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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其他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5)

此外,《条例》还对与集成电路相关的一些概念作了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权利内容及归属。《条例》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此外,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面规定的条件。

《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内容。首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有权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其次是权利人有权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首先原则上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另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条例》还规定了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此外,《条例》规定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3.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规定。《条例》规定集成电路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受到保护,也就是说登记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前提。《条例》第三章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作了规定。首先,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如果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以及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复审后,做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在《条例》第四章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可以合理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无须征得权利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此外,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做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非自愿许可的理由,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裁决。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条例》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例》还规定了有关临时措施和财产保全的内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此外,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最后,《条例》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布图设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活动作了规定。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布图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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