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存实贷办法仍然是不完善的,因为各级专业银行的资金还是留在同级人民银行的账上,还没有完全不受限制地为各级专业银行自己支配;年初的信贷计划确定后,仍然由中央银行保证专业银行贷款资金差额的供应,专业银行因此仍然可以吃中央银行资金的大锅饭;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明显地低于专业银行的平均筹资成本,专业银行因此仍然依赖中央银行的贷款;专业银行相互占用联行汇差资金,缺口仍然由各专业银行总行负担,这就使各级专业银行吃系统内部的资金大锅饭;上级人民银行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难免要阻挠基层银行将资金拆出本地区,刺激资金融通力度也明显不够到位,横向资金融通因此规模有限,发展缓慢。
四、“贷款限额”管理体制的形成与过渡
针对1988年出现的经济过热,经济结构失衡和严重的通货膨胀,人民银行开始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采取限额管理办法,以抽紧银根,抑制货币信贷的过快增长。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信贷计划,分别核定各专业银行和各地区贷款增加额的最高限额,即每年人民银行对各国有银行总行,各国有银行总行对自己的分支行分配和下达的贷款限额,由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分行“双线”控制,并以专业银行为主,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整”的管理办法,各专业银行和各地区要严格在限额指标内发放贷款,不经批准不得突破,总行和分行分别对全国性和地区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和监控。同时,中央银行也对其他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限额。
为了加强对全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控,从1989年起,人民银行开始试编全社会信用规划,将各类银行、城乡信用社、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各种股票、债券等一切信用活动都纳入监控范围。信贷计划因此增加为四个层次,即全社会信用规划、国家银行信贷计划、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全社会直接融资规划。编制计划的程序也由过去先编信贷计划,再按信贷计划差额编制现金计划,改为先确定货币供应量和货币发行额,再编信贷计划。即先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计算出应供应和发行的货币,然后再编制信贷计划,把合理的货币供给和货币发行作为安排信贷规模的基础和出发点。
由于紧缩力度过大,从1989年四季度开始,国民经济发展出现了迅速下滑的态势,经济运行进入低谷。1990年,金融部门根据国务院“双紧政策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要求,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整、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正式编制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在内的全社会信用规划,并开始增强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资金调控权,即将一部分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直接拨给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用于辖区内行际之间的资金调剂。
1991年在继续严格控制总贷款规模的前提下,对国家专业银行试行贷款限额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并且着重挖掘资金潜力,搞活资金存量,实行“压贷挂钩”,压缩三项资金占用等措施。1993年,为了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人民银行总行进一步把货币发行权、信贷规模调控权、基础货币吞吐权集中在自己手中,收回过去下放给省级分行的信贷资金管理权。1994年,人民银行开始编制和公布货币供应量指标,并将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由贷款规模逐步转向货币供应量,货币政策操作工具也由单一贷款限额直接控制逐步转向多种工具综合性间接控制。随后人民银行在金融部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金规模指标也逐渐趋于淡化。
信贷规模管理的核心是将贷款控制在既定的限额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我国以往的资金管理办法,从“统存统贷”、“存贷差额”、“实贷实存”到“贷款限额”都具有相似的特征和作用。这种规模控制能够比较有效地控制我国的货币供给量,因为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尚未转轨,预算约束软化,对银行资金的依赖严重。同时,国有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也未完全建立起来,盲目贷款冲动强烈,加上我国尚未规范的准备金制度还不能有效地控制派生存款的扩张规模。这就需要采取外部控制的方式,抑制过旺的资金需求,把货币供给量控制在适当的水平上。确实,这种规模控制也能较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对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相应弱化,这就要求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调整经济结构,平衡地区间资金的投入。这种调节和平衡既要通过信贷规模的调剂,又要通过中央银行运用各级银行交纳的准备金,向落后地区发放再贷款来实现,从资金和规模两个方面保证中西部地区信贷资金的投入,调节资金在地区间分布的不平衡。信贷规模管理的最大进步在于先确定应供给现金供给量,然后再编制存贷款的计划,这样的编制顺序根本上改变以往使现金发行被动弥补信贷收支差额的局限,而使其有可能主动地成为商业银行派生存款的基础和约束,尽管这种可能因为准备金制度的尚未完善,而没有得到完全充分的体现。
贷款规模管理的一个局限是不能充分顺应改革中的货币供给机制,有效地控制货币供给量。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一切信用都集中于“大一统”的人民银行,总行对基层银行存贷款规模的计划指标管理,可以实现贷款总规模与存款总额的一一对应,控制信贷规模就是控制货币供应量。从改革开始到1990年这一时期,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规模较小,金融机构经营规模较小,银行贷款在全社会信用中仍占主导地位,中央银行采取控制贷款规模的办法基本上可以控制货币供给量。从1984—1989年,基本上贷款规模的年增加量大于或等于货币供应量的年增加量,其数值大致相当于国家银行各项存款总额加现金流通量。
1990年以后,我国的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量大量增加,业务种类和规模不断扩大。银行资产从表面上看仍然以贷款为主,但实际上已有相当一部分资金通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联系而运用出去,这就导致中央银行的贷款规模只能控制银行的贷款数,却不能控制银行其他资产的变相扩张。单纯控制贷款规模实际上已经不能控制货币供应量。
贷款规模管理的另一个局限是在大量的违规账外经营的情况下,致使贷款规模的失控。人民银行根据各家商业银行上年实际存款数量确定当年的增加额,并根据各行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当年新增贷款的规模,加上贷款规模的确定要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这就导致实际新增存款数量与计划的较大背离,也就是有资金没有规模,或有规模而没有资金的情况。这种资金和规模的背离必然会诱使有规模而没有资金的银行将通过各种办法筹集资金,有的通过合理的资金拆借,有的则违规高息吸收存款、高利拆借资金来弥补资金的不足;而有资金没有规模的银行为了不让资金闲置,也会用各种合规或不合规的办法把资金运用出去,形成大规模的绕规模放款,不利于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贷款规模管理还有个局限是不利于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和适度竞争。人民银行对新增贷款规模的确定和分配主要根据银行以前的存贷款规模和各自的业务分工情况,如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较大,工商银行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规模较大,农产品收购贷款则主要是分配给农业银行等。这就必然阻碍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适度交叉和适度竞争,不利于各家银行进入和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以及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发展规划来自主经营。
五、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推广
资产负债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以资产负债之间的“对称原则”为基础,对资产和负债的组合关系进行科学的、及时的调度,在保证推进资金使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尽可能多的盈利。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该管理办法在我国也经过试点,并逐步全面推广。
1987年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颁发《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7年9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实行比例管理。这是我国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最早的雏形。其主要内容为:从1987年起,按当年新增加存款的10%缴存准备金;按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留足业务周转金;按年末各项贷款余额的5%提取呆账准备金;各项贷款余额,占各项存款余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比例控制在75%以内,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增加额占乡镇企业贷款的增加比例一般应在30%以内。
1992年起交通银行在内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制度,主要有存款与贷款的比例,单个贷款最高比例,控制固定资产贷款规模、长短期资金的比例、抵押和贴现贷款指标、乡镇企业贷款规模的比重、乡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指标、向总行借款及吸收境外存款和担保限额指标、人民币可投资额指标、可购置固定资产贷款指标等,此外还建立了资金、成本、收益和风险指标分析体系。
1993年人民银行开始在上海、深圳等地和交通银行系统进行贷款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试点。1994年人民银行根据年初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其主要内容是:按照控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风险的原则,针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的不同点,制定不同的资产负债比例要求;并采取分步实施计划和过渡性考核指标,来处理一时难以达到的指标。主要的考核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单个客户贷款比例、对银行关系人贷款比例等,其中核心是存贷款比例。同时,人民银行仍确定内部控制的金融机构年度贷款总规模和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以及对政策性银行和四家国有独资银行和其他较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继续试行贷款规模计划管理和按季监控,对其他金融机构则仅采取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995年人民银行开始在全国试行《贷款通则》,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并开展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房地产信贷业务和绕规模发放贷款的专项清理。1994—1995年,通过实行国有商业银行统一法人体制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加强了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统一调控能力,提高了银行资产的质量。
1996年中央银行放开对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管理,却仍然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限额管理。其基本做法是:核定存、贷、还,多存可以多贷,按全行统算,分季考核。人民银行按1995年各行存款实际增加额分别核定各行1996年存款增加额计划,同时按各行承担的任务和存款多少核定贷款计划,超计划资金用于归还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存款增加少的银行,贷款一般仍按计划执行;存款增加多的银行,则根据批准的贷款规模,按人民银行确定的比例给各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其余资金可购买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及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各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执行统一计划,按季进行严格考核。
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化,仅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行贷款规模管理变得越来越不合时宜了。因为贷款限额的覆盖面已经大大缩小。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新增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比重由1990年的78%降到1997年的60%;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使用,促使商业信用成为银行信用的重要补充;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企业债券的发行和股票市场的发展也使直接融资成为银行信用之外的重要融资渠道。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在狭义和广义货币供应量指标M1和M2中的比例日趋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仅仅监控国有独资银行的贷款规模,既不能客观反映全社会货币支付能力的变化,也不利于中央银行对全社会的货币流通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继续坚持贷款规模限额控制,与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统一法人制度的要求相悖。因为只有实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银行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而以指令性贷款规模管理人为地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量与投向,这就限制了银行的自主权,而在银行不能自主经营的条件下,其风险和盈亏也就不能、也不应为银行自己承担,这就是说,只要继续贷款的规模限制,就很难将国有银行建设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也为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创造了条件,它表现在:1994年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全国商业性金融机构,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外,都已完全实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国有商业银行也在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6年我国开始正式把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外汇交易市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市场以及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存、贷款利率的调整提供了运用利率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经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重要金融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奠定了法制基础;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力的加强,风险成本意识的提高有效地遏制了盲目扩张贷款的冲动;通货膨胀的缓解和经济运行的“软着陆”等有利条件的具备为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1998年1月1日人民银行取消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