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
1.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成员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生产社会化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的社会性特征也越来越显著。与这种生产的社会化相适应,社会成员的保障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所要考虑和解决的一大基本问题。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问题只能由社会来承担,才能使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得到切实的保证。之所以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保障的职能必须要由社会来承担,根本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无力承担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它的基本职能是从事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是以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和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企业是否能够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下去,是取决于自身的竞争力。如果企业缺乏竞争力,就会被淘汰,就不能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而存在。因此,企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无论企业是否能够很好地存在和发展,都没有能力承担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职能。如果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由企业来承担其成员的各项保障职能,这会与企业的性质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矛盾。如果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了,当然也就谈不上由企业来承担这一职能了。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性质和追求的目标决定了企业是没有能力承担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职能的。
第二,社会成员个人和家庭无力承担基本生活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和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经济单位,是通过取得收入来维持正常消费。通常来说,社会成员从提供劳动中取得的收入,只是包含着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费用,而不包括各种意外支出(如疾病医疗支出)或失去劳动能力以后的生活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是靠平时的个人和家庭积累来解决的。由于自然规律的作用,个人提供劳动和取得收入的时间是有限的,由于各种意外支出的不可预测性,由于在失去劳动能力以后的基本生活费用靠个人和家庭的积累不能完全解决。因此,要保证基本生活的稳定,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光靠自身是没有能力得到妥善解决的。
正是由于企业、个人和家庭无力承担基本保障的职能,而这又是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因而,在生产社会化发展过程中,主要由社会来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并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
由社会来解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问题,完全超越了企业、个人和家庭的局限,它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从社会制度的层次上来解决好这一问题。这就为更好地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创造了制度条件。因此,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经济持续发展、社会成员生活安定、社会稳定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在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都十分注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以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生活安定、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制度的功能。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必须要解决好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问题,由于市场本身不能解决好这一问题,就需要由社会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之一。必要性之二,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问题已不是企业、个人和家庭有能力解决的问题,它必须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形成一种社会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各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构成内容。我国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其中,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五大内容之一。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在建国之初就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根据这一规定,政务院于1951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一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以颁布单项法规的形式来建立保险制度。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单项制度来实行劳动保险。这些制度主要涉及职工在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生育待遇,工伤、残废等职业病待遇,离退休待遇,待业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等规定。劳动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从企业成本中列支;二是从企业税前利润中列支;三是国家预算拨款。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由企业支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由国家预算拨款解决。总之,保险费用主要是由国家和企业来承担的,对职工个人来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因此,从一开始,对个人来说,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性质就是免费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劳动保险的管理实施方面,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各大行政区及各省、市工会对下一级工会直至各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并执行审核报表、接受职工申诉、编造预决算等任务。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是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监督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检查劳动保险业务的执行,并处理劳动保险申诉。这样,就确立了由工会管理劳动保险基金,政府劳动部门实施监督的管理体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法律依据建立起来的城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在短短的几年时间中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享受劳动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劳动保险费用不断增加,并且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就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保险金统筹。此外,中华全国总工会还运用劳动保险基金专门举办了疗养所、残废院、养老院、孤儿保育院、休养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但是,正当劳动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起来的时候,1966年,爆发了“文化大革命”。在这场动乱中,劳动保险制度也受到了严重破坏,管理机构受到冲击,工会陷于瘫痪,劳动部门受到削弱,保险政策和法规也无法贯彻落实,一些劳动保险项目被迫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于1969年2月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原在劳动保险金开支的劳动保险费用,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这样就形成了待遇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由企业实报实销的企业保险制度。
企业保障制度形成以后,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对原有的保障制度也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尤其是在进入了90年代以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构成内容之一,目标是建立一个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的完善的保障体系。并且,对于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管理机构、资金运用与经营、监督机构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阶段。
3.我国原有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
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中,不难看出其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的。如果把20世纪90年代以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纳的话,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是十分显著的。
第一,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企业保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初期的指导思想就是对个人实行免费,保障费用由国家和企业来承担。但在保障基金的筹集上,还是遵循了社会统筹的原则,并且这种统筹是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全国性的统筹。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一符合社会保障性质的做法却被迫中断,劳动保险费用改由企业管理之后,职工的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支付。这样,实际上也就是以企业保障取代了社会保障。
这种做法导致了社会保障日益偏离其固有的性质。首先,企业保障使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不应有的依赖关系。由于是企业保障,因而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只有在企业中才能享受到各种保障待遇,一旦劳动者离开企业,各种保障待遇也就随之失去。从企业的角度看,由于企业必须承担对劳动者的各种保障义务,因而企业也就有责任维持与劳动者的这种关系。正是因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具有的这种保障关系,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把劳动者与企业的依存关系固定下来了。即劳动者只要进了企业,这种关系就是终身的。因此,劳动者为了得到各种保障待遇,就不能离开企业,企业因具有这样的义务,也不能自主地用工。可以说,过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之所以形成类似家庭式的不正常关系,是与企业保障有着内在联系的。
其次,企业保障不符合保障社会化的性质。社会成员的各种保障待遇,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问题,因而应该以社会为主体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这是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所以,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用社会化的办法来解决。而企业保障恰恰是把这种本应该由社会解决的问题作为企业的责任,由一个个企业去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这实际上是用企业取代社会作为社会保障的主体。但是,企业的能力是有限的,各个企业的情况又是不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保障是无法实现保障的社会化性质的。这种不符合社会保障性质的企业保障,其结果只能使社会保障的路越走越窄。
再次,企业保障迫使企业去完成难以做好的事情。企业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极大化是由企业性质决定的经营目标。企业的一切工作、全部精力都应该围绕着这一目标来进行。但是,在由企业承担劳动者各种保障责任的情况下,企业不能不在各方面都要花费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些问题,由此形成的企业办社会的状况,势必影响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让企业去解决本应由社会来解决的各种社会保障问题,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具备充分条件的。因此,企业保障实际上是让企业去解决不应该由企业解决、也解决不好的问题,而企业应该集中精力去做好的生产经营活动,却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第二,社会保障涉及的面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因而就范围来看有很大的局限。由于社会保障是与企业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能够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待遇的主要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城镇集体企业中的劳动者。除此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就难以享受到各种保障待遇。而且,在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中,劳动者享受的保障待遇在程度上也有差别。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广、保障程度不统一的问题。例如,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从就业的第一天起,就有了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优惠权利。但如果不能成为正式固定职工,则在各种保障待遇上就要打折扣。全民所有制单位有着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在内的各方面的保障制度,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基本上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而大量县以下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则没有健全的保障制度。从而使城镇人口的社会保障程度由于所有制不同而不同,形成了一个明显的随公有化程度高低而变化的阶梯式保障格局。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障统一性不高的问题。
第三,对个人来说是免费保障,造成个人不具有自我保障意识。由于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单位)包下来,对个人来说,可以免费享受保障待遇。这种没有个人参与的保障机制,致使个人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全社会缺乏社会保障意识。从而造成了在社会保障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或者是只讲享受保障的权利,不讲承担保障的义务。在这样的机制下,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不可能走向良性循环。例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在职时并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义务,而在退休时则可以享受退休养老的待遇。这种全由国家和单位包下来的做法,随着职工人数的不断增加,国家和企业(单位)的负担必然日益加重,以至社会保障在实际上已成为国家与单位的沉重包袱。这无论是对国家、企业,还是个人来说,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也因此而受到多种制约,难以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
我国原有的医疗制度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典型例子。我国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费用浪费严重的问题久已存在,长期以来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且日益严重,致使本来已经十分紧张的医疗费用又从这一漏洞中大量流失,由此造成国家和企业在医疗费用上包袱越来越重,以至相当一部分企业无力承担职工的医疗保障费用。当然,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能不看到职工个人无需承担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与个人缴费不挂钩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个人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个人不承担保障义务,是原有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一个突出问题。
我国原有社会保障制度所表现出的上述特征,是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是一个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的重要环节。
4.我国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