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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人才培养与知识创新的摇篮——改革发展中的高等教育(2)

建立以政府为主的多元办学体制与投入体制我们正处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社会化的时代,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更多地依靠人才和智力,知识与技术将起到比任何其它资源更为重要的作用,因而高等教育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升与增强。我国正处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又面临信息化的任务,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是我国选择的一条新型工业化道路。这条道路不同于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工业化道路,而是一条跨越式的道路,实现跨越的关键是知识、技术与人才。高等教育是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与知识创新的摇篮,是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依靠力量,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就成为我们国家事关全局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发展高等教育,面临着扩大教育规模的两个现实问题。一是我国人口基数大,虽然实行了计划生育,但人口仍处在增长阶段,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增长很快;二是经过5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庞大的高等教育体系,但相对于形势发展要求而言,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仍然缺乏,财政的负担也相当沉重,特别是地方管的院校更为困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平均每年以8%左右的速度递增,但按人均计算,个人所占国民生产总值份额很低。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政府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性经费大大增加。发展高等教育是不可挤占别的教育的资金,以牺牲别的教育为代价的。面对这两大现实问题,只能走改革之路,用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发展问题。这就是建立以政府为主的多元办学体制,以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建立以政府为主渠道的多元投入体制,以解决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所面临的经费紧张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以来高等教育不仅统一由国家管理,而且主办高等教育的权力也均属于国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提供了经济制度条件,使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成为可能。1993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指出:“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新的高教办学体制而作出的决定。

1995年3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及规范高等教育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在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这一专门法对高等教育多元办学体制又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给予法律支持。1997年,国务院首次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依法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行政规范,标志着我国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进入到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新的发展阶段。为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以满足国家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在改革发展中还创办了广播电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及各种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培训等多种办学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改革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新格局,国家立法予以保障,政府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使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局面逐步打开,进而得到较快发展。到2001年,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已达1200余所,注册学生113万余人。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89所,在校学生15万人。我国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正在成为整个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为培养数以亿计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作出贡献。

社会力量办学即是民办,与政府办学的不同之处在于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并非国家机构;出资者是社会组织或个人,是自筹办学资金,而非政府财政拨款。从校产所有制来讲,不是国有即全民所有,而多数则是集体所有。

民办学校同样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育、教学与公办学校有同样的要求。我国在历史上虽有民办学校的传统,但在新中国成立后一律改为公办,使民办教育长期中断。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庞大的公办教育体系,特别是公办的高等教育体系,发展民办高等教育,达到公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是相当困难的,在许多人的头脑中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也是不等价的,因而发展民办的高等教育面临种种困难,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现在国家已正式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将进一步依法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民办高等教育面向职业教育与培训方向,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需要明确举办者的合法利益,允许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外,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以调动办学积极性。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依法办学,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制止和查处乱办学乱收费乱发文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把鼓励、支持民办教育与查处坑蒙拐骗学生、家长的行为相结合,维护民办高等学校形象和声誉。政府还可根据需要与可能,为民办高等学校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以增强实力和为地方服务的积极性。

发展高等教育,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需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高等教育经费总感到不足虽然带有普遍性,但尤为突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高等教育资源短缺,人口增长,需求上升,往往使财政陷入极端困难的境地,无力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是一个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的紧缺一直是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首要因素,牵动着社会的方方面面,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难点与热点。一个时期以来,高等学校面向现代化建设,打破封闭办学局面,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这是高等教育在改革中的一大进步,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另一方面,为了创收,为了增加学校和教师的收入,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盲目地办公司,搞投资,其结果是不仅往往造成亏空,而且严重分散了教学、科研的力量,影响了教育质量。这种局面形成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费短缺,对于很多教育工作者而言,明知不可为而又不得不为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高等教育必须进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体制改革、教育与教学的改革,这是对的,符合教育与经济制度关系的基本规律。面对这种新的改革形势,有人又提出教育要产业化、市场化的观点。教育界很多人是不赞成这种观点的,认为教育是一种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的特殊产业,不可能像其它产业一样实行产业化,也不可能完全靠市场来进行调节,实现市场化。“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而如何办学,如何培养人,必须正确处理教育与经济的关系,教育与政治的关系,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不能完全用经济手段来办教育。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的。高等学校培养的学生要尽可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能脱离市场需要去办学,但不能用市场去代替根本宗旨,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提出教育要产业化,要市场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源于对教育经费不足的一种思索。可见,经费问题关系高等教育发展,也关系到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为此,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为解决教育经费不足问题,为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2002年11月8日召开的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报告中强调:“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对农村教育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完善国家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和制度。”

为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得到落实,我国走的是一条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改革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的道路。《中国教育改革指出:“增加教育投资是落实教育地位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个人都要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通过立法,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纲要》还具体明确了政府逐步增加教育投入的意见:

“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要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八五’期间逐步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不低于15%。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县(市)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进一步完善城乡教育附加征收办法。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的2%到3%计征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和计征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上述所征款主要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它用于教育的附加费。”以上这些关于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和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的意见,均在国家教育法律中予以确立。1995年3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加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1998年8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对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也予以明确,主要包括收取非义务教育学费、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捐资助学和捐赠、集资办学、运用金融和信贷手段融通教育资金、学校基本建设与设备购置实行优惠政策等。这些意见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如《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它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中央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市(地、州)政府共建高等学校,及教学科研生产(即产学研)联合体的发展,又进一步扩大了高等学校获得经费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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