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金融商品的场所和网络,它既是金融机构运作的基础和环境,也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贯彻实施的条件和环节,它的成熟程度制约着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成了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
(第一节)金融市场的起步阶段
中国的经济改革从农村开始,1984年改革的重心才转移到城市,在1985年以前,由于各种改革还处于摸索阶段,金融市场的改革暂时没有列入改革的试点,以致这一时期金融市场存在着较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一方面,政府为这个市场的启动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尽管仍然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另一方面,这个市场出现了早期的萌动,但是它的运作又带有明显的摆脱控制的无序性。
1981年7月,财政部重新发行国债,到1985年累计发行近20亿元,此时国债发行的特点是期限较长,利率较低,不能流通转让,主要靠行政摊派发行。一些城市出现了自发的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企业开始发行债券和股票,但是还很不规范。各种集资活动也开始流行普及起来,但是,管理仍比较混乱。银行开始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
1984年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1985年国家实行了紧缩的货币政策,企业资金趋于紧张,各种不规范的融资活动便产生于这样的经济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指示银行研究建立资金市场,解决资金融通的需要;理论界也开展了建立金融市场的大讨论。
1985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管理下,运用多种金融工具积极发展横向的资金融通,促进资金市场的逐步形成”,就此拉开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序幕。
1986年,我国开始了建立金融市场的试点工作,到1993上半年,中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它表现在:(1)货币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金融机构普遍开展了同业拆借业务,促进了资金的横向流通,一些城市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中心;银行普遍开展了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促进了商业信用的票据化;(2)外汇调剂市场满足了外汇供需双方的需要;(3)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股份制改造由试点到全面推开,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募集了大量资金,直接融资逐渐形成规模;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将分散的柜台交易转为交易所集中交易,有价证券的转让市场与发行市场互相促进,共同发展;(4)管理部门提出了不少规范和完善市场的制度规定。
由于金融市场发展过快,尤其是同业拆借市场和股票市场,管理和调控手段没有相应跟上,有关制度法规也有待于健全,这就不能不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从1994年开始,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以规范化为目标。
1992年和1993年上半年,我国经济运行再度过热,通货膨胀又卷土重来,大量的资金涌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1993年下半年,国务院开始实行宏观调控,金融市场也进入了规范完善阶段,为1995年以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在这一阶段,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为市场的交易主体,中央银行按宏观经济调控目标适时入市平抑汇价。在清理同业拆借的基础上,扩大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规模,逐步使其成为金融机构调剂头寸的主要方式,票据市场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企业融资渠道相应拓宽,中央银行也以票据市场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的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逐步构建以中央银行利率为核心的利率体系,逐渐放宽市场利率在整个利率体系中的作用。包括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在内的证券市场在规范的基础上获得了快速的发展,证券市场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场所,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二节)货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以调剂临时性资金余缺的市场。在计划经济中,因为银行资金的借贷全部被纳入信贷计划之中,各级行之间没有非计划往来,但是,随着信贷计划控制的松动和实存实贷体制的建立,专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横向调剂资金的余缺,同业拆借市场随之活跃起来。
一、同业拆借市场的初期发展
1986年1月,国家体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广州等五个城市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座谈会,决定将建立同业拆借市场列为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内容。
同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专业银行之间相互拆借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等。1986年5月3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第一家城市信用社之间的资金拆借市场在湖北武汉正式挂牌营业,自此,同业拆借市场迅速发展起来。
到1987年底,除个别地区外,全国主要城市都开放和建立了无形或有形的同业拆借市场,并逐步形成了以武汉、沈阳、上海三地为中心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三大区域市场。1986年,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成交量为300多亿元,1987年猛增到2300亿元,1988年则又高达5200亿元。
由于规范管理的滞后,同业拆借市场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市场参与主体混乱,专业银行的分、支行甚至办事处都直接进入了拆借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越来越多地参与融资,交易者超出了银行同业,银行同业市场演变成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过高、期限过长,刺激同业拆借市场的过度发展,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成为筹集信贷资金的重要渠道,这就不能不是1988年的信用过热和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1988年6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拆借市场,置融资公司于人民银行的领导之下;9月,人民银行下文,撤销了人民银行下属的融资公司,严格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资金拆借市场,并严格规定拆借资金的用途。199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严格规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和拆借资金期限、用途、利率等。经过3年的治理整顿,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明显下降,1991年的成交量下降至2900多亿元。
1992年下半年之后,中国经济又出现了新一轮的过热现象,同业拆借市场也开始了第二次快速发展时期,1993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量高达4000多亿元。
同时,同业拆借市场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它表现为:(1)拆借单位杂乱。
有关部门违反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参与同业拆借市场活动的规定,介入本应只限于银行同业之间的拆借市场。(2)拆借期限过长。拆借期限大都在1—3个月之间,一年以上的占比也较大,最长的达2—3年。完全背离短期融资、调剂头寸的初衷,使得拆借市场成为银行弥补信贷资金不足的重要渠道。(3)利率过高。人民银行规定,拆借利率上限为月利率0.6%,但实际交易中往往高达1.5%,有的甚至高达2%,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4)用途不当。大量的拆借资金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交易。(5)违规交易猖獗。一些参与拆借的银行违反结算纪律和收费规定,收取回扣和好处费。还有滥设同业拆借中介机构的问题。同业拆借的如此混乱,造成银行信贷资金的大量流失,致使再生产领域的资金短缺,而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的资金却过度集中,引发经济中的泡沫。
1993年2月,人民银行为了整顿同业拆借市场秩序,对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该通知重申了1990年《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作了许多补充规定。1993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将清理和规范同业拆借市场作为整顿金融秩序的开端。6月17日,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全面部署了清理整顿工作,并提出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资金拆借市场体系的要求,决定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省市级分行牵头的资金融通中心。随后,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整顿和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期限、资金用途、中介机构等;限制金融机构拆出和拆入的规模。经过一年多的治理整顿,中国的同业拆借市场进入了较为规范管理的阶段,形成了以人民银行融资中心为主导地位的松散式的、无形的拆借市场。
二、全国性银行间拆借市场的建立
1996年,人民银行在对全国48家融资中心改造以及撤销各商业银行组建的同业融资市场的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1月3日,该市场开始试运行。金融机构同业拆借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网络进行,该网络分为一级交易网和二级交易网,一级交易网的交易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计算机系统进行,二级交易网的交易通过各省、市、自治区的融资中心进行,两级网络同时运转。拆借双方采用自行报价、询价交谈、确认成交、直接清算的方式,自定品种、价格和交易数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启动后,其运行呈现以下特点。
1.参与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至1997年底,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一级网络成员有96家,其中商业银行总行16家,城市商业银行45家,融资中心35家,1998年5月,8家可以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获准进入一级市场;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中心参与二级网拆借。参与两级网交易的金融机构都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们的分支机构则不能再直接参与交易,而只能通过法人内部的资金调度进行。
2.拆借期限趋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设有七个交易品种,即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120天。从1997年全年的交易情况看,7天和60天的品种为主,占比分别为26%和23%,一个月以内的品种占比为57%。以后期限逐步缩短,至2003年6月,已经形成主要以7天、其次以1天的品种为交易主力,这说明同业拆借市场已改变了原来拆借资金期限过长的状况,而日益成为金融机构调节资金头寸的短期市场。
3.拆借利率日益市场化。1996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对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的上限管制,由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行决定拆借利率,中央银行不进行任何干预。单个交易品种的日加权平均利率形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和运行,促进了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成为商业银行有效调度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市场;CHIBOR的形成,为利率体制改革的深化创造了条件。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置身于拆借市场中的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的要求,调节自身的经营,进一步朝着商业银行化的方向前进。同时,公开、统一的同业拆借交易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它能促使中央银行实现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市场化转轨。
但目前为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主体仍然太少、交易不够活跃、市场风险也较大、市场广度和深度还比较有限,所以这个市场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发展、规范和完善。
三、票据市场的初期建立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排斥和限制商业信用,当时几乎没有合格的商业票据,这就使得票据市场失去了它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随着改革的深化,商业信用有了很大的发展,银行资金融通也出现了票据化的萌芽。在这个基础上,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票据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
1980年代初,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着手研究票据贴现问题,1981年初开始试点,2月,杨浦和黄浦两个区的办事处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徐汇区办事处和安徽一县六行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异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98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了上海市分行提出的《关于恢复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请示报告》,并在重庆、沈阳、武汉等地试办。1984年12月,人民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决定从1985年4月起在全国开展商业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1986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正式开办了对专业银行的再贴现业务,以推动商业票据的推广和贴现业务的发展。由于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的起点较低,商业票据交易的规模也较小。截至1990年,全国共签发商业承兑汇票500多亿元,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716亿元,银行贴现汇票800多亿元,专业银行办理转贴现3亿元,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再贴现180多亿元。
1990年代初,中国企业之间的相互拖欠即“三角债”日趋严重,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运行处于低谷的1990年和1991年。1992年,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投入了大量的清欠资金,花了大量的精力,但效果不佳。人们逐渐认识到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和票据运行法规化对于中国经济摆脱“三角债”困扰的重要性。为了推动商业票据的发展,199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办法》。
在各地稳步推行再贴现业务的同时,为了便于国营大中型企业及时收回货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994年7月,人民银行又下发了《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并随文下发了《关于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规定》,同时印发《商业汇票办法》和《再贴现办法》重点支持五行业票据的贴现和再贴现;随后,又在棉花、生猪、食糖、烟叶四种农副产品购销企业中推行,并相应安排了再贴现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