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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大一统”金融机构体系向多元化转轨(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国内外各类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国家保险公司,1959年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际上只是在若干口岸地区办理国外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决定通过试点,在重要的口岸和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所在地,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建立保险分公司,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这些保险分公司受其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保险总公司领导为主。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国务院直属的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自成体系,独立行使职权和进行业务活动,但在业务上,仍然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协调和稽核。

从1986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先后成立了一些保险投资公司,如武汉市保险投资公司、黑龙江保险投资有限公司等。1986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总公司成立,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1988年以后,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相继成立,从而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多家经营的格局。

199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的报告》,对原有机构进行了全面改革,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三个专业子公司,中保集团及其三个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中保集团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对子公司实施领导、管理和监督。适应分业经营的要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都完成了财险和寿险的分账核算工作。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设立了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逐步在中国市场登陆,美国友邦、日本东京海上、香港民安等保险公司相继在中国设立了营业性分公司。至此一个中外保险公司并存、相互竞争的“百花齐放”的市场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对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及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各种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的出台,为深化保险体制改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1996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公布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多项规章制度,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监管工具和标准。

199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保险管理司,对全国保险市场进行统一监管。1998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1980年以来,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逾35%。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中国保险业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实行风险管理与控制提供保险配套服务,有力地支持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商业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等。此外通过转移风险和经济补偿,为保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和经济的稳定创造重要条件。据统计,1988—1999年,保险公司共支付各类赔款和给付保险金多达3100亿元人民币。至2003年6月我国保险机构的资产总额达7782多亿元。

由于起步较晚,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业务规模、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等方面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中国在住房、养老医疗、国企改革、西部大开发等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保险业还不能满足这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此外,中国加入WTO,对保险业也是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金融委托代理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经济咨询等。解放初期,我国上海、天津等地曾试办信托投资业务,但很快就停办了。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基本上没有正式的信托投资机构。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样化经济组织的出现,单一的、集中的银行信用很难满足多方面的融资需要,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运而生。

197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它是经营金融、投资、贸易、服务等综合性业务的经济实体,是直属国务院的部级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的指示,正式开办了信托业务,各专业银行也随之开办了信托业务。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的十多年来,中国的信托投资业虽然经历了“三起三落”的曲折,但是,还是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作为金融组织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而存在。

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此时全国共有32家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3月,就发展到745家。

199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分业经营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银行系统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在机构、资金、业务、财务、人事、行政等各个方面彻底脱钩或改为银行的分支机构,这项工作已经在1996年底完成,信托投资公司已减少至244家。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资不抵债的公司,如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及时采取了关闭、接管、由其他机构收购等措施,有效化解了风险,保持了信托业的稳定发展。目前,应尽快出台《信托法》,并制定与完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整顿、调整和优化信托业的行业结构和组织系统,规范和健全信托投资公司的运行机制,并加强对其金融监管。

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分成政府主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系统组建的信托投资公司两大类。政府主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包括中央政府主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以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主办的信托投资公司两类。地方政府主办的信托投资公司,主要有地方政府或财政、计委、经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出资筹办的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我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不同级别的地方信托投资公司及地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系统组建的信托投资公司,主要是各专业银行组建的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系统是设立信托部经营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和咨询业务,其资金来源与运用,均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化趋势,具体表现为:(1)投资者(兴办者)的多元化格局。有政府投资兴办,有经济部门投资兴办,也有银行投资兴办。(2)活动范围的多层次格局。有全国性的,有地方性的;地方中还有省级、市级、县级层次之分。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只有在有限的地区范围内活动,很少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我国信托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演变,给我国的金融工作带来许多经验与教训:一是必须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功能作出合理的定位,以免因为违规经营而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譬如信托投资公司在其发展初期,就是因为没有准确的业务定位,不少公司违规经营,办成了银行或证券公司;而分业经营之后,又由于没有资金来源,导致债台高筑、经营恶化等。二是必须强化金融监管。只有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各类金融机构严格监管,才能有效地防止金融混乱乃至金融危机的发生。三是应该给金融机构以合理的发展空间。譬如可以结合房地产这一经济增长点和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改革;也可以结合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大,为企业的资产重组等,探索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业务的发展空间。

三、租赁、财务公司的发展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新形成的金融机构,租赁和财务公司的产生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发展。

(一)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1.租赁业发展的阶段:中国租赁业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成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到1993年前后。这个阶段被业界称作为“引进后的发展阶段”。中国租赁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业务量在不断增长。但是当时,几乎所有的金融租赁公司都在“不务正业”,都与银行抢做贷款业务,由于当时的贷款利率高,金融租赁也在荒废主业的前提下,依靠副业畸形发展。

第二个阶段是“问题丛生阶段”。行业的畸形发展致使中国金融租赁业的道路越走越窄。不少人也开始对这个行业失去信心。从1993年前后到1997年前后,租赁公司总体受到了巨大的挫折,相当多的租赁公司陷入困境,业务量迅速萎缩。从1981年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到1999年底,我国金融租赁业共有15家租赁公司。资产总额182亿元,累计租赁业务额1900亿元。

第三个阶段可以称为“重组再生阶段”。从央行1999年6月召开全国租赁研讨会,以及2000年6月发布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来,我国的金融租赁行业发生了一次重大的质变,15家金融租赁公司重组为12家。

2.租赁业务的发展:经过了重组再生阶段,我国租赁业务有了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种类有较大的发展:像所有其他国家租赁业的发展过程一样,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产生之初,只具有单一的融资功能。现在,在我国开展业务的租赁公司,除了开展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外,还开展了出售回租、转租赁以及根据承租人现金流量来安排租金支付等多种灵活变通的租赁形式,开展由几家租赁公司共同为一个承租人进行融资的联合租赁、由租赁公司接受存款人的委托,并按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的请求进行租赁的委托租赁等。此外,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设备的制造厂商,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对运用租赁方式促销的优越性认识不断提高,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医疗设备、计算机及其各种类型汽车的厂商租赁,都已出现在我国的租赁市场。

交易规模艰难增长:受1993下半年我国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GDP的增长率从1992年的顶峰到1999年一直呈持续下降趋势,但到2000年上半年出现了转折,比上年同期增长了8.2%。从1992—1996年间,我国融资租赁业基本也是负增长。其原因有二:一是受宏观经济下降的影响,二是国内许多租赁公司受欠租问题的困扰,而无法开展新业务。但是,在1997年和1998年,在我国GDP仍然负增长的情况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类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交易额分别增长158.9%、56.3%和5.86%、20.20%,其主要原因是几家新成立的租赁公司开展了业务。

1999年,这两类租赁公司的交易额分别大幅度下降了—71.78%和—39.79%。

其主要原因是租赁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和我国宏观经济的紧缩。

3.租赁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监管的不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种类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由国内贸易局主管的、附属于制造厂商的、以促进本企业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厂商类租赁公司。

4.租赁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所有经国务院认定的金融业务都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展。一般工商企业若从事金融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融资租赁也被界定为金融业务。于是就产生了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的问题。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毫无疑问地具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因为,它们作为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特殊产物,以中外合资的一般工商企业的资格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却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资格。

与此地位相反的是附属于国内生产厂家的厂商类租赁公司。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对其产品促销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

在中美、中欧的WTO双边协议中,都包含了中国允许国外的厂商在中国运用金融手段促销产品的条款,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都包括在内。这样,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厂商类出租人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

5.租赁公司的兼并与收购:那些成立较早的、且存在着经营困难的租赁公司,那些合营期限届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面临着如何重新步入良性的业务循环的问题。对于那些仍然想继续经营的租赁公司,迫切地需要新的股权资本,包括中、外方的资本的注入,以期通过资产重组,消化原有的不良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补充营运资金,使公司能够重新开展业务。对于那些不想再继续经营的租赁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转让租赁债权和股东的股权,以实现资本退出。迄今为止,中国已有几家租赁公司,通过股份转让、新股东注入资本和债权重组等措施,较为成功地实现了资产重组,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都非常支持面临困境的租赁公司的资产重组。

(二)我国财务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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