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是英文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缩写,指的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这个制度的引入有利于稳定和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但是,要充分发挥这个制度的作用,还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
一、QFII和QFII制度的出台
QFII制度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才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QFII制度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实施的、在货币没有完全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国证券投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制度。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国际资本的步步紧逼,我国新兴的证券市场正面临如何扩大开放、实现国际化的紧迫任务。QFII是本国市场向外资渐进开放过程中,保持市场各方面平稳过渡的制度创新,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和研究。要实现整个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与国际接轨,基本制度建设与配套设施必须先行。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自200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围绕着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问题,近一年多来,中国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听取了境内外专家学者和机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了这一《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办法》,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具备相应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二是申请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三是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以及规范的经营行为,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四是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五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二、QFII和QFII制度的作用
从QFII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制度设计来看,这种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既借鉴了海外一些新兴市场的成功经验,又充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新兴+转轨”的特殊国情。正如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深交所举办的QFII研讨会上所指出的,中国是个大国,要对13亿人负责,所以激活QFII第一步要迈得慎重一点,要走稳,之后才可顺利迈出第二步、第三步。目前推出的QFII基本框架,可以说很好地坚持了“整体设计、循序渐进、稳步展开”的渐进开放模式,真正利用了QFII向外资渐进开放过程中,保持市场各方面平稳过渡的制度创新优势。在目前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背景下,透过特定的QFII机制开放市场不仅有助于我们解决证券市场开放中的核心问题———货币进出问题,也向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第一步。
(一)QFII是实施有创意的资本管制
新兴市场引入QFII时无一例外地对其含义作了界定。如印度1995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外资)规则》规定,外资机构投资者指在印度以外设立或组织拟投资于印度证券市场的投资机构。我国最新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显然,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不在范围之内。
由此可知,QFII制度的实质是一种有创意的资本管制。在这一机制下,任何打算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人士必须分别通过合格机构进行证券买卖,以便政府进行外汇监管和宏观调控,目的是减少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游资”对国内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冲击。
(二)对QFII的资格进行严格界定,以维护市场稳定
明确界定哪些类型的境外机构有资格进入本地资本市场,是新兴市场引入QFII制度的普遍做法,包括注册资本数量、财务状况、经营期限、是否有违规违纪记录等考核标准,以选择具有较高资信和实力、无不良营业记录的机构投资者。与其他证券市场的QFII制度相比,《办法》所列举的资格条件要严格得多,如基金管理机构要求经营基金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保险公司要求经营保险业务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证券公司要求经营证券业务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要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这样针对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机构,从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进行控制,选择合格的证券投资机构进入市场,有助于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鼓励稳健型的资产管理机构,吸引长期投资
欢迎注重中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是我国的一贯理念。正如周小川主席在深交所举办的QFII研讨会上指出的,对于国际资本流动,不欢迎短期炒作,欢迎中长期投资,这需要一定操作层面的政策予以配合。因此,《办法》第11条规定,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6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印度在引入QFII时也有类似倾向,侧重于引进长期稳定型的基金和投资管理型公司。根据印度证监会1995年公布的《外国机构投资者指引》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具有专业能力、财务实力、良好声誉,其中退休基金、养老基金、投资信托、保险公司取得首批QFII资格。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有严格限制,体现渐进式原则
投资范围限制主要对机构所进入的市场类型以及行业进行限制;投资额度包括两方面:一是指进入境内市场的最高资金额度和单个投资者的最高投资数额(有时也包括最低投资数额);二是合格机构投资于单个股票的最高比例。《办法》允许QFII的投资范围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不包括基金)、国债、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而投资额度限制与韩国相比要宽松些。韩国规定单个QFII和所有QFII的持股比例为5%和10%,而我们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和20%。当然,《办法》
也为动态管理留有余地,特别补充说“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至于行业限制,《办法》第21条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这就表明包括石化、电子、汽车、交通运输等主导产业,以及原先禁止外商投资,但入世后大幅开放的行业包括医药、零售业、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等,将成为QFII关注的热点。
(五)监控合格机构汇出汇入资金,稳定外汇市场
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手段:一种是采取强制方法,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另一种是用税收手段,对不同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我们显然对资本出入采取了强制方法。如《办法》第25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3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第26条又规定,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20%,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而其他投资者不得少于3个月。
(六)发挥托管银行的职能,避免游资冲击
从印度实施QFII的经验来看,托管银行作为检验与核对外资的专门机构,对确保QFII制度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如印度规定外资应指定一家央行核准的托管银行,以开立外币账户和特定本币账户,并与该银行签订证券托管协议。
其中,托管银行的职能主要有四项:监管外资投资;按日提供有关外资的交易记录;保存外资相关投资记录至少5年以上;提供有关外资交易或其他信息。周小川主席在深交所的QFII研讨会上指出,“QFII在具体运行中应该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必要的核验与查对,避免冲击宏观经济,托管银行在这方面应该起到较大作用”。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办法》第三章专门就托管银行的资格、申请程序和职能作了详尽的描述。为谨慎起见,甚至要求托管银行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而印度只要求托管银行保存记录5年以上。
显然,QFII机制在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已为其他一些新兴市场的经验所证实。因此,随着我国法律机制、会计标准和信息披露标准、证券交易清算系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模式等基础设施方面的配套改革进一步深化,QFII制度将在增加市场资金供给、活跃股市交易,以及优化投资者结构、投资理念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
(第八节)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简要评述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它对我国企业股份制的改革,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和公众投资理念的培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毕竟金融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和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我国的金融市场难免存在着许多背离其规范意义的地方。
一、金融市场推动经济改革的深化
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建立实际上是在计划经济中增加市场经济的成分,而金融市场的发展又要求整个经济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实际上也就是从内部推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这种内部的推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革
在我国没有建立金融市场之前,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因为这种贷款和拨款都按计划实施,且与企业员工的利益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这既造成资金使用效果的低下,又使得企业事实上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企业不论经营好坏都能分到计划经济的一杯羹。金融市场的建立,极大地改变了企业资金来源的构成,债券和股票的发行将企业的利益、企业员工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紧密地捆在一起,促使企业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并且给经营效果好的企业以脱颖而出的机会,迫使经营效果差的企业退出市场。此外,票据市场的发展还改变了企业的融资方式,促使企业的贷款和筹资由信用化转向票据化,等等。如果没有金融市场的建立,不管企业本身有多么强的改革愿望,也会因为缺乏必要的外部条件而无法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