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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数学数据库中是否记载,着者自身得出一项这样的一个恰似定律的乘除法相关性:
1÷72÷143÷214÷285÷356÷427÷498÷569÷6310÷7011÷7712÷8413÷91…20÷140…60÷420……
其一定律即相同的除法结果都是0。14285714285……
其二定律即互信相同的:其们都是建立在1÷7的基础上,在再公平公等平均乘以相同的数建立的同等模式公式。
其三定律即互信相同的:其方程式相反过来相除的结果都是7。
其四定律第三定律的这个结果都等于原始发源公式1的被除数①即公式:1除(÷)7,其中的7是第三定律互换相除结果而1始终不变。(实例如第三定律下60÷420改为420÷60、13÷91改为91÷13,后其结果都7。而不变的1除互换相除结果7,其结果同样为没有互换相除求结果的同样性结果即第一定律:结果依旧是0。14285714285……)
上总体来说这样的结果换成不同数只要有第二定律相同简单明白简明起源为基础其第一定律相同结果、第三定律互换相除的结果相同、第四定律1除以第三定律下相同相除结果一样是原公式想求的结果,
总结其成果原理,既着者从文述开始真正言明的,从而衍生,可以看出一个规律即:
第五定律:两个公式只要看出其具备以上定律即的第一到四定律的任何一中,其们都会具有其第一到第四定律定律这是不能改变的为本质。
实例如:
9÷1…27÷3…927÷103
6÷25…–30÷–125…
三分之一除以二…0。999﹉÷6
现今扩展探索:其以上五个定律实际运用上这可以用于多类似公式、被除数除以除数结果较明显的公式能够明显的较少计算时间。
另外又还一个很奇怪的现象,5÷97÷31÷3除以无限数②都等于无限数,而无限数按惯性说如果转换过来将被除数和结果相乘换做是乘数与被乘数求曾经的除数现今结果都应该相等,然如果照此往复无限数在乘以无限数结果的都是差那么一些而后在继续往复其们的结果依旧是无限数而非曾经的除数,这个现象很奇怪不是吗?
也不知道其本质真理的答案在哪里。
注:
①被除数的名词是着述中是来源也许着者自身回忆结果也许是自身的简明扼要结果,例如着者现今所属生物种类的所谓父母关系,实则生者和被生者,被者为被动,而除法公式当中部分睬想下后者为被动,所以称为被除数,而所谓官方的那些在学习那时感觉繁琐枯燥名词是否是如此,着者亦以忘得差不多了,所谓大概情况就是这样,本质来说是应该如此称呼也应该如此称呼吧。
②无限数例如1÷3的结果就是无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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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你们眼中共有在什么规律呢?
一、都是1的可非无限数整除被除数,其数量大小范围之内,只有其可被除。
二、都是2或5正整数衍生毫无例外。
三、都和3或7没有任何目前看来可相乘相除关系存在(例如:正除相乘结果在内)。
结合一二三总结来说也就是说当除法中除数或乘法中结果为1之时,要想得到所属生物种类眼中其眼中所谓的整数结果,乘法公式和除法公式其中无论的如何必然:在1除外的数应都是2与5的衍生毫无例外,否则得到的结果都为现今所谓的无限数。
换一个思想?
以上总结“当除法中除数或乘法中结果为1之时”为什么这里的数不可换成是其他的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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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是一样是2或5的衍生,没有与3和7的任何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有数达成二三规律都可以成立以上总结。
换言之
任何公式之内就构成定律:当除法中除数或乘法中结果其中一数为2或5的正整数衍生衍生并且都和3与7没有任何关系之时此公式想要得到非无限数必其别任何数都具有以上特征例子。
另外反过来相对思想,又得出思考结论另一个恰似定律:当乘法与除法公式当中有数为3或7衍生,并且不与2或5与其有任何关系存在之时此公式想要得到非无限数同样必其别任何数都有以上特征例子?
答案:不能
思考:
3
3÷2=1。5
3÷7=0。4285714285……
7
7÷2=3。5
7÷3=2。3333……
任何非无限数除以2得不能得到无限数,换言之被区分成两半不可得到无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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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文献知识是否有所记载,着者自我实验从而得知结果:
亦如上次提及的除法计算部分算式中较实用的简明方法,(33÷66=1÷(66÷33)、123÷246=1÷(246÷123))减法中也有类似较能够提升计算速度幅度的简明方法,
如1165-568可以等于去除掉前者减数一千单位数字而后后者被减数减去除了已去除千字单位的减数及:568-165=403,而后去除了的一千单位数再减去两者互换后的结果及:1000-403=597,这样亦得出的结果于1165-568相同。
于传统方法相对而言与以上提及的除法互换法一样不用方程式复杂的列式或复杂思维形脑思考(心算),只需改变算式简单心算一样可以得出结果,这样无疑如是客观来说着者部分睬想下恰似为相对来说较为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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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无论以上所述还是以下要述的,都是参考的对数字进行计算的参考方法,真正要注重的还是基础简明的加减乘除方法,毕竟只要建立在基础之上的计算公式都可以用其来推算而书中所述都不过是相应基础算式中个别才适用之中较为简明。
此间要述的是:
25×24
可以这么样较为适用的简明推算出结果?
解:
25×24=(25×4)×(24÷4)
为何:
25×24=600
另:
(25×4)×(24÷4)
=100×6
=600
如此换项计算从而推演结果都是相同如是:
125×16=(125×4)×(16÷4)
304×75=(304×25)×(75÷25)
45×66=(45×2)×(66÷2)=(45×6)×(66÷6)
110×150=(110×50)×(150÷50)
以上得到的结果都相同,只不过相应的,其们规律文字化就是,两数相乘,有一数乘以两数之外的数,那么另一数就要除以两数之外的数。
除法也相如是可以更换,不过其规律就不同了为——两数相除,有一数除以两数之外的数,那么另一数就要除以两数之外的数。
如:
64÷48=(64÷8)÷(48÷8)
64÷48=1。333…
(64÷8)÷(48÷8)
=8÷6
=1。333…
如此推算如:
81÷72=(81÷9)÷(72÷9)
660÷88=(660÷22)÷(88÷22)
111111÷(222)=(111111÷111)÷(222÷111)
以上公式结果都亦是不同公式有同某种规律相对之下,结果却如是与等号前者公式得到结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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