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改革是对以往以政治运动为中心的社会运动机制的根本变革,它以解放社会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效益)为工具性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对每一单位和职工进行工作成效的测定并付之以报酬就成为政府对单位、单位对职工进行考核、激励的主要手段。在这里“大锅饭”式的总体生存变为政府与单位、单位与职工利益明晰化的独立生存。各种利益关系被空前地镂刻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都被贡献的尺度来衡量。而其中遭受最严重挑战的就是老人、妇女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现在的退休人员以前基本上都是国家总体财富的创造者,当他们从工作岗位上退休之后,遇到的是以工作单位为基础的退休保障制度。由于企业不景气,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的发放和医疗费的报销常会发生困难,他们的福利保障受到了威胁,后顾之忧加重。下岗失业更是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部分官员群体凭借权力进入市场,利用权力进行寻租,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侵蚀农民的土地,迅速地暴富。据有关人士统计,在中国改革转型期的20年,权力资本形成并给少数人带来的好处不下30万亿人民币,相当于6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实际上对人民进行利益补偿也是防止权力资本进一步渗透而对国民资源的吞食。中国的财富占有可能非常不平等,80%的人占有20%的存款,20%的人占有80%的存款。一方面是一部分人的暴富,另一方面是相当一部分人的贫困,在经历了多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熏陶后,社会很难承受这种贫富的分化,尤其是一部分人不是凭着诚实劳动和合法收入富起来,更是加剧了人们心理的不平衡,加重了社会的离心倾向。整合社会、凝聚人心,要求我们在向市场经济迈进过程中,更应重申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要求,高张社会主义公平的旗帜,把“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宗旨”重新提出,坚决打击腐败,控制两极分化。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更多的关注,对那些在计划经济时代作出过贡献的社会成员进行必要的补偿,重新为改革和政府的合法性奠定群众基础并找回利益支撑点。
对广大人民进行利益补偿包括经济利益补偿、投资政策倾斜和社会政策的调整。补偿的对象主要是工人和农民、工龄较长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的干部以及广大离退休人员。补偿的依据从农民来讲,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靠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民手中转移走了相当一部分国民收入。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农业、农村社区建设和农村基础教育投资严重不足,农村社区建设和基础教育主要靠农民自己办,农民负担太重,收入太低,与城市相比,差距逐渐在扩大,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都太低,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必将影响我国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对我国经济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下面将专门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目前农村的一部分青壮年农民按照自己对收入的理解,在收入理性的支配下自己进行着大规模、全国性的流动,在不需要户口、人事档案和“招工指标”的经济活动环境中,干城市人不愿干的服务业、建筑业和原始的加工业等最脏、最苦、最累的职业,拿着很低的工资。农民的劳动力再生产过程是一个不完整的再生产过程,大多数的乡镇企业或城市雇主基本上没有将这部分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作为成本来考虑,而把它转移给了农村,也就是说在相当一部分国民收入中,包含着一部分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这部分费用可以分为由劳动时间的延长、工作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造成的绝对剥夺以及由于远离家乡、但在工作地又无法结婚、生育子女和子女无法入学等造成的相对剥夺。这样,这批劳动者的社会预期就只能是“挣一笔钱”回家。这部分农民的社会经济活动领域发生了根本变化,但他们的农民身份却没能相应地发生变化,现行社会结构没有容纳和接受这批新成员。
从工人、工龄较长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的干部以及广大离退休人员来讲,他们大约有四项保障:教育补贴与住宅补贴,但是这两项在计划经济下强调“先生产后生活”,支付不足;另外两项是医疗和养老,需要年轻时从劳动成果中预先扣除,等到年老时再消费,这两部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统一扣除变成财政收入,再投资成为国有资产,因此,现有国有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当时的财富创造者的福利负债。今后5—10年之内,还将有几千万工人下岗或退休,并迅速进入老龄化社会,都面临严重的基本医疗和养老问题。40年低工资制度造成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国家对职工的隐形负债,该是以适当的方式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了。
8.2.2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与建立
给工人及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社会成员(包括企事业干部及广大离退休人员)以利益补偿,主要可通过由国家提供社会保障基金,使他们在失业、养老、医疗等方面有相当的利益保障和生活福利保障。
当前在我国由供给制的国家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障制度转变过程中,从现收现付制转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存在着巨大的过渡成本,即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缴纳保险费和维持退休人员和即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所需费用,据有关部门测算,约为2万亿至3万亿元人民币。化解新中国成立数十年来形成的这笔养老保险金赤字,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但钱从哪儿来?从资金筹措看,目前我们推行的主要社会保险制度是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设计的,要求企业和职工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我国过去实行的是供给制下的国家保障,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全部由国家负担,但同时企业利润要全部上缴国家,再由国家进行统一的资金调配,因而企业本身的资金积累是不足的。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制,劳动者在工资和福利方面的积累也是不足的,尤其在目前国有企业普遍不景气,失业下岗人数剧增的情况下,保障费用征缴就更加困难,而且目前的缴费水平,也远远不能满足制度转换期间的全部资金需要。当然,仅靠国家财政也是无力解决的,因此,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负担费用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成为制约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大障碍。
但是,这里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把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作多年的老职工和新近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放在同一起跑线上,显然是不公平的。政策设计中,应寻求和开辟一定的资金途径来偿还历史债务。首先可以考虑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块,即动用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的一部分作为国家的投入来支持新制度的启动与正常运转;其次,还可将城市土地收益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是国家财产,过去由于不流转,没有形成实际资产,但近年来在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取得了巨大收益,却被分流到了各个政府部门,成为地方化了的部门利益。通过以上措施使历史旧账得以补偿,然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使社会保障制度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
8.2.3 农地产权制度的调整与创新
给农民利益以补偿主要可采取调整和变革农地产权制度的方式进行。
目前,为了解决好“三农”问题,党和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一再重申稳定农村家庭承包制30年不变;降低以至完全取消农业税;严格限制和降低农村的多项收费;给予种粮户及购买农用生产资料的农户以各项补贴,帮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及适应我国农村发展新阶段的特点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新的指导方针等等。所有这些措施和方针的实施都是必要的和正确的。不过看来,最最重要、最最基础的一环是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推进农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变革与创新。这才是彻底破解“三农”难题的“重中之重”。“重中之重”抓好了,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构建好了,其他的措施的落实,方针的实施,才会收到更大的成效。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农业绩效是土地制度的函数,有保障的土地产权是优良的农业绩效的必要条件。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土地权利的设置,一块土地的物质实体虽然只有一个,但其上的权利却可以有多种。土地权利设置的关键又在于土地权利的分配和划清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界限。因此,我们可以说,完整的、清晰的农地产权的界定是有效制度安排的首要内容。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而同时也表明了农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变革和创新,具有全局性的意义和极端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至于如何进一步变革和创新农地产权,见仁见智,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方案和政策主张。但是应该明确的是,农地产权制度的选择一定要以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基本前提,要有利于有效发挥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应充分考虑和发挥生产者的自发能动性,从而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必须确保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对土地利用的最终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调整与创新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应当是:重构农地产权的终极所有者,把终极所有权以外的全部产权(包括农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得益权,也可以一般地以广义的使用权为代表)一次性量化归农民永久所有,与此同时,活化农地产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进行价值化、市场化的自由流动,并在市场化流动中实现农地资产增值和效率化配置。
1.重构农地的终极所有者
针对目前农地产权所有者代表的混乱状况,我们既不主张搞农地全盘国有化,剥夺农民;也不主张搞农地全盘私有化,回到个体私有制;我们主张重构现有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在做法上,不是简单地恢复原集体所有制,而是以县为单位(包括改县为市的县级市和改县为区的县级区,下同),将现有农地(这是有案可查的)的终极所有权归全县农民所有,其法定代表人界定为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代表全县农民(这也是有案可查的)的利益行使土地的终极所有权。
县土地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与实施:
县土地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程序组建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其人员由地方人民代表(特别是农民代表)、各类专家、社会贤达共同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县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全县范围集体土地的登记、管理和过户等,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使其免遭他人的剥夺与侵害。加强对土地经营与流转的监管,监督土地的使用方向,制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保有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建立以登记为中心的交易管理系统,将农地产权管理与法律监督统一起来。
以基本农田保护为原则,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将农地产权的流转限制在农业内部。如因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必须征用农地或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必须使农地转向非农用途,应经县土地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并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平时代表全县农民利益,反映农民呼声,就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政策、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争取更有利于农民的政策倾向和利益倾斜。
经过这样的重构和界定,原属基层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现在其终极所有权归县土地管理委员会所有,不再归带有政权性质的乡镇政权所有,也不再归带有社区性质的村或村民小组所有。在经历了多年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承包制之后,这一变革对农民来说变化是不大的,而且这样做有利于铲除基层干部腐败的制度基础,并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因此,这是他们所易于接受的。
2.将终极所有权之外的全部产权一次性量化归农民永久所有
在农地的终极所有权获得明晰界定之后,将终极所有权之外的全部产权,包括农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得益权(以下简称农地产权),一次性量化归原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农民,即今天的承包者(原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的延续,在认定方面不会有多大困难),让他们拥有对农地的永久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得益权,其他个人或机构均无权干预。这项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将目前以契约形式规定的、有一定期限的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利,转化成由法律赋予的永久的除终极所有权之外的全部农地产权。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农户能更自由、自主地耕种、经营和处置土地,也就是说农户能在最少的约束条件下使用他们的土地资源,并由此获得土地收益,包括租赁、抵押、继承、入股、转让等各方面,农户都享有有保障的、完全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农户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缴纳应该承担的农业税(国家能宣布完全取消农业税,当然是对农民的最大优惠)和向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上缴有限的土地使用费(这是农地终极所有权的经济体现)之外,不再需要缴纳任何其他费用。当国家出于公众利益的原因需要征用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时,农户也有权依法获得符合市场价格的经济补偿。
与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相比,这种新型的产权设计具有如下特点:
农地产权主体明晰化了,明确界定产权的终极所有者和使用者,明确界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农户对土地拥有排他性的独立产权,有利于保护农户的权利不受侵犯。
农户所拥有的土地产权没有期限的限制,使农户对土地收益有长期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激励农户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也有利于客观稳定的土地价格的形成。
保证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有利于城乡土地管理工作的接轨及城乡土地制度的统一。
实现农村土地管理由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由资源利用向资产经营转变。新型的农地产权制度在坚持农村集体拥有终极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民对土地享有一定范围的、有保障的、完全不受干扰和侵害的财产权及自由支配权,农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如自耕自营、出租、抵押、继承、入股联营或转让变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