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54300000020

第20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一——直隶及各省案件复核程序(6)

《大明会典》曰:“凡在外,五年审录。”又曰:“洪武二十四年,差刑部官及监察御史,分行天下,清理刑狱。”洪武二十四年所差之审录官系刑部及都察院二法司之官1,正统六年(1441),大理寺官1亦奉旨赴直隶及各省审录罪囚。《大明会典》载:“正统六年,令监察御史及刑部、大理寺官,分往各处会同先差审囚官,详审疑狱。”所谓“先差审囚官”,是指巡按御史。正统十二年(1447),差官审录之制又变,皇帝不再差遣监察御史,而仅差遣刑部及大理寺二法司官1赴直隶及各省审录罪囚。

《大明会典》载:“(正统)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录。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证佐可结正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若御史别有公务,督同所在有司审录。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皇帝之所以仅差遣刑部及大理寺二法司官1赴直隶及各省审录罪囚,系因皇帝原已差遣巡按监察御史赴直隶及各省,毋须重复差遣监察御史也。

成化七年(1471)以前,皇帝差官审录直隶及各省罪囚,无固定年分,并非定制。皇帝认为有需要时,即可降旨差官审录直隶及各省罪囚。成化八年(1472),差官审录始定为五年一次,成为定制。

兹选录洪武二十四年至成化七年差官审录之事例如下,以明成化以前差官审录之实际情形:

1洪武二十四年(1391),“差刑部官及监察御史,清审天下狱讼。”

2永乐九年(1411)夏四月癸巳,“刑部、都察院言:‘各布政司、按察司所鞫重囚,审复明白者,请遣官临决。’上曰:‘虽云审复明白,然能保其中悉无冤乎?……其再遣人审复来闻,而后遣官决之。’”此所谓“审复”即是审录复奏。

3宣德八年(1433)八月十八日,皇帝敕谕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今尔等处决天下重狱,夫犯者既皆在外,但凭所具之词,即行处决,其词宁无虚饰者乎?人命至重,死即不可复生。其遣的当官,分临各处,同三司、巡按监察御史及府州县,公同详细审实。若情犯深,果无冤枉,听从处决。如情有可矜、狱有可疑及审异不服者,仍监候具奏,与之辨理。”此所谓“遣官审录”

即遣官审录处决(审决),亦即差官审决。

4正统六年(1441)夏四月甲午,“敕监察御史等官详审天下疑狱。

……奏令分往各处,会同先遣审囚官及巡按御史、按察司官,于凡囚犯事可疑、情可矜者悉心审谳,务在平恕。”此次审录,三法司官1均奉旨赴各省审录。

5正统十二年(1447),“差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录。”

6成化四年(1468)奏准:“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隶,会同巡按御史审录。”

7成化五年(1469)九月癸未,“刑部郎中陈俨审录南直隶狱囚,死罪之有冤者十人……俨皆为辩明,具狱上请,从之。”

二五年审录前述皇帝不定期差官审录直隶及各省各类人犯之作法,成化八年(1472)开始制度化。《大明会典》载:“成化八年奏准,今后五年一次,请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录囚。”依据这项敕令,五年举行一次审录。但事实上,五年审录未必如期举行。正德元年(1506)夏四月癸丑,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奏:“五年一审录事例详于在京,而略于在外。”嘉靖十五年(1536)为办理直隶及各省审录事宜,朝廷并发给恤刑官审录关防。《大明会典》载:“(嘉靖)十五年,铸审录关防十五颗给恤刑官。”五年审录制度益形制度化。

成化八年以后的五年审录制度,《大明会典》定曰:“国朝慎恤刑狱……其在外,则遣部寺官,分投审录。北直隶一1,南直隶江南北各一1。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福建、广东、广西各一1,云南、贵州共一1。各奉敕会同巡按御史行事。”定制后的五年审录工作,《大明会典》定曰:“(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请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审录见监一应罪囚。真犯死罪,情真无词者,仍令原问衙门监候呈详,待报取决。果有冤枉,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陆续奏请定夺。杂犯死罪以下,审无冤枉,即便发落。”

明代的五年审录制度有其制度上的缺失。关于其缺失,嘉靖二十年(1541)三月丙午,刑科给事中庞遂以五年差官审录上言:狱者,民命所关,事至重也。顷司刑之官,苛刻者锻炼深入,苟简者因袭抄誊。上司不察而误信,冤民哀挖而无从。积滞之冤,上干天和,所望以察诬枉、宣德泽者,惟此五年审录之举耳。今差去诸臣复拘泥成案苟且竣事,外有审录之名,内无矜详之实,欲断狱得情难矣。又查差官审事例,原勘原问官出入等罪悉免究问。明例所在,实有深意,若乃明知其枉而顾忌原问,私避嫌谤,故不与辩,或诬入重情,必致之死,此其残忍欺罔之罪,将推诿哉?乞敕所司移文所遣官各会同巡按御史、三司等官,凡一应重囚,务虚心研审,必得情实,有可辩理释放,发遣豁者,皆速与施行。若果有冤枉而初为审辨官所辨出者,原勘原问官仍置不论;如审辨官明知冤抑不与辨,或忌原问而诬入,后为他官所辨出,原问经审官皆宜追论;若本无冤枉而徇私曲纵者,亦宜谴。如此,庶朝廷钦恤之典为虚,而天下可无冤民矣。

嘉靖二十二年(1543)四月壬午,刑部主事江满亦上言五年审录之缺失:

臣等分方谳狱,期广圣恩,但臣所驳问者,所司类不速报,其矜疑大辟奉旨遣发者,复辄易立。……请申禁各省司府,如有仍前怠缓偏执,及已奉钦依擅自更易者,听本部参究诏罪。(报可)

刑部主事江满所说的审录官审录结果“已奉钦依擅自更易”的缺失,嘉靖二十六年(1547)曾敕令地方官改正。《大明会典》载:“(嘉靖)二十六年令,凡经审录官奏审过重囚,奉有钦依饶死者,抚按官即遵照发遣,不许仍执决单,故行奏扰。二司官如有故违钦恤,敢为番异,竟致人于死者,巡按御史指实具劾,本部察访参奏。”

直隶及各省五年审录完结后,审录官应奏闻皇帝裁决。前已言之,各地提刑按察司及巡按御史本即有审录罪囚之责,皇帝差官赴直隶及各省审录各类人犯,审录人犯一事即有重复之嫌,按察司及巡按御史与审录官(即恤刑官)于审录权责上难免扞格。万历十五年(1587)初,山东巡按御史即曾就审录官与巡按御史之权责建言:“审有矜疑,行有司问明通详,巡按衙门参酌停妥,然后奏请。”同年三月庚戌,刑部认为:

夫矜疑必请详于御史报可,始许具题,是恤刑官为御史一理刑官也,何谓专敕?审过矜疑若干,令法司复行,恤刑官照数具题。是恤刑官尽受成于御史也,何谓钦差?且宪臣主于执法,部臣主于宽恩,各有所重,原不相制。若一一尽专于御史,惟一御史足矣!又何须五年特遣部臣恤刑为?

上述万历十五年有关五年审录权责之争执,奉旨:“巡按御史及恤刑官审录,各照旧行事,不必纷更。今合候命下,使事权各有所属,职司两不相妨。”至于万历年间直隶及各省五年审录的程序,大致如下:

1(审录官)据原招以别矜疑,允驳听之部议。

2法司之奉旨议复也,据原奏以定允驳,可否请自上裁。

五年审录之业务由刑部主办,但皇帝差官审录直隶及各省各类人犯时,直隶及各省地方官因系原勘原问官,责任攸关,故常有掣肘情形。万历十九年(1591)四月辛丑,针对五年审录恤刑制度,刑部题恤刑四款:

一、恩恤宜广。奉差官须虚心详审,惟求至当,不拘人数。本部题复,亦惟详其恤之当否,不得以数多参驳。

二、鞫审宜慎。狱情变伪无穷,须不厌烦劳,吊取始末卷案,前后招对细简严查,临审时详问证佐,务得真情以洗沈冤。

三、平反宜公。恤臣主于原情,按臣主于执法,各不相戾,苟为摘一二按臣所经参驳之狱以为矜恤,安用恤录为哉!宜去雷同尚平允,按臣亦宜和衷,共沛德意。

四、事权宜重。每恤臣所历地方,专责理刑一1听其委分驳勘。

府、州、县正官俱不得相抗玩怠。违者揭呈,重则参奏。恤录官事竣,亦听该科分别考核。

直隶及各省案件本应由地方官1自行依限审结,巡按御史又系中央派往地方审录人犯之官1,无论是不定期或五年一次由皇帝差官审录直隶及各省各类人犯,均系叠床架屋,亦容易引起审录官与原问官之矛盾或冲突,并非妥适作法。不定期审录或五年审录制度,清代废弃不用。

(第四节)直隶及各省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慎刑程序——差官审决

一差官审决的沿革

明代的死刑制度,洪武初就已分成真犯死罪和杂犯死罪两种。真犯死罪是指极重大的死罪案件,杂犯死罪是指其他非重大的死罪案件。真犯死罪人犯应决不待时,杂犯死罪人犯则多免死戌边。依《大明会典》记载,洪武初定,真犯死罪六十五项,杂犯死罪十三项。洪武三十年定,决不待时七项,秋后处决五十一项,工役终身四十二项。永乐元年定,迁发种田八十八项。洪武初定的真犯死罪,洪武三十年(1397)改为决不待时。洪武初定的杂犯死罪,洪武三十年改为秋后处决。

明代的死刑制度在弘治十年(1497)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大修正。弘治十年那一年把死刑分为三种:

(一)真犯死罪,决不待时:此即立决,又分为:1凌迟处死:共十二项。

2斩罪:共三十五项。3绞罪:共十三项。

(二)真犯死罪,秋后处决:此即监候,又分为:1斩罪:共九十三项。

2绞罪:共七十五项。

(三)杂犯死罪:又分为:1斩罪:共四项。2绞罪:共七项。

嘉靖二十九年(1550)及三十一年(1552)增定,真犯死罪中,增斩罪十八项,绞罪十一项。万历十三年(1585)增定,真犯死罪中,增斩罪八项,绞罪四项。

洪武三十年(1397)所定“决不待时”即系“立决”,而所定“秋后处决”即系“监候”(监禁候决之意)。“立决”与“监候”之别应即起于洪武三十年。

《大明律》上并无“决不待时”与“秋后处决”的区分,此种区分来自明太祖的敕令。“秋后处决”(简称秋决)的传统历史悠久,西汉时代已有此种作法。

明初,各省及直隶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定案后,执行前,皇帝常“差官审决”。洪武二十三年(1390)秋七月辛亥,即有事例。洪武二十五年(1392),“令刑部详审在外呈详狱囚,务得真情,然后差官审决。惟云南路6,令本处会官详审处决。”这是明代差官审决(审理处决)敕令的最早记载。洪武三十年(1397),《大明律》颁行天下。《大明律》第435条(有司决囚等第)规定:

“至死罪者……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明律第四三五条的规定与洪武二十五年的敕令大体相同。

关于差官审决一事,《大明会典》载:“永乐元年令,各布政司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此项敕令已与《大明律》第435条(有司决囚等第)之规定不同。《大明会典》又载:“宣德八年谕法司:‘天下重囚,遣的当官,分临各处,公同巡按御史,详审处决。’”此项谕旨亦与《大明律》第435条(有司决囚等第)之规定不同。

直隶及各省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差官审决制度,正统四年(1439)又变,《大明会典》载:

凡各都司、布政司所属并直隶府、州、县军民诸衙门,应有罪囚,追问完备,杖罪以下,依律决断;徒流死罪议拟,备申上司详审。直隶听刑部、巡按监察御史,在外听按察司并分司,审录无异。徒流罪名,就便断遣,至死罪者,议拟奏闻。事内干连人数,先行摘断不须对问者,发落宁家。必合存留待对者,知在听候。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巡按监察御史,在外从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公同审录处决。如番异原招、事有冤抑者,即与从公办理。若果冤抑,并将原问(原)审官吏按问。其应请旨者,奏闻区处。若审录无异,故延不决,及明称冤枉,不与伸理者,并依律罪之。

很明显的,正统四年的敕令也与《大明律》第435条(有司决囚等第)不同。明代差官审决直隶及各省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乙事定制于弘治二年(1489)。弘治二年(1489),“令法司每年立秋时,将在外监候一应死罪囚犯,通行具奏。转行各该巡按御史,会同都布按三司,并分巡分守。南北直隶行移差去审刑主事,会同巡按御史,督同都司府卫从公研审,除情真罪当者,照例处决。果有冤抑者,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径自具奏定夺。其未转详者,责令转详。未问结者,督同问结。俱要遍历衙门,逐一研审。”

从上述弘治二年的敕令,可以看出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差官审决之变革:

(1)各省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之审决,由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及分巡分守道公同为之。

(2)南北直隶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之审决,由刑部主事、巡按御史及都司府卫公同为之。(南北直隶无布、按二司。)

依弘治二年敕令,各省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之审决,已不再另差官1审决,而由巡按御史为之。仅南北直隶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之审决,仍然另差官1审决。弘治二年后,各省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之审决,系由各省巡按御史主审。此项“审决”制度兼含“审理”与“处决”两部分,且系于立秋以后为之,实质上系各省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之“秋审”与“秋决”,惟当时无“秋审”

之名而已。

二差官审决的程序自弘治二年始,差官审决制度成为定制。惟南北直隶与十三省之差官审决颇有差异,南北直隶之差官审决以刑部主事及巡按御史为主,十三省之差官审决以巡按御史为主。弘治十三年(1500)定:“每岁,奏差审决重囚官,北直隶一1,南直隶,江南、江北各一1。”又嘉靖三十八年(1559)题准:

“大同系重镇,应决重囚合改行宣府地方,比照南直隶,江南、江北事例。北直隶添差关内一1,关外一1。以后每年立秋后,刑部照例选差前去,务要霜降后俱到地方,会同巡按御史审决重囚。”由上述史料可知,每年差官审决,弘治十三年起,刑部原差北直隶一1,南直隶二1。嘉靖三十八年起,刑部改差北直隶二1,南直隶则仍为二1。

直隶及各省每年以决单将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奏闻皇帝,皇帝差官审决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情真者,自应处决。矜疑者,则应缓决。番异称冤者,亦应缓决。每年差官审决,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情真者、矜疑者及番异称冤者,俱应奏闻皇帝裁决。以嘉靖四十一年(1562)差官审决为例,矜疑死囚不在少数。《明世宗实录》载:

嘉靖四十一年十二月戊寅,法司类奏天下矜疑重囚之数:刑部十五人,南京刑部二人,北直隶九十八人,南直隶七十七人,浙江二十二人,江西四十六人,福建十八人,湖广五十二人,河南七十二人,广东二十七人,陕西五十人,山东十九人,四川一百人,山西九十六人,广西十六人,云南十七人。

关于每年差官审决时,应秋后处决死罪人犯何者应处决,何者应缓决,洪武末年即有定例,惟未形成制度。依前述正统四年(1429)敕令,似仅有情真与番异两种情形。成化二十三年(1487)七月戊午,刑部奏请差官审决时,皇帝曾谕令:“其情真罪当者,依律处决;番异称冤及可矜疑者,具实奏闻,毋致诬枉。”又依前述弘治二年(1489)敕令,已有情真、冤抑及矜疑三种情形。

对于差官审决,“审决”一词的含意及应有作法,万历十一年(1583)十月戊午,刑部复礼科给事中李以谦题:

每岁录囚不曰处决,而曰审决。恐临决之有冤抑而再加详审也。

近年各省直逼审决之期,但择情重者决之,是处决而非审决也。宜行巡按御史虚心详谳,有情与律背,事与招违者,即为办理。事虽不冤,执词不服者,亦缓决,以待下年再审,不得一概行刑。至于元恶大憨,有会审批允十数年不到部院者,应将稽迟官吏坐赃重究,庶狡恶者不得幸免。

(上是之)

南北直隶差官审决时,刑部官1应先赴内府领精微批文。《明世宗实录》嘉靖二十二年(1543)八月戊戌载:

南北直隶决囚,原系刑部编定外号为一籍,用印给各府分贮。每遇秋后,则刑部先期奏请,遣官赴内府领精微批文,以批号比内号,底簿号同,赍诣各地方,会同巡按御史审决。

同类推荐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一部。
  • 犯罪构成与刑事处罚

    犯罪构成与刑事处罚

    本书围绕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与刑事处罚这两大主题,分为两编进行了宣讲。两编主要依照刑法总则条文顺序,区分专题作问答式宣讲。每个专题分为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四个部分。宣讲要点重在回答基本概念、内容和把握原则,再以典型案例作示范,之后以专家评析作进一步讲解和说明,最后附以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文件。需要特别说明,法条指引部分主要为节录式引用,以节约篇幅。
  •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2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2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是由资深警察何斌经过五年采访,根据一线警察口述资料,加工整理而成的一部刑侦纪实故事集,书中精选了四十多个真实的经典案件,包括杀人案、抢劫案、诈骗案、盗窃案等不同案件类型,将凶杀、绑架、奸情等犯罪元素一网打尽。
  •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对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尊敬老人、关怀妇女、爱护儿童的崇高精神。坚持这一原则,对于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树立尊老爱幼的婚姻家庭关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重要意义。
  •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是追求真理的过程,求索是实现梦想的有效途径,求索是富有激情的外在表现和物化形式,求索是实现超越的必由之路,求索是开启一切成功的钥匙,求索也是智者的一把利剑。过去的经历证明自己有了求索的精神才有了一个一个的成功,才对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得出了许许多多独特的见解和结论,才能快速把握一些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做起事来事半功倍。
热门推荐
  • 若只如初见:简单的幸福

    若只如初见:简单的幸福

    三年蜕变,一场抢人大战爆发!“是我的,你抢不走!”“呵,要试试吗?”“哼,来啊,怕你啊?”许晨无奈地看着两人厮杀,火药味越来越强烈,呜,搞什么啊!!林熙然天天送花给许晨,每天说早安,带着她晨跑,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她准备生日狂欢。欧阳辰溪自然要更酷炫,抢走林氏的案子,轻而易举让林熙然的计划泡汤,趁着漏洞为许晨遮风挡雨。“晨晨,嫁给我好吗?”“嗯!”看着两人幸福地相拥在一起,欧阳辰溪黯然退场,“没事,我可以一直守护你。”心只有一个,也只属于一个人。<若只如初见:简单的幸福,新书各种求!>
  • 福妻驾到

    福妻驾到

    现代饭店彪悍老板娘魂穿古代。不分是非的极品婆婆?三年未归生死不明的丈夫?心狠手辣的阴毒亲戚?贪婪而好色的地主老财?吃上顿没下顿的贫困宭境?不怕不怕,神仙相助,一技在手,天下我有!且看现代张悦娘,如何身带福气玩转古代,开面馆、收小弟、左纳财富,右傍美男,共绘幸福生活大好蓝图!!!!快本新书《天媒地聘》已经上架开始销售,只要3.99元即可将整本书抱回家,你还等什么哪,赶紧点击下面的直通车,享受乐乐精心为您准备的美食盛宴吧!)
  • 上古世纪:自由与梦

    上古世纪:自由与梦

    一个大胆的设想,几个逐梦的少年。计划,会梦想成真吗?LooK,梦起自由岛。
  • 天脉神轮

    天脉神轮

    一代天骄,沦落凡尘!一路荆棘,铺就传奇!不平凡的人生之路,造就永世的传说!
  • 冷酷邪神:废材小姐太嚣张

    冷酷邪神:废材小姐太嚣张

    死后穿越,竟是无父无母的废材,改变体质,从此,与同伴共闯天下。他,万年玄冰,只为他春回大地,她,万人之上,只与他相伴永生。他说:不是无情,亦非薄性,只是没遇见让自己心动的人。她说:若非死别,绝不生离。除非有一天,你撵我走。
  • 高三随笔

    高三随笔

    当七月的风吹过阳光洒满了窗格我们十指轻扣着听同一首歌那一场大雨滂沱时间在这里定格十七岁的我总爱傻笑着抬头看你说你说美好和那些经过你说时间敌不过你我世界是一个圆怎么会走散了那时候最好的我们有简单勇敢的天真有明亮坚定的眼神
  • 屌丝神仙逛都市

    屌丝神仙逛都市

    一个出生于1103年的人在得到一本残缺的修真秘籍之后,靠着自己的努力修炼到了渡劫期,谁知在渡劫时却灰飞烟灭。在阎王的照顾下,他带着意识转世,从而可以继续修炼。借助前世对自然的感悟,三岁半的他就修炼到了灵寂期。一次乌龙的绑架事件,将他领上了一条诡异、离奇、笑料百出的修真之旅。
  • 暮染果果

    暮染果果

    这是果果的短篇合集,欢迎大家旁观,收藏。
  • 殇空王灵

    殇空王灵

    殇,死亡的意思。她是统治黑暗的王者,也是死亡也舍她而去的可怜人。
  • 道士的一生

    道士的一生

    本书写了,一个被老道士收留养大的弃婴,通过怎样的磨难走向世界的巅峰呢,请关注我的书《道士的一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