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质量不高、贷款风险加大、经营环境恶化,以及经营效益的下降,也是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革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旧体制下长期累积的深层矛盾的暴露和明朗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在国有银行身上的反映。
与国有银行改革最直接相关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缺少基本的自有资金和过度负债经营。据统计,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达到80%以上,其中有相当部分企业负债率在100%以上,即处于资不抵债境地。据1993年6月末的统计,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前,国有工业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只剩下7.6%,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除股份制上市公司外,几乎全部依靠银行贷款。
国有企业过度负债不仅给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带来了一系列矛盾和困难,而且置国家财政于重重困难之中,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连年下滑。1978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为31.2%,1995年下降为10.7%,是世界上这一比重最低的国家之一。财政赤字因此居高不下,中央财政支出中甚至有一半要靠借债来维持。国家财政因此不仅无力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和严重亏损问题,而且自身还有许多硬性的支出“缺口”,倒逼银行供应资金,这就将国有企业和国家财政的困难都转移到了国有银行身上。从而导致银行短期信贷资金被长期大量占用,逾期贷款比例居高不下。银行很大一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有借无还,被当作铺底的资本金长期占用,严重影响信贷资金的循环和回流。在财政无力解决国有企业负担的情况下,银行不得不向国有企业发放大量政策性贷款,这就增加银行的政策性负担,应收未收利息不断增长。此外,各种规定的财政补贴不到位和隐性财政赤字(如用银行贷款抵垫企业应补亏损、应付工资和应付税金等),也大量占用了银行的信贷资金。甚至在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还要负担相当一部分保值贴息。银行经营风险加大,企业过度负债使企业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部分地区和企业甚至把逃废银行债务视为摆脱困境、轻装上阵的捷径,致使银行信贷资产大量流失,经营环境更加恶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银企关系应当是一种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关系,然而我国的银企关系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以资金供给制为纽带而联结成的扭曲的信用关系。这种银企关系严重阻碍银行的商业化,因为它表现出以下的特征。
1.我国银行和企业至今没能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我国的银行和企业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宏观调控任务,这不仅难以避免政府干预,而且是自己的运行方式都带有行政干预的特征。这一方面,以政府的偏好代替企业的选择,在加重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必然对银行贷款施加影响,从而形成计划性、指令性贷款和安定团结贷款等。另一方面,企业和银行业习惯于按行政干预方式为参照,组织和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协调和兼顾所有参与各方的利益,这就必然导致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的低下。
2.行政性的信贷资金分配方式和预算软约束形成货币供给的“倒逼”机制。
因为专业银行总行常常要负责对国家双保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资金,省行、市行则分别负责辖区内大中型企业的资金发放贷款,即在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基建贷款、租赁设备贷款、技改资金贷款和外汇贷款上给予倾斜,利率上给予优惠,对拖欠贷款也尽量不加息罚息。这样的信贷体制框架给企业提供了吃银行的“大锅饭”,它们可以从专业银行获得资金,补充突破的预算缺口。专业银行那面因为承担的过多责任而陷入困境,这就必然倒逼中央银行为防止专业银行的倒闭而增加货币供给。
3.信用关系的恶化导致三角债愈演愈烈。目前我国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利息拖欠严重,银行信贷人员服务意识差,贷款调查、审批和发放环节多,结算环节多,在途时间长,银行间相互设卡压票、退票,影响企业资金营运效率。债务的约束力不强,借款归还率低,信用关系恶化,尽管实行抵押和担保贷款,效果也不很理想,骗取银行贷款和逃避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时有发生,手段也趋于多样化。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银企关系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大大影响我国银行业的企业化进程,严重困扰着银行和企业的正常经营。
(第五节)进一步深化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市场、资产质量不高、政银和银企关系扭曲等问题,管理层早有警觉,先后采取了引入银行竞争机制,分离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制定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工、农、中、建等银行不良贷款等重大举措,这一切都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应对国际金融竞争打下基础。199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决定》的构想,我国将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这就要求国有专业银行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真正的商业银行。也就是说,我国专业银行企业化目标建立后,进一步要实行商业化经营改革。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银行业的商业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远远超过改革开放之初的想象,但是,我们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开始银行企业化的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尚未彻底消失之前,我国的银行商业化改革很难一马当先,远远地走在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之前,所以,把我国银行建设成真正商业银行制度还要走上很长的一段路。
一、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与执行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实现了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分离,为银行企业化改革,乃至商业银行方向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了规范这种发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并于7月1日正式生效。这部法律是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的法律基础,它明确要求国家专业银行转变职能,成为法律上独立自主、业务上自主经营、财务上自负盈亏、资金上自求平衡、责任上自担风险、管理上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国有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实质内容主要有以下五项。
(1)以法律形式肯定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商业银行的提法得到法律的认可是一个质的飞跃。因为在银行体制的改革进程中,这个提法是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的。1992年之前,在很多场合,只能提“综合性银行”;甚至新型商业银行成立后的各次研讨会,也只称之为“新建银行研讨会”;“商业银行学会”这样名称的学术团体也始终得不到承认。直到1993年以后,“商业银行”这一提法才明确下来。商业银行法实施后,工、农、中、建四家专业银行也开始改称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2)确立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规定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这就明确它不同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这就能使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企业盈利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摆脱行政当局按计划手段进行的直接干预。
(3)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针。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这“四自”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总方针。其中,“自主经营”是作为独资企业法人的商业银行的基本特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是作为经营主体的商业银行的基本素质。“自我约束”则是作为行为规范、决策科学、预算硬约束、内部分工合理的经营主体的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依据。
(4)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和贷款质量等指标,规定统一的标准,并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这个标准,调整它们的资产负债结构。
(5)建立和完善“一级法人、多级经营”的组织管理体制。根据我国的国情,明确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体系自上而下、统一调度,业务体系覆盖面广,布局合理。强化内部控制,并能及时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我国还颁布和正式实施了《贷款通则》,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信贷业务,同时对贷款承担责任。除国务院确定的特种贷款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贷款和担保。
二、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外部条件配套
到目前为止,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革还面临着不少外部制约的因素,如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中央银行尚未完成向间接调控方式的转移,政府职能也没有真正地转变,我国的金融市场尚未健全完善,等等。这就需要做出相应的努力,从银行业的外部保证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瞄准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银行业的改革与企业的改革是相互依托,互为前提的。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预算约束势必相应硬化,它们就不会依赖银行的资金供给,银行资金的供给制也就不复存在,这就能极大地提高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从而为银行商业化改革提供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尽管我国这二十年的改革始终强调增强企业活力。但时至今日,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没有根本转换,企业经营效益仍然比较低下,这就使银企关系依然处于紧张之中。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很高,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为75.1%,剔除损失、挂账部分,实际负债率竟高达84.1%。由于企业负担沉重,加上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比重逐渐上升。1999年,这一比例已上升为25%。只要企业状况不改变,银行的效益就难以提高,四大国有银行也就无法轻装上阵。尽管我国已经采取了“债权转股权”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等办法,但是,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新的不良资产继续产生,那么这种解决办法仍然无法使国有商业银行从根本上摆脱困境,所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是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基础。
(二)政府职能由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和参与转向对经济秩序的维护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严格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市场的参加者进行综合协调、监督、调控和服务。因为政府不再直接干预经济生活,银行的贷款才能摆脱长官意志,银行才会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才能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才能真正地实现。如果政府职能不改变,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就理不顺,银行就无法继续朝商业化方向推进。就转变政府职能而言,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不能干预银行的贷款,让银行根据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自主地发放贷款。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改革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分离政府的所有者职能与管理经济职能,使其集中精力于制度与法规的建设,以及监督和保障这些制度和法规的贯彻实施。并以这种方式获取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而不是直接干预和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去。
(三)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方式要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
所谓间接调控方式就是以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节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而直接调控则是以指令性计划规定银行应该怎样活动。只有在间接调控,而不是在直接调控的方式中,才能形成和发展出真正的商业银行。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我国的间接调控手段成熟到什么程度,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才能推进到什么阶段。就我国目前整个经济体制的转轨状态而言,直接调控手段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我们一定要瞄准这个目标,顺应整个经济的转轨程度,不失时机地培育我国的间接调控手段,才能促进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培育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
真正的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商业银行既要在金融市场中筹集资金,也要将自己的资金运用到金融市场中去;既要接受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挑战,也要通过金融市场分散和规避风险;既要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调节自己的经营,也要将政府的政策意图传导至实际经济中去。可以肯定地说,没有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为依托,就无法形成和发展出真正的商业银行,不能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银行就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在这个意义上,推进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就一定要培育一个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在内的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而成熟的金融市场最基本的特征是有一个随行就市波动的利率体系,该利率体系作为资金供求的价格,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没有这样一个资金价格体系,就没有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可言。我国目前的情况恰恰是利率仍然在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尽管这种利率的直接控制,在转轨经济中依然有它的合理性,但是,没有利率的市场化,就没有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的发育成熟,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就缺乏必要的条件。
(五)健全和完善我国银行业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所有参与这个市场运行的主体都要受到有关法律的制约,正是因为有严格的金融法规和其他有关立法基础才能形成和发展出真正的商业银行。在这个意义上,推进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必须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法规体系,它是我国银行业从事业务、转换经营机制、规范银行行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等的根本保障。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这些法规奠定了我国金融业繁荣与规范发展的基础,但是这些法规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金融改革和深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金融法规体系的健全。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尤其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保障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
三、改革我国银行业的组织体系
银行业组织形式决定和制约银行业的经营方式,改革我国目前银行业的组织体系,也是实现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的重要方面。
(一)按照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要求,合理地设置银行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