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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司法独立与司法制度(1)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制度是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分立原则基础上形成的,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内容来说,司法制度是对国家司法机关的所有活动进行规定的总称,它包括法官制度、律师制度、审判制度、审级制度、检察制度等,以及体现在这些具体制度中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是其司法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如果没有司法独立,其司法制度也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而完善的司法制度,又可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国家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建设法制国家与实现分权原则的基础上,根本改革国家的司法制度,建立独立而有权威的司法体系,成为俄罗斯社会变革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一节)俄罗斯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苏联时期,俄罗斯与其他加盟共和国一样,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权结构,各级苏维埃拥有所有国家权力,没有设立过独立的司法体系。这一时期以苏联最高法院为核心的审判机关和以最高检察院为核心的检察机关作为各级苏维埃的下属机构,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同时还要受到党的各级部门的严格监督。其中绝大部分法官是由各级党委或苏维埃机关直接从苏共党员中任命的,在办案过程中他们必须依照党的上级领导的指令行事,坚决执行党对国家司法工作的政策。显然,这样的国家政权结构根本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在俄罗斯联邦,提出并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应该是从苏联后期改革苏维埃体制开始的。

苏联后期,俄罗斯社会在三权分立原则基础上对苏维埃体制进行了逐步改革。1990年5月俄罗斯第一次以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立法和代表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是它的常设机构。1991年3月经全民公决确定在俄罗斯设置作为国家元首和执行权力机关领导人的总统职位,6月12日举行了第一届俄罗斯总统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总统职位的设置实现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很快,建立国家独立司法体系的问题也被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1991年10月,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向俄罗斯最高苏维埃提出了一套有关俄罗斯司法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想,内容包括:

提高法官的地位、创建强大而独立的法院体系。构想得到了俄罗斯最高苏维埃的积极肯定并予以通过。

1992年4月最高苏维埃颁布了经7次修改过的《1978年俄罗斯宪法(基本法)》。在“司法与检察机关”一章中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指出:俄罗斯的司法权属于法院;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只服从法律的规定,任何有碍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司法活动的行为都将负法律责任;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保障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不按照法律或法院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有罪或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原则上使国家的司法权可以不再依赖立法权和行政权而独立地起作用,但在法官与俄罗斯总检察长的任免和任期上,修改过的俄罗斯宪法仍保留了以前的做法,即所有法官均由相应的各级苏维埃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任期为10年;俄罗斯总检察长由俄罗斯最高苏维埃任命、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向其汇报工作,任期为5年。在这部修改过的1978年俄罗斯宪法中,除了联邦法院和联邦检察院,在俄罗斯司法机构中又增加了三个新的司法机关——联邦宪法法院、联邦仲裁法院和军事法院,其中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仲裁法院的法官分别由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

然而,这些新的司法原则还需要制定相关的联邦法律予以具体化才能最终实施。作为司法改革的第一个联邦法律,1992年6月26日最高苏维埃首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该法对1978年宪法修改法中有关法官地位方面的内容给予了新的发展。根据法官地位法,取消了法官的任期,法官将实行职务终身制;法官在职期间享有不受侵犯权,即除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外,法官不得被追究任何刑事与行政责任;法官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独立行使职权;法官有权享有国家提供的充足物质与社会保障等。法官地位法的出台为在俄罗斯建立独立而有效的司法体系,实现司法权、立法权和执行权的三权分立奠定了基础。1992~1993年俄罗斯围绕着制定新宪法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危机,其焦点主要集中在立法和执行两大权力机关的关系上。为此,以最高苏维埃为一方的立法机关与以总统为一方的执行机关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对抗,最终发展到动用武力,导致莫斯科十月流血事件。

十月事件后,苏维埃体制被彻底废除,1993年12月12日经全民公决通过了由叶利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新宪法草案,确立了以总统权力为核心的新的国家政权体系。新宪法对国家的司法体系也相应地进行了重新调整,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对法官的产生方式进行了修改。在此前,叶利钦于1993年11月曾发布了一项总统令,宣布立即取消《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中有关法官由各级立法机关选举产生的条款。法官新的产生方式在新宪法的第128条有明确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总统的提名任命;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总统根据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命;俄罗斯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总统的提名任免。这样,1993年新宪法通过后,对法官的任免权已经从原来的国家立法机关(最高苏维埃)主要转到了俄罗斯总统手中。为了防止总统滥用这一权力,国家杜马后来又通过了一个补充法律,规定总统在任命普通法院法官时必须要征得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仲裁法院院长以及相应联邦主体立法机关的同意。

1993年以后,俄罗斯又先后颁布了《俄罗斯宪法法院法》、《俄罗斯仲裁法院法》、《国家保护法官、护法与法律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法》、《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俄罗斯检察机关法》、《俄罗斯治安法官法》、《俄罗斯军事法官法》等与司法制度有关的联邦法律,重新修订了新的《俄罗斯法官地位法》、《俄罗斯刑法》和《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为俄罗斯独立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应该说,叶利钦时期俄罗斯司法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务是逐步废除苏联70年沿袭下来的苏维埃式的司法体制和集权传统,提出并建立一个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独立司法体系,所以这一时期通过的有关司法改革的联邦法律更多偏重于制度性方面,目的是为了尽快构筑起国家新的司法体系并确立新的司法原则。但是,对基本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的规定远远不能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因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需要一套周密的司法程序。目前俄罗斯在一些司法的专门领域,如诉讼程序等方面仍部分地沿袭着苏联时期的做法,无法满足俄罗斯政治经济制度改革条件下社会总体发展的需要。

叶利钦时期,持续不断的政治动荡和经济危机,以及司法机关的软弱与低效使俄罗斯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统一的政治经济空间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近年来,俄罗斯国内恐怖活动频繁,有组织犯罪极其猖獗,据统计,仅1997年一年就有6000多起故意杀人案件没有得到侦破,其中包括多起针对著名政治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的谋杀案件。普京当选总统后,作为其建立“强大国家”战略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这是一次计划周密,有步骤、有目的、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行动。从2001年初起,政府及有关部门首先对《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和《俄罗斯仲裁法典》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很快将这三个法典的修改草案正式提交国家杜马审议。由于三个法典涉及的条款繁多,在议会审议的过程中各方还会不断对其中的某些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据俄罗斯有关部门预计,三个法典草案的最终生效也许要等到2004年。

概括起来,三个法典草案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1)简化诉讼程序,实行确认制度。在当事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违的情况下,应减少对该案的审理步骤和办案时间;(2)重新确定检察院的职权范围,检察院将不再参与对一般经济合同诉讼案的审理,此类案件完全由法院负责。拘押权和解除当事人职务的权力作为各级法院的专署权,检察机关不得干预;(3)完善各级法院职责,明确法官回避制度,取消一些不合理的审理案件规则;(4)严格实行法官试用制度与任免制度,以及律师资格认定制度;(5)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对象范围及关押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在以前的诉讼法中未有此内容;(6)实施犯罪人金钱赔偿和减刑制度,如当事人对所涉案件的损失作出了相应经济赔偿,法院可以考虑对其予以减刑处罚,最高刑期不得超过5年;(7)设立联邦调查局,将司法刑侦人员划归联邦调查局管辖,等等。从以上这些内容可以看出,俄罗斯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已经从具有宏观意义的制度性变革过渡到按照当今通用的国际准则和惯例对俄罗斯具体的法律部门和司法实践进行技术性调整的阶段,它是普京执政以来实施的一次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行动,充分体现了普京以法治国的决心和相对务实的改革思路。

此前,国家杜马和总统办公厅均成立了专门小组以制订改革方案,并对双方提出的改革内容进行了认真协商、调整与修正,杜马各党团也主动配合,这些都为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除了完成对某些专门法案的制定与审议外,杜马还准备制定并提出有关《俄罗斯法律监督法》、《法院系统法》、《履行诉讼程序法》、《合议庭法》,以及《俄罗斯宪法法院法》等法律的补充、修改法案,目的是为了重新确定法院的地位、包括重新确定各级法院(包括宪法法院)的基本职能,以及法官的职责和职权范围、重新调整俄罗斯的法院系统并健全律师制度。

总的来看,普京上台后大张旗鼓倡导并努力推行的这套司法制度改革有很多实质性的内容,但因它所涉及的领域众多且内容广泛,必然会经历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也可能会因反对势力的阻力而停滞不前。目前这一改革进程才刚刚开始,还有很多改革计划尚未付诸实现,所以短期内还难以判断俄罗斯司法制度改革的最终成效。

(第二节)俄罗斯的司法制度

俄罗斯司法制度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指国家的司法体系,即所有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组织方式与职权;二是指规范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原则与规章。

一、俄罗斯的司法体系

俄罗斯宪法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司法权完全授予了法院,法院是俄罗斯惟一的司法审判机关。一般来说,联邦制国家在法院系统的设置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式的“双轨制”,即联邦和州各有自己的法院,二者之间没有从属关系,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自己的一套组织系统。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了遵守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外,还可以适用州宪法和州法律。另外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单一的法院体制,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具有从属关系。联邦高等法院为各州的最高审级法院,州法院从属于联邦法院,两者在进行司法审判时适用统一的法律。与这些国家不同,俄罗斯的司法体系在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系统中实行的是统一的单一体制,在司法审查系统中则实行联邦与联邦主体并行的“双轨制”。

按照俄罗斯现行宪法第七章“司法权”和1996年10月23日国家杜马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又分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俄罗斯普通法院和联邦军事法院,其中联邦仲裁法院和普通法院都实行统一的等级体系。属于联邦主体法院系统的有联邦主体宪法法院(宪章法院)和由联邦主体管辖的地方治安法官。

(一)联邦法院系统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俄罗斯实施宪法监督的司法审查机关以及宪法解释机关。俄罗斯的宪法法院最早是仿效当时的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于1991年5月成立的。苏联解体后,1993年通过了俄罗斯新宪法,依据新宪法,1994年7月21日由俄罗斯总统叶利钦签署并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该法明确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有权根据俄罗斯总统、政府、议会上下两院等国家机关及各级法院的质询,对各种宪法诉讼案进行独自审理。这些宪法诉讼案件主要包括:有关对联邦法律、联邦主体宪法(宪章)及联邦主体其他法律、未生效的国际条约、已生效的各种联邦条约是否符合俄罗斯宪法的质询;有关联邦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联邦和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联邦主体国家权力之间有关职权范围的纠纷;公民关于侵犯其宪法权利与人身自由的控告或由法院提出的询问,在具体案件中对适用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质询,等等。联邦宪法法院对以上质询和争议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议,然后根据审议后的结论作出裁决(或宪法解释)。宪法法院作出的裁决属于最终裁决(或正式解释),不得上诉,且一经公布,立即生效,所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各种企业、机构和组织,以及所有公民及其联合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除以上权限外,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还享有就其管辖内的问题,向联邦会议提出立法动议等其他权力。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9名40~70周岁的俄罗斯公民、从事过15年以上法律工作,并具有高等法律专业学历的法官组成,他们分别由联邦委员会根据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任期12年,不得连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实行两院制,并通过召开两院会议和全体会议的方式组织案件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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