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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明代族规的兴起(1)

明代是大规模进行乡约实践的时期,乡约促进了宗族的组织化。明代宗族组织的发展,也表现在族规的兴起。以往对于明代族规的研究很少,主要是受资料限制,一般在论述明清时期宗族问题时间或涉及,缺乏对明代族规个性的认识。我们根据收集到的一些事例,侧重探讨明代族规的兴起问题。

族规的制定与内容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各地区明代族规的概况。存世的明代族规以安徽特别是徽州最多,也有一些江苏、江西、浙江等地区的族规。

一各地族规例示

1.安徽

安徽的事例集中在皖南的徽州、宁国二府。

(1)休宁陪郭程氏

休宁陪郭程氏在成化、弘治之际,在程敏政的主持下进行宗族建设,一方面修有统宗谱、家谱、本宗谱,另一方面整顿社祭、墓祭等祭祖活动,建立了宗族新的规章制度,陪郭程氏族规是在改造社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社制与族制合一是其特点。弘治十年(1497年)刊程敏政所编《休宁陪郭程氏本宗谱》一册,内容分序题铭跋、世系、事略、附录四部分,附录保存了程氏的各种规约。其中《重定拜扫规约》是该族整顿清明祭祖的规章,对宗族的组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徽州有一定的影响,值得专门探讨。其内容如下:

一、先儒论大家巨室必立小宗法乃可以合族,今定议兵马府君一支位下长房嫡子一人,立为小宗子,族长一人辅之,祭享居族人之首,燕饮居族人之上,重承祖也。小宗子不在,介子或族长代之。

一、凡先墓佥业已定,族中有私售者、有盗卖者,众以告于小宗子及族长,会众执令改正,不服者以不孝闻官,削名于谱。其先墓失业或因不肖子孙私售,近代子孙能取赎者听其自业。

一、族众每人出银二钱,每岁轮当首者,以所鸠银两、任从生理利息,供拜扫之用,本钱不得擅动,动者每一钱罚银一两,入拜扫本内。

一、每岁族众止以清明日拜扫一次,其中元及十月日欲自备礼于本身亲墓者听,不在众例。

一、先墓既多,难于遍历,远者隔一日前,当首之人同本支下子孙先行拜扫,其清明正日,当首之人同族众诣各墓行礼,至南山堂,点心取齐,团回标挂,还至尚书里本家,设南节公以下神位,叙族行礼,饮福而散。

一、祭仪依文公《家礼》,饮福每人点心四物,每桌菜果肉四品,酒不过五行,山林守墓者给盐包饼食,从者饮馔随宜俵散。

一、当拜扫之日,子孙有因饮博生事及和讼等项在家不行拜扫者,出外六十里之内不趋赴者,罚银一钱入拜扫用。委有事故者先报知,不在罚例。年六十以上、七岁以下者不拘,商三年而不归者,罚银一两入拜扫用。

一、族众有生子者、娶妻者,出银一钱入拜扫用。一、族众有丧即吊,置簿记之,殡已出而不吊者,罚银一钱入拜扫用。用丧之家或果合、或点茶为礼,不必设酒食、分孝帛,如有异姓亲戚,听从乡例。

一、饮福之先,各将收到《统宗世谱》对众呈看,不持至者罚银五分,有损污者罚银一两,有失去者闻官追究,得获罚银十两,并入拜扫公用。

一、二夫子祠堂,每年正月一日当首与各支子孙俱要赴庙行礼。

一、祭器七桌、帛箱一个并爵,当首于本家支用礼毕,点数交还。文公《家礼》一部,当首时常请族中子弟演习,务要如仪,毋得喧扰亵慢。

以上自丁巳年重定,周而复始。

这个规约从甲辰即成化二十年(1484年)开始执行,其中有检查《统宗世谱》的内容,而《统宗世谱》修成于成化十八年(1482年),可见本规约的制定当在成化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重定拜扫规约》十二条,主要内容是墓祭的管理、经费的来源与支出、程序与仪式以及宗族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头两条是程氏建立“小宗法”的内容,比较重要。可见以完善清明墓祭为契机,陪郭程氏设立宗子,并与族长结合主持墓祭,要求族人对他们尊重,宗子与族长对会众拥有“以不孝闻官,削名于谱”的重大权力。而且公的祭祀是祠祭。

陪郭程氏的宗族建设还与社祭结合在一起,也是在成化十九年与清明墓祭制度化同时进行的。《书锦坊陪郭义社疏》指出:

伏以秋报春祈据礼,礼制必遵于圣代尊天亲地,故社坛许立于凡民,欲奠群生载新盛举。伏惟书锦坊陪郭,休易胜地,程氏攸居,唐宋以来将历六百年之久,子孙相望不下两千指之多。畔田凿井,伊谁之功;饱食暖衣,惟神是赖。虽各开于户牖,实共春于蒸尝。念化机默运于太虚,无往不复;宜人心勃兴于今日,有感必通。伏愿义社之神,阐厥威灵,保兹境壤。赞雨师风伯之任,罔致愆期。辅高城大隍之神,不严宵警。蝗蝗退灭,时庆丰年。疫疠消除,同祷寿域。民为邦本,幸官赋之无亏,人藉地灵,冀英才之辈出,比屋安于乐土,阖家享于太平。再属同盟,毋沦殊俗,敦孝弟力田之行,诵诗书执礼之言,如有犯干科条,即众加于斥逐,庶光祖德,勿作神羞。木有本水有源,共笃分榆之好,神无方易无体,永修香火之诚。福胙攸归,嘏词莫罄。

成化十九年岁次癸卯春二月初五日戊辰谨疏里社本是地域组织,由于书锦坊陪郭程氏是唐宋以来聚族而居的大族,成化时已有族众二百多人,因此该族的社也就成为宗族组织。社众实为族众,社盟的对象即族众,社盟具有族约的性质。所以社盟说斥逐犯干科条者是光祖德的宗族行为。义社疏之后为《会约》,内容如下:

一、每年春祈秋报祭品、祝文,悉遵洪武礼制。一、在会二十八户,所出银两收积社内,每年当首领去加息三分,亦同支付生息,不许隐匿侵欺,违者一罚倍十。一、在户人户,每遇二戊,亲赍楮币一副,至当首家取齐行礼,俱以巳时为约,有不至者罚银三分入众。一、元宵节各户备红烛一对,定重六两,送当首家献神。当首家烛,听在重大。今具各年轮当首于后一年庚戌年起会春敏政秋士熙十三年春宗端文受秋宗凤以上字丁巳年重定,周而复始。

由此可知,陪郭程氏之社的二百多人,分属二十八户。该会约自弘治三年(1490年)实行,程敏政作为第一个当首具有示范作用,实际上是在他领导下建立该制度的。

下面有弘治十年(1497年)所立的《社田合同》和《祭田合同》。《社田合同》说:“我陪郭程氏,自宋元以来置立社田,具有规约,窃恐子孙众多,贤愚难保,原置文簿一扇,或有损失。今立合同与诸房子孙收执,如有在内田土盗卖及将存众钱本侵欺者,各执赴官陈告追给,仍将本人坐罪,毋许入会者。”进一步证明社是诸房子孙组成的。接下去开列各处社田位置与数量、租税额、佃人。署名为“陪郭程氏义社族众敏政”等。《祭田合同》指出:“我陪郭程氏,自唐兵马府君南节公以下诸处坟墓,宋元以来置立祭田,具有规约,窃恐子孙众多、贤愚难保,原置文簿一扇,或有损失。今立合同与诸房子孙收执,如有在内田土盗卖及将存众钱本侵欺者,各执赴官陈告追给,仍将本人坐罪不孝,毋许入会者。”接下去开列各处祭田位置与数量、租税额、佃人。署名为“兵马府君位下子孙敏政”等。这两份合同形式相同,只是个别内容有别。共同点是社田与祭田皆为宋元以来设置,且有规约,弘治十年的合同是重新整顿所立。程敏政是这次整顿和重立合同的组织者。

成化、弘治之际,程敏政在休宁陪郭程氏进行了宗族制度的建设活动。这次活动的理论资源来自宋儒复兴宗法的主张,制度性的组织资源则是传统的墓祭和社祭。程敏政在元代处士公旧规基础上,进行了“寓宗法为合族之本”的制度创新活动,按照朱熹《家礼》重定了清明墓祭的仪式,以完善清明墓祭为契机,陪郭程氏设立宗子,并与族长结合主持墓祭,要求族人对他们尊重,宗子与族长对会众拥有“以不孝闻官,削名于谱”的重大权力,使陪郭程氏宗族组织化。宋元时期陪郭程氏有社祭活动,有一定的社田,明代按照洪武礼制进行活动,该社似乎是陪郭程氏一姓拥有,社众实为族众,社盟的对象即族众,所以社盟说斥逐犯于科条者是光祖德的宗族行为,社盟具有族约的性质,社也就成为宗族组织。陪郭程氏拥有一定数量的祭田、社田,提供墓祭和社祭的经济费用。我们看到,成化、弘治之际的陪郭程氏,通过纂修族谱、设立宗子、制定族规,强化了宗族组织。

(2)休宁范氏

休宁范氏祠规是在宣讲圣谕影响下制定的。范涞,休宁人,万历二年(1574年)进士,官至福建右布政使。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刻《休宁范氏族谱》。谱中卷六《祠表·谱祠》所载休宁范氏的族规具有不同层次的系统性。《统宗祠规》的“祠墓当展”说“自统宗祠及林塘祠与各族家寝皆祠之类”,可见范氏祠堂系统分为三个层次。实际上范氏的祠规也具有这样三个层次。统宗祠是七族会祭之所,《统宗祠规》对范氏的七个支派有效。休宁范氏统宗祠建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并制定了《统宗祠规》,内容分为圣谕当遵、祠墓当展、族类当辨、名分当正、宗族当睦、谱牒当重、闺门当肃、蒙养当豫、姻里当厚、职业当勤、赋役当供、争讼当止、节俭当崇、守望当严、邪巫当禁、四礼当行诸条。我发现其与《古林黄氏重修族谱》的十六条《祠规》条目完全相同,比较两种祠规的具体内容,少部分基本相同,大部分论述各异。我还注意到赵华富先生《徽州宗族族规家法》一文中引用的《休宁宣仁王氏族谱·宗规》,也有圣谕当遵、赋役当供、闺门当肃、四礼当行、职业当勤、蒙养当豫、邪巫当禁诸条,而具体内容与休宁范氏《统宗祠规》相同。这三部族规条目相同,具体内容有一致性,说明它们有共同的来源。载有这三部族规的族谱都是休宁县的,是互相抄录还是另有样本?先排比这三种族规的制定时间,如前所述黄氏《祠规》成以嘉靖元年以后,有可能是在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大修统宗谱或崇祯初年修祠续谱时确立。范氏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建立统宗祠后制定《统宗祠规》。检《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史部·传记类二·宗谱》可知《,休宁宣仁王氏族谱》十二卷,明王宗本纂修,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刻本,就是说该谱所载《宗规》成于万历三十八年之前。因此我推测上述三种族规的母本大约产生于嘉靖万历之际,有可能是休宁县地方官或著名士大夫制定的,然后由当地宗族各自在具体内容上斟酌损益,加以推行。由于范氏《统宗祠规》内容最为详备,制定时间较早,加上范氏在休宁的地位正处于盛期,也不排除王氏和黄氏的族规模仿范氏的可能性。根据《统宗祠规》后的附录《摘刻统宗祠规引》,可知范氏为了族人阅读方便,在万历二十八年将《统宗祠规》摘刻单行本。在此之前已经刻有林塘宗祠祠规,这些族规流出族外是不可避免的。

《统宗祠规》的政治性较强,“圣谕当遵”条中首列《圣谕六言》,并说“今于七族会祭统宗祠时,特加此宣圣谕仪节,各宜遵听理会,共成美俗”。祭祖与宣讲《圣谕六言》结合在一起。“祠墓当展”条中还说重视祠墓是“圣谕孝顺内臆见急务,族人所宣讲者”。《统宗祠规》结尾说:“右宗规一十六款,总之皆遵圣谕之注脚。我族中贤父兄必不肯以不善望其子弟,各须叮咛通戒,每听圣谕后,洗心向善,尽作好人,有过即改,不可护短,日积月累,自有无穷福泽。”显然,祠规是在宣讲圣谕影响下制定的。

休宁范氏林塘支订有《林塘宗规》二十多条,长达三千六百字左右,内容详细。关于《林塘宗规》的基本内容和特色,同邑邵氏《新安林塘范氏宗规序》有很好的概括,兹引录如下:

宗规者何?以规宗也。宗何以规?规而后宗也益。吾邑有林塘范氏范之始为唐宣歙观察公范氏,凡七族,胥以为宗,而林塘为特著,成化间故有宗规,今唏阳观察公起,而规始备也。若夫子观乡而易,王世舆情接习,岁时更始上日,宗庙子姓咸集,尊在则宣圣谕,亲在则申约法,被衮伐钺,徇于众庶,闻之而有不劝且惩者,非天也,作元旦规义率于是出,训诚奖劝之方与亟讲矣,作男女训第十六。毗邻世讲,曩夙亲焉,小人难养,昔谈尚之,作睦里驭下第十七。死者以行讳,生者以行名,尊名谱世,于礼意深乎,叙讳于视,追远斯详,登名于牒,防伪斯密,作讳行第十八。七毂明馨,春秋昭报,族厉之祭,以消诊禳祥,岁时赖焉,作社祭、厉祭第十九。里名林塘,木气生而水德在,助顺效灵,章章较若,作塘祭第二十。

《林塘宗规》的内容实际上可以分为三大类,前半部分围绕岁时节日的祠墓祭祖事宜,中后部分属于移风易俗方面的冠婚丧祭、职业、睦里驭下等内容。最后是名讳、各种祭俗。同样,《林塘宗规》也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如第一条规定“:新正三日入祠,展谒礼毕,奉龙牌宣圣谕毕,序少长坐。有为善者,各尊长称名奖劝;为恶者隐名讽惩,少许行果酒礼。子姓中或有规避而先回,或素正直而引嫌不赴,各举罚如约。”其形式类似乡约宣讲圣谕。《林塘宗规》对族人的管理严厉,赋予族房长较大的权力。如规定:“吾家伦理,上赖祖宗垂训,礼法森严,子姓雍肃,向来并无不孝不弟、暴横败俗、酗酒撒泼、引诱唆讼、奸盗诈伪等事,故能袝食一堂,共飨祭拜。以后如有子孙经犯前项过恶,即系忤逆祖宗,非我族类,除奸盗听族长、房长率子弟以家法从事外,余犯与众黜之。生不得齿于宗闾,殁不得袝于家庙,其有自悔自愤改行迁善者,众仍收录,以开自新之门。”该族规的家法性质十分突出。《林塘宗规》讲祠银积聚一条中有“今议即以万历二十年为准”之句,说明《林塘宗规》的制定时间与此大体同时。林塘支下又有小的房派,定有“家规”,谱中的《怡乐堂家规》,内含《通奉大夫云府君手书家训三章》、《通奉大夫松林府君规戒四章》;《继善堂家规》内含《训男妇二条》、《再训妇女二条》。据范涞《怡乐堂申明家规条例引》说:“予家同堂同居者十世于兹矣。怡乐之名,先世所遗也。堂成于正德岁之戊寅,时先大夫世全公暨伯叔祖父,仰承支祖仲德公历世贻毂,复著家规数章以示子姓,诸若修齐大义,凡祀先、追远、睦族、善邻、应酬纤悉,与一切岁时公费,亦各有条例,悬之中堂。一再传而人繁习异,祖宗之庭训亡,于是先大夫松林先生复述先业,以振家风,子姓雍肃者数十年。今则醇庞愈漓,情伪日长,吾村习俗大都又异之异矣。涞解绶里居,睹听不一,为之悚,犹幸而不使先大夫尊辈见且闻之,抑又幸而多不出于吾门也。乃与二三兄弟叔侄申明祖父家规,每岁有首,本家团拜毕,即行宣读,使人人熟闻其说,庶有所警戒。虽传之数十百世后,犹之厥初气和志一,不致隤辱怡乐家声,他日始可以见祖宗于地下,其条例及什物、产业等项,附载以簿。”可见《怡乐堂家规》是针对累世同居大家庭所制定的,实为族规。该家规创立于正德年间,悬之中堂。万历年间鉴于风俗不醇,范氏于每年元旦团拜时宣读,加强对族人的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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