农民还要自觉学习并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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