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许多未来学家、经济学家和科技政策专家对新世纪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得出的结论尽管有差异,但共同的一点是:在新世纪,综合国力的竞争,必然越来越集中到知识、科技的竞争,进而集中到知识产权的竞争”,尤其是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具有强大的竞争实力,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不强,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竞争力强的核心技术(专利权)和优质品牌(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拥有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知识经济发展和财富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准。
知识经济社会改变了产业结构布局,知识产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日益增大,知识产权拥有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文化水平高低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表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是核心竞争力所在。知识经济引起了产业结构的重新调整,以美国为例,信息技术、微电子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其中的信息产业在世界经济中居于领先和主导地位。日本是自然资源相当匮乏的国家,但依靠知识产品和知识产权成为世界强国。有些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丰富但由于缺乏高智利成果,而成为经济上的穷国。上个世纪,世界首富一直被石油大亨把持。新世纪以来,世界首富连年来是高新技术成果的创造者,创造价值最高的产业是信息产业,如美国微软、戴尔公司。国内外评估价值最高的大多是无形财产。近年的世界100强品牌排行榜,评估价值最高的是可口可乐商标,价值300多亿美元。知识经济社会,创造社会财富最多的产业是信息产业,而非传统的汽车、钢铁、机械业。美国从1996年起,版权产业的核心,软件业、影视业等产品出口额已经超过农业、机器制造业,在世界上占首位。
在世界迈向知识经济之时,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日益显现出来。WTO的TRIPS协议的签订,标志着知识产权贸易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三位一体成为世界贸易的三大支柱。在国际贸易中,WTO的许多成员国逐步取消关税保护而代之以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发展趋势。国际市场竞争中存在三个壁垒,即技术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和反倾销壁垒,现在,关税壁垒在世界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减弱,取而代之的是技术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知识产权对占领市场和保护市场的作用日益重要。微软(Microsoft)、英特尔(Inter)、惠普(HP)公司等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对大量的中小企业收取专利费,其主流产品从市场上赚取了高额利润。中国DVD企业被征收大量专利费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二)从法学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注重的是这种制度的安全与秩序
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在产业上的开发和利用更有效率,是知识经济的必然选择是对知识的生产、传播、应用的保障体系。只有维护知识产品的交易秩序的安全,才能使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的确认、利用和保护为内容所形成的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对科学技术和人类文化事业的激励、推动作用日益彰显。它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激励技术创新,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治经济,是制度经济。知识经济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才能使知识产品的生产、利益、分配有序进行;必须要有与其相适应的规则和制度作保障,才能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这种制度应当是一种有效的、激励创新的制度,来保障和促进知识成果的创新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就具有这样的激励作用,它是知识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制度来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和推广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提高生产力;商标制度是为了维护商品或服务的正常流通,保障商标权人、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著作权制度是为了保护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保障机制。它能够保障创新者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不被他人非法侵犯,对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促进智利成果的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权利的实现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或国际公约来提供制度保障。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公约》及《人权宣言》中,将知识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规定。从西方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至今,现在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统一的财产权制度,世界上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该制度,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被各国更加重视。“如果说工业经济时代的立法的价值目标,主要在于建立与维护物质财富创造和流转的秩序,财产法的重心是物权法,那么,知识经济时代立法的价值目标,则主要是创造与维护促进高科技发展的环境,财产法的重心转向知识产权法和其他科技成果法”。“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市场经济,以知识成果的产权界定和有效保护为主要特征,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外部的公平竞争法律环境,对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作用”。日本在2003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把今后的发展方向定位于高附加值产品的制造领域、制造业技术。并加大了对高尖端领域的研发投入。在高科技领域包括家电产品,基本专利由美国控制,虽然彩电是日本强项,但向美国缴纳大量的彩电、数字照相机专利使用费,日本的研究多为改良性的,基础专利不多,日本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因此,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是一个国策的转变。
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调节的功能。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建立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通过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知识的创新,在创造者和权利主体以外的公众之间进行利益分配,在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专有权与发展科技文化两方面寻求利益平衡点,既发挥其激励的作用,又要促进社会进步。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调节功能体现了法律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在多种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以保护智利成果创造者利益为出发点,并兼顾公众利益,防止权利滥用,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全社会科技发展和文学艺术的繁荣,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国际合作与竞争。开展知识产品国际贸易,能够促进对外的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优秀的文化产品,对于提高我国的创新能力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国家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创造了条件,使先进科技和优秀文化成果得以广泛传播。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负面作用与反垄断法规制
(一)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制度的负面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弊端和消极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国际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同时,一些负面影响也显现出来,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不正当行使及权利滥用,形成知识霸权和技术垄断,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美国近年已经开始对知识产权制度消极后果进行反思,一些大公司的技术发明人对智利成果的垄断获得巨大利益,但同时,限制了自由竞争,对中小企业实行技术封锁,阻碍了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在美国,反对知识霸权和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认为当初林肯所预言的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薪”的作用已经不是完全正确的,专利制度可能会造成知识垄断和知识霸权。2002年9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报告显示,美国部分民众近年来反对过度保护知识产权。甚至认为专利制度已经不是一种激励制度,要求国会通过立法严格专利审查标准。(最终美国没有提高授权标准,而是注重授权后对权利的限制)。近年来美国法院的一些专利案件的判决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制,以克服专利制度的弊端。美国知识产权学界对美国1998年版权法案向社会公众领域扩张的违宪行为提起了合宪性审查的诉讼。微软通过对软件的版权保护和硬件专利保护实行垄断。前几年发生的微软垄断案就存在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问题。微软利用Windos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式销售免费InternetExploer浏览器,企图挤垮竞争对手,控制浏览器市场,实行技术垄断,后被本国的反垄断组织告上法庭。微软在欧盟、我国台湾地区受到违反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的起诉而受到巨额罚款。我国企业遭遇跨国公司的DVD专利收费,也存在这些公司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价值目标是鼓励知识产品的产生与创新,追求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该制度的激励作用,又要维护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符合公平理念与价值,但是法律上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而没有绝对公平。知识产权与公共知识资源、共享知识之间存在冲突,解决冲突的原则是利益平衡原则,其难点是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找准二者利益的平衡点,而该平衡不是绝对的,难免会有一定倾斜,或倾向与权利人,或倾向与社会公众。
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专有性的权利,实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市场垄断。知识产权虽然是合法垄断权,但毕竟在一定范围限制了竞争,各国法律之所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允许对竞争的限制,是从权衡其利弊后选择的结果,适度的垄断有利于智利成果的产出和利用,有利于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但若不适当行使权利,滥用权利就可能成为非法垄断。知识产权保护中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对于处于信息状态的知识产品,严格划清公众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是相对困难的,因此就有可能出现私人领域向公有领域的扩张,权利人利益备受重视,广大使用者利益被忽略了。知识产权制度以不妨碍科技进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若保护过度,将使合法的垄断变为非法的垄断,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公众利益。“知识产权的过度扩张必然会侵害社会公众的学习权、教育权、信息自由权甚至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基本人权。”任何创造活动都不能脱离社会环境,任何人都不可能生而知之,都是在不断的学习前人知识、经验的基础有所创新,即所创造的成果包含已有的社会成果,因此,就应该把自己创造的成果贡献给社会一部分,也不应阻止他人学习自己的研究成果。这就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的社会根源。“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须在鼓励多创造知识和快速而广泛的传播知识这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之间进行平衡”。若对知识产权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会导致公众学习知识的成本过高,无疑为社会文明与进步设置障碍。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往往所起的作用一样,会窒息阻碍借鉴与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相悖。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的负面作用,在国际上以及我国理论界一度产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质疑,对知识产权正当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