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在转换经营机制、实现企业化经营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和一级法人体制的要求,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实行市场调度价格,加大全行资金调度的力度,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基层行吸收存款的积极性,促使存款大幅增长。二是调整信贷管理体制和信贷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信贷经营管理,将前台和后台分开,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实施为“大行业、大企业”服务的经营策略,确定建行在市场中的合理定位,发挥优势,选择重点,创造新的银企协作方式。四是控制人员总量,逐步调整机构设置,按照商业银行机构的经营规模和管理跨度,调整撤并机构,将一些县支行降格或缩小它们业务范围,取消它们经营决策权,在有些地方则主动撤出设立的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其组织机构设置也与我国的行政区划一致: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计划单列城市设分行,省辖市设分行,地区(行署)设中心支行,县(县级市)设支行,重点项目有的设专业分支行,如1992年10月8日在宜昌成立的建行三峡工程分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的成立与发展
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复建与发展之初,它们分别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原来经办的有关金融业务,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则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兼办,这对金融宏观管理和工商信贷本身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为此,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专业银行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大一统的人民银行体制向二级银行体制过渡的最终完成。
中国工商银行是主管城市金融的专业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筹集和运用资金,支持工业生产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扩大商品流通,调节资金流向,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服务。经过多年的开拓发展,中国工商银行已位居我国各家专业银行之首,并跻身于世界最大的银行之列,成为以人民币资金为主和城镇金融业务为主的、提供多功能金融服务的国家专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创建时设有董事会,1986年国务院决定其不设立董事会,其分支机构的设置与我国的行政区划一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设分行和省辖市设分行,地区(行署)设中心支行,县(县级市)设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多方面业务优势,是我国最大的储蓄银行。从1991年起,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五年被评为《中国500家最大服务企业》金融保险业第一名。1995年《欧洲货币》杂志按总资产高低排列世界最大银行名次,中国工商银行排名第11位。
五、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化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努力,到了1993年,“把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已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致共识和基本思路,1993年底出台《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其核心内容是,要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促进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彻底分离,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骨干作用,进而形成金融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自此以后,在我国的文件提法中,四大银行不再作为专业银行出现,而都被称之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的指引下,各家专业银行形成了业务交叉的浪头,所谓农业银行进城,工商业银行下乡,中国银行办国内业务,建设银行发放周转性贷款,所有银行都办理外汇业务,这样的业务交叉使得我国专业银行不再局限于某项业务,而成了事实上的金融百货公司。至此,尽管四大国有银行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与国际商业银行比较,还有一定的距离,但就其业务的多样化而言,我国四大专业银行已经转化成国有商业银行。
(第三节)中央银行的诞生
中国人民银行改建成我国的中央银行,有一个较长的酝酿和逐步发展成型的过程,它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金融体制与国际接轨的关键性步骤。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体制及其职能
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研究金融体制改革问题,形成了会议《纪要》,并经国务院同意批转下发。这次会议深刻地反思了过去长期实行的“大一统”人民银行体制,强调通过银行,可以比行政方法做得更灵活,更有效,更有利于按经济办法管理经济。这是我国金融发展新时期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为后来的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作了初步的思想理论准备。同年10月,邓小平同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座谈会上,强调必须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由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加强。
1981年1月,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责。1982年7月,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和国务委员张劲夫在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递交的《关于设置中央银行的几点意见》中提出:“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中央银行,以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确保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已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对中央银行职能和设置、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关系以及中央银行的筹建和名称等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意见。
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加强金融管理,同时要求专业银行更好地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未能真正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为此,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并指出,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经济发展和社会资金的增多,银行的作用日益重要;强调为了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必须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以集中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建设,改变资金管理多头、使用分散的状况。
经过几个月的准备,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将从事一般工商企业信贷业务、人员和组织机构分离出去,新建中国工商银行,从而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上保障人民银行独立承担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能。
经过1984年、1985年和1986年的实践,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能进一步明确。1985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强调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宏观调节机构之一,要加强它的地位和独立性;所有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都必须服从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要加强监督与稽核,并有权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手段,严格控制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通过综合信贷计划、金融政策、外汇管理和信贷、利率、汇率、准备金等各种调节手段,来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贷款总规模,做到既能控制通货膨胀,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重申: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中国的中央银行。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以前,国家调整金融关系最重要的金融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定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研究拟定金融法规草案。(3)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4)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币值稳定。(5)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6)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7)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9)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10)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11)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
(12)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全国的保险企业。
同年4月,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又一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是我国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并重申其调控手段和调控目的,至此,我国中央银行体制初步形成。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履行真正的中央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第一,服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对政府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划拨清算、代理业务等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为政府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有代理国库,即通过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内开立的各种账户,为政府办理各种收支业务,包括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预算支出的拨付;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构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协助财政、税务部门收缴库款,等等,实际上就是执行国库出纳的职能。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即依据国家信用,代理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财政资金以弥补政府开支不足,具体办理国家债券发行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有关事宜。为政府统一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其中,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代替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金银贵金属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保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充当政府的金融顾问和参谋,为政府制定金融政策提供资料、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决策建议,并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出席国际金融会议和签订国际金融协定等。
中国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包括各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有:组织全国的清算事宜,即通过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相应级别的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为各家银行的总分机构联行之间,以及各家银行同业之间办理款项划拨及资金的清算。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全国的清算中心,主持全国各银行的票据交换和清算事宜。担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者,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可在发生资金短缺,周转不灵时,依据其持有的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再抵押或者直接取得贷款。
第二,调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运用所拥有的金融手段,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实现预期的货币和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具体表现在:一调节货币供应量,通过改变基础货币的供应量,确保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在一定程度上的均衡;二调节存款准备金率和贴现率,将全国商业银行信用规模调节在期望的水平上;三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即购进或抛售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扩张或收缩银行信用;四外汇市场操作,即参与或干涉外汇市场买卖,保持本国货币对外汇率的相对稳定。
第三,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最高当局,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以及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金融市场实行必要的管理控制,以维护金融组织体系的稳定和健全。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制定有关金融事业的管理法令和基本制度,确保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活动有章可循;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和迁移,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行预防性管理;监督、稽核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等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的服务、调控和监管职能,是其基本职能的高度概括,而其具体职责还将随经济的发展和管理体制的变化,而增减、充实和完善。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7)经理国库;(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至此,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分别移交给先期已经成立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并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依法监测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务院领导下的部委级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通常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任期一般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