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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宪政制度——确立与运行(2)

而总统方面也取得了一个当时似乎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但后来却起了很大作用的成果,即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在就宪法基本原则进行全民公决前,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中的以下规定不具效力:关于俄罗斯最高苏维埃可暂停下达命令和指示的效力、关于授权内阁立法动议权的规定、关于在总统利用全权改变国家体制或解散合法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时应立即停止总统全权的规定。尤其是最后一项使得最高苏维埃丧失了制约总统的紧箍咒。显然,控制着最高苏维埃多数的反对派这时认为,两大权力机关的争论主要还是政府经济改革政策失误问题,是需要政府根本改变其改革路线的问题。而执行权力方面特别是总统则开始将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看成是其推行激进改革政策难以逾越的障碍,是“旧”制度的遗留物。正是在这个时候,叶利钦对在现行宪法制度下改革宪法制度本身已不抱希望,第一次表示了要提议停止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想法。在此情况下,维护现行宪法、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现宪政改革,还是摆脱现行宪法约束根本改变现行宪法制度,成为斗争的焦点。此后,1993年3月俄罗斯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否决了关于4月11日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使叶利钦更加坚定了通过新宪法、彻底摧毁残存的苏维埃体制的决心。

经过“民主化运动”的洗礼,俄罗斯社会已经接受了一些民主概念和政治斗争游戏规则,贸然采取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动无疑会引起社会的激烈反应。法律是民主制度下人民的契约。不论一个法律是否过时,在新的契约产生之前,违背原来法律的活动,就是违法行为。对此,以叶利钦为首的执行权力一方是有清醒认识的,以合法的途径摆脱现行宪法的束缚,成为惟一明智的选择。

首先,加快制定新宪法的工作。1993年5月20日叶利钦发布召开制宪会议和完成宪法草案起草工作的总统令。其间经过一系列斗争、妥协,最后在7月12日召开的俄罗斯制宪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在最高苏维埃主席哈斯布拉托夫等许多成员退席的情况下,以434票对62票通过了以总统宪法草案为基础的宪法草案,交由全民讨论。

第二,以发布总统令的方式公开执行权力一方结束宪法危机的方案。1993年3月第八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宪法改革措施的决定》,决定取消了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稳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决定》。人民代表大会还否决了原定于4月11日举行全民公决的决定。在反对派控制的最高苏维埃不断采取攻势的情况下,叶利钦总统于3月20日在电视台发表《告俄罗斯公民书》指责第八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认为国家和政府被削弱,人民代表大会、苏维埃妄图包揽全权,宪法法院未能采取原则立场。就此,他发布“关于在克服政权危机前特别治理程序”的第379号总统令,宣布在解决政权危机之前实行总统特别治理。在随后人民代表大会为应对总统“进攻”而召开的第九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上总统特别治理方案遭到强烈反对,最终未能付诸实施。但显然叶利钦并未放弃以总统特别治理的方式解决宪法危机、政权危机的念头,在后来4月25日全民公决之后,经过周密的准备他于9月21日再次发布“关于分阶段宪法改革”的第1400号总统令,中止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的职能。这次终以武力解散了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打垮了反对派。严格说来,以发布总统令的方式解决宪法问题确有违宪之嫌,也正是因此宪法法院多次对此作出不利于总统的裁决,并最终实际上站在最高苏维埃一边。

第三,利用全民公决的结果,以人民“新的授权”的名义展开对“已成为非法机构”的最高苏维埃的最后一击。在1992~1993年两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立、对抗直至“双重政权”并存这整个政治斗争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就是1993年4月25日的全民公决,对叶利钦总统和执行权力机关有利的公决结果,似乎使叶利钦后来展开“政治决战”具有了天然的合法性。

最后,在以武力打垮了反对派,解散了第一届民选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之后,以全民投票通过新宪法的方式确定整个宪法改革的成果,使之具有充分的合法性。1993年莫斯科十月事件后,同年12月12日俄罗斯就宪法草案举行全民投票。

54.8%的选民参加了投票,其中58.4%赞成新宪法,41.6%反对,新宪法获得通过,正式生效。

正是由于总统、政府的一系列得当的措施以及最高苏维埃、反对派斗争策略上的失误使得后者最后落败,并且还被大多数莫斯科市民看成是搞武装叛乱的罪魁祸首。

二、新宪法、新制度

1993年俄罗斯宪法是在激烈斗争乃至流血冲突之后通过、生效的,投票结果充分显示出社会意见分歧和分裂的程度——参加投票的人数刚刚达到法定有效人数,而且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当接近,如果以全体选民人数计算,新宪法也仅仅得到3300万人,即略多于三分之一选民的支持,所有这些无疑突出了宪法的党派性质。尽管如此,宪法的通过、生效毕竟初步完成了建立和巩固以总统权力为核心的国家政权的任务,成为新俄罗斯结束混乱、逐渐走上正轨的起点。宪法对以后的社会政治生活、社会政治斗争发挥了重要的制约作用,同时也为总统权力的不断加强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在立法原则、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国家地位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第一,宪法取消了“社会主义”的提法及其立法原则,西方“民主政治”基本原则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以人民主权、联邦制、共和制、分权为基础,确定:“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惟一源泉”。

第二,宪法确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1.改变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以人、人权、人民权利取代了以工人阶级为社会主导力量的劳动人民全民国家的提法。

1978年的俄罗斯宪法中认定:“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第1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2条)。俄罗斯新宪法遵循西方“尊重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原则,接受西方人权概念,宣称:“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按照本宪法,俄罗斯联邦承认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第17条第1款),“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第17条第2款),“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第20条第1款)。2.改变了国家发展的意识形态理论基础。宪法明确指出,国家“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第13条)。自由、民主、人权基础上的“西方民主政治思想”成为国家发展的意识形态理论基础。科学共产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早已不再是指导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了。

3.取消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目标。1977年苏联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苏维埃国家的最高目标是建成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共产主义的社会自治将得到发展。”

1978年俄罗斯宪法序言中也指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团结各民族共同建设共产主义”。而现行宪法则没有关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条款。

4.改变了对国家和社会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的有关规定。

1978年俄罗斯宪法第六条认定:“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苏共为人民而存在,并为人民服务。”早在1990年俄罗斯修改宪法时就取消了这一条中有关苏共领导地位的规定,将宪法第六条修改为“各政党、工会组织、青年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选进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参加制定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在1993年宪法中则不再保留类似的提法,只是强调“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现行宪法规定了俄罗斯的基本经济制度。

1978年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国家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并为其增多创造条件”;“任何人无权利用社会主义财产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和其他自私目的”(第10条)。1993年俄罗斯宪法取消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国家经济制度基础的提法,代之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宣布:“私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35条第1款),“每个人都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这些财产”(第35条第2款)。同时强调“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第7条),“在俄罗斯联邦,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予以同样的承认和保护”(第8条第2款)。第四,现行宪法明确了俄罗斯的国家地位。

宪法宣称:“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其宪法和法律“在俄罗斯联邦的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效力”(第4条);“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第8条第2款),“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以私人、国家、地方或其他所有制形式存在”(第9条第2款)。宪法取消了民族共和国退出联邦的自决权,删去了宪法草案中民族共和国是“主权国家”的提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一致、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第5条第3款);“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其全部领土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和不受侵犯”

(第4条);“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全权”(第78条第4款)。与上一部经过修改、补充的宪法相比,现行宪法有关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属于俄罗斯联邦和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以及联邦各主体独立行使的权限范围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只是在行文中改变了过去就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边疆区和州分别设立章节〔原宪法第8、9章,9(1)〕的做法。这似乎反映了宪法制定者的一个基本设想:淡化不同联邦主体间的区别,实现“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第5条第4款)。

(第二节)权力制衡与三权分立

俄罗斯国家权力结构的根本变化,首先表现为根本改变了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制度,取消了苏维埃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分权与制衡”原则,确立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和协调的关系: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第94条);“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第110条第1款);“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审判权只由法院行使”(第118条第1款),“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第120条第1款)。

苏维埃制度的瓦解,导致国家权力代表机关的地位急剧下降,而执行权力机关,特别是总统地位则大大提高。根据现行宪法,“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第11条第l款)。然而,他们所行使的国家权力是有所不同的,其中最突出的是总统掌握着大部分重要的国家权力,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第80条),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第87条第l款)。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11月出台的《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的基本原则》增加了武装力量维护国内政治稳定的职能,允许使用武装力量消除国内危机。总统拥有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基本方向、决定国家重要官员任免、领导政府、组成和解散政府、确定国家杜马的选举、解散国家杜马、决定全民公决等一系列实权。

根据现行宪法,总统处于议会、政府、法院之上拥有广泛的重要权力。而以后的俄罗斯政治实践表明,这种失衡的权力体制无法摆脱无休止的政治斗争,其发展趋势是总统的统治地位难以动摇,议会和司法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执行权力尤其是总统,难以有所作为。

1.总统拥有保障宪法实施的权力。作为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人,总统有权采取措施保卫国家主权、独立和完整,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协调一致工作和相互作用;有权利用协商程序解决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分歧;有权废除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国际义务相抵触或侵犯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联邦主体文件的效力;有权就联邦法律、议会、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有权决定举行全民公决;决定俄罗斯联邦国籍问题和提供政治避难问题;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办事机构;任免俄罗斯联邦总统全权代表。

2.总统在立法方面拥有实权。总统拥有向国家杜马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力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宪法规定:“通过的联邦法律应在5日内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和颁布”(第107条第l款)。总统拥有规定国内外政策基本方针、向联邦会议(议会)提交有关国内形势和国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年度咨文、发布命令和指示的权力。

3.总统拥有广泛的执行权力。

(1)总统对政府实行垂直领导,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2)总统拥有外交方面的权力: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同联邦会议相应委员会或两院委员会协商后任免俄罗斯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接受外国外交代表的国书;谈判并签署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领导俄罗斯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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