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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新闻学应用研究(11)

党的十六大拉开了新世纪中国政治改革的序幕,建设政治文明是这场改革的主题。与此相适应,新闻传播体制正在并将不断地发生根本性的变动,舆论监督机制也将呈现新的特点和新的风采,在这种新的实践的基础上,新闻传播观念必将随之出现一系列深刻的变动。一旦新的新闻传播观念形成之后,又将促进新闻传播体制与机制的进一步变革。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政治文明建设背景下的新闻传播观念的自觉更新,是营造新的新闻传播体制和机制的前提和关键。

根据政治文明建设条件下营建新的传播体制和舆论监督机制的需要,下列几个方面是当前新闻传播观念更新的当务之急。

第一,知察权和传播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根据政治文明还权于民的要求,政府和公务员有向公民报告情况的责任,公民有了解情况知晓政务的权利。党的十三大曾提出,重大事件让人民群众知道,重要决定经人民群众讨论,这是政府和公务员对人民负责的起码要求。政治文明建设比这些应该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知察权又称知晓权、知情权、了解权。在民主社会,公民有权依法闻知政府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及一切有利其正当活动的社会信息。公民的知察权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新闻传播者的公开报道才得以实现。新闻传播者的职业行为——收集、核实信息和传递信息的活动不受阻碍,政府、公务员及一切有关方面人士不拒绝提供公民依法应知晓的信息,是知察权的主要内容。

凡政府、公务员及有关人士有意扣压公共新闻信息,或有意传播虚假信息,被认为侵犯了这项权利。新闻传媒知晓某一社会信息而隐匿不公开报道,也被认为侵犯该项权利。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知察权不仅仅被看作新闻传播者的角色权利,而被视为广泛的公民权利之一。

传播权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公民有依法通过新闻传媒和其他渠道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其二,新闻传播者有依法将采集、加工后的新闻信息通过新闻传媒自由送达至受传者的权利。各种报刊发行渠道不被设置障碍,各种广播电视节目无障碍地为视听者收受,是传播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取消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追惩制和预防制,是传播权的前提。

树立知察权和传播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观点,可以提升公民维权的自觉性,也有利于促进政府和公务员提升政务公开、对人民负责的自觉性,同时又可以推动有关这方面的立法,使政府成为公开的、务实的和有效的政府,减少以至最终取消暗箱操作政务的弊病,从而大大推动政治文明建设。

第二,新闻传媒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同时又是人民群众的喉舌。党和国家领导人近几年都讲过这一观念。早在1985年,胡耀邦在《新闻工作的性质问题》中就指出:“我们党的新闻事业,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事业呢?就它最重要的意义来说,用一句话来概括,我想可以说党的新闻事业是党的喉舌,自然也是党所领导的人民政府的喉舌,同时也是人民自己的喉舌。”江泽民在《关于党的新闻工作的几个问题》中也指出:“我们国家的报纸、广播、电视等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这既说明了新闻工作的性质,又说明了它在党和国家工作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笔者强调“喉舌论”观点,原因在于有些人片面地理解当好党和政府的喉舌与当好人民群众的喉舌之间的关系。他们把对党委负责和对人民负责、对上级负责和对基层负责对立起来,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对党委负责、对上级负责上,轻视甚至漠视人民群众、基层单位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新闻传媒怎能为政治文明建设尽心尽责?怎能对舆论监督敬业勤业?因此,正确地认识和牢固地树立“喉舌论”的观点,对于全面履行新闻传媒的社会角色功能,推动政治文明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新闻传播事业既有意识形态属性又有产业和企业属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结构学说,新闻传播事业属于上层建筑的思想上层建筑部分即意识形态领域,所以它无可置疑地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对此学术界少有争议。在我国,由于受到过去苏联新闻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把新闻传播机构作为一种事业单位,而不将其同时又视作企业。所谓事业单位,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库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的部门。在改革开放以前,这种认定大致是正确的。说是大致,因为不少新闻传播机构虽然也注意经济核算,但经济核算这一环节在新闻传播机构并不受重视,它们吃的是“大锅饭”,经费由国家支出,办好办坏一个样,同党政机关无什么大的区别。但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越来越多的新闻传播机构开始不吃“皇粮”而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经营方针,经济核算的体制受到重视并日益完善,企业的特点日趋鲜明,同过去那种“事业”

特点有很大不同。企业最大的特点,它是从事商品或劳务生产经营,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组织。所有涉及生产、经营的事业都是产业,因而新闻传播事业又是新闻传播企业。我国的产业政策和产业统计已明确地把新闻传播事业列入第三产业,即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以及直接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服务产业。

因此,新闻传播事业既有意识形态属性,又有产业和企业属性。这是新闻传播事业区别于其他事业的特殊之处。确立这一观念是很有意义的。这一观念指导我们尊重新闻传播事业的传播规律和产业规律,坚持新闻传播事业的相对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对于加强民主政治运作,推动政治文明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第四,党和政府领导人不是企业领导人。邓小平说过,政府只管你该管的事,不要管那些你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党和政府领导人应该集中精力抓大政方略,抓主要矛盾,才能纲举目张,才能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新闻传播界,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情况严重妨碍了新闻传播事业的整体发展。党和政府领导人兼任某些新闻传媒领导人,长官意志制约着企业规划和企业决策,一方面压抑着企业干部职工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又对其他传媒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严重干扰着政治文明建设的开展。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在执政行政方面可能是专家,有很高水平,但在领导企业,特别是传媒企业这种需要一定的专业素质的企业,他们未必是适当的人选。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正在融入全球化的今天,党政领导人兼任企业领导人,也是违反有关国际法、影响中国传媒企业形象和国际新闻竞争的一种不当之举。因此,树立党政领导人不是企业领导人的观念,在今天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

第五,新闻工作者是有独立思考权利的行为主体。尊重并维护新闻工作者的主体性,承认并支持他们的独立思考权利,牢固树立新闻工作者是有独立思考权利的行为主体的观念,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为推进现代化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今天,保护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不仅是哲学、新闻传播学方面的重要议题,而且首先是立法与司法的重要议题。因为,除了宪法有关条文一般地提到公民的言论出版权利之外,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的这一合法的、主体的地位。在今后出台的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和新闻记者法中,在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新闻出版自由的同时,应该有专条规定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规定新闻工作者的独立思考与独立操作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在与党委和政府发生种种联系与关系时,在同传媒业主与各级领导主管部门发生联系与关系时,能够援引法律之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应该指出,这是在政治文明建设中营造现代新闻传播体制,推动舆论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生气勃勃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亿万群众创造的,没有全国500多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印刷发行战线的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和推进现代化政治文明建设,是断然不可能的。

以上种种破旧立新的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理论创新,必然伴随着严谨、周密和务实的科学研究。后者是前者的助产婆。

这种科学研究,就是论证旧制度的落后性和陈腐性,论证新制度的合理性、必然性和不可战胜性。在这种新旧体制的论证和搏击中,必然会冒犯旧体制的威严,挑战旧机制的权威,冲击旧观念的地位,改革者必然会冒很大的风险。创新意识和创造活动,是同风险意识和冒险行为同时发生的。敢于创新和无畏风险,是一切改革者的基本品质。敢于创新和乐于冒险,是历史放在一切新闻理论研究工作者肩上的光荣而艰巨的重任,让我们为此而努力工作。

关于新闻立法指导思想的对话

新春佳节,朋友相聚,谈及新闻法立法指导思想,客诘主辩,颇费一番思索和口舌,事后细细想来,觉得新闻法讨论稿即将出台之前的这些争议,对于活跃讨论不无意义,故追忆若干,求教于读者诸公。

客:拜读了阁下发表在《新闻战线》上的关于新闻法的高论,很受启发。不过对于有些观点,敝人有不同看法,想讨教阁下。

主:别来客套,请指教。

客:大作说,纵观中外新闻立法史,新闻立法的目的不外两种:或限制和压制新闻自由,或确立和保障新闻自由。我国即将题记:笔者一贯认为,新闻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通过新闻立法保护公民的新闻传播自由。法律是双刃剑,既保护公民的自由,又防止和反对对自由的滥用,但防止和反对对自由的滥用,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自由。这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出发点。本文载于《新闻知识》1989年第4期。

出台的新闻法讨论稿,阁下以为可以划归哪一种呢?

主:回答您的问题之前,请允许我把话题拉得远一点。

在今年即将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新闻法讨论稿出台之前,不能说我国关于新闻的立法一点也没有。解放前,1906年清廷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1908年又公布大清报律,民国临时政府内务部制颁过民国暂行报律(后因国人特别是报界反对由孙中山宣布废止),北洋军阀政府制订过报纸条例和出版法,国民党政府先后拟定过宣传品审查标准、出版法、新闻检查标准等新闻法规。这一系列法规,均要求注册登记,强调保证金、事前检查和批准制,规定了严厉的惩治“讪谤”和违禁措施。它们都是为了限制和压制新闻自由。解放以后,虽然没有颁布过新闻法,但有三方面的规定,明确地具有新闻法规的功能与权威:

一是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二是解放初的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三是中共中央和中宣部的规定和政策,这是最主要的。这三个方面的规定,除宪法之外,几乎全没有以明确的语言确立和保障新闻自由。从这个角度说,即将出台的新闻法,的确是我国新闻立法史上的光辉的里程碑。

客:您的看法已经很清楚了,我国的新闻法,应该一反历史常态,成为第一部以鲜明的语言确立和保障新闻自由的新闻法。

主:很对。这是40年来新闻自由和新闻管理上无数教训的总结果,往远说也是对80多年来新闻统制的总否定。积40年或者说积80年之经验,我们应该追求和必须争取的新闻法,应该是一部民主的、也就是确确实实保护公民新闻自由的新闻法。

客:老兄,您这么看问题,是不是有点混淆旧时代、旧中国政府主持的新闻法规同新中国新闻政策的不同性质了。

主:不。但要作具体的分析,不能简单地说是,或者不是。

从民主和专制即从性质上说,两者是不同的。从职能上说,两者却有相同的一面。解放前的新闻法规突出统制,新中国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也着眼于管理,防范对自由的滥用,限制新闻自由。所以,最近10年,特别是这几年,人们要求尽快制定一个保护新闻自由的新闻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了。因此,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真正的新闻法,必须是一部充分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

客:照阁下说来,新闻法就不必包括那些防范和惩治滥用新闻自由的条文了。

主:请不要误会。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至于立法的内容,新闻法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都必须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内容:权利和责任,或者说保护某些民主权利,惩治某些对民主权利的滥用。这一点,我在《新闻战线》发表的那篇小文章讲得很明确。我说,作为严肃的立法即完整的立法,新闻法在确立和保障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规定防范和惩处对新闻自由的滥用,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至具体规定禁载事项。但是,这些规定,同解放前那些法规的惩治违禁的规定,同解放后的那些新闻纪律,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迥然不同的。

客:有什么不同?愿闻其详。

主:解放前的那些法规,出发点是为了限制新闻自由,落脚点还是进一步限制新闻自由。解放后的新闻政策等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结果同样是限制而不是发展新闻自由。这从几十年来我国新闻自由很不充分、条条框框数不胜数这一点可以看出来。解放前后的这些法规从职能上,有相同的地方,都是着眼于管理。我们期望中的新闻法不应这样。在实施新闻自由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对于新闻自由的滥用,比如泄露国家机密,诽谤他人,散布诲淫诲盗的内容等,这样就违背了实施新闻自由的初衷,反对并惩治这些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就可以更好地、更健康地、更广泛地确立并实施新闻自由。由此看来,规定对滥用行为的惩处,正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新闻自由。我再简要地重复一遍,新闻法同以往新闻法规不同的是,新闻法应以确立和保障新闻自由为主旨,惩治滥用行为不能成为新闻法的重点,这种惩治是积极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新闻自由。它不是一般的管理法规,而是确保公民合法权利的民主法、权利法。

客:据闻阁下是赞同办民间报刊的,新闻法对此应有何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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