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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前言(3)

②旅游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导游服务公司、饭店管理公司、园林、文物部门以及旅游商贸企业等。

③旅游者包括海外旅游者和国内旅游者两大类。前者是指从境外到我国大陆旅游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海外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后者是指在国内旅行游览的我国公民,以及出境旅游的我国公民。

④境外旅游组织成为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情况较少,但是,当我国的旅游企事业单位与境外旅游组织发生交往时,该旅游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2)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旅游权利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作出某种旅游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换句话说,旅游权利就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旅游行为以及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相应旅游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旅游利益。旅游权利由旅游法确立、认定,并受法律保护;旅游义务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旅游行为的职责,表现为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在旅游活动中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和义务关系。首先,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旅游权利与旅游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任何旅游权利的实现总是以履行相应的旅游义务为前提;相反,履行一定的旅游义务往往是以实现相应的旅游权利为条件。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一个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能同时享受旅游权利和承担旅游义务。如在旅游购销合同关系中,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有义务向买方交付商品。又如,在旅游交通货物运输合同中,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安全及时地把行李运送到目的地,而同时又有义务支付运费。其次,不得滥用权利。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旅游法律关系其他主体的自由和权利。最后,自觉履行义务。每一个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应当积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3)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主要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①物即标的物,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和其他的物质财富。

②行为主要是指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旅游服务行为是体现在食、住、行、游、购、娱等一系列活动中的服务工作。旅游管理行为是一种间接的为旅游服务的行为,它对旅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具体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旅游政策、法规,维护旅游活动的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③非物质财富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与旅游商品有关的注册商标等智力创造性劳动就属于非物质财富。

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权利和义务关系可由某种原因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在法学上称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合同的订立。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化。主体的变更就是权利或义务从这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如债权的转移、主体人数的增加或减少等。客体的变更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的变化。如旅游合同标的物的部分灭失、损害他人物品不能恢复原状而变为赔偿损失等。内容的变更即权利义务的变化,由于义务的部分履行,权利就随之缩小;由于权利的部分实现,义务就相应减少,如债务的部分履行。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如旅游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告消灭。

综上所述,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由一定的旅游法律事实引起的。所谓旅游法律事实是指由旅游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客观现象。旅游法律事实包括旅游法律事件和旅游法律行为。旅游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简单地说,就是指与个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旅游活动中的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旅游法律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自觉活动的结果,如旅游合同的签订。无论是合法的旅游行为还是违法的旅游行为都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范

(一)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1.旅游业发展环境法律问题

旅游业的发展除自身条件外,还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法律等环境因素。旅游业中的法律环境指特定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对旅游业的影响,它规定了旅游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设一套完整的法律秩序。法律环境对旅游业的影响起着十分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其他因素为旅游业发展提供条件或产生限制都需要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如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发展中国家最初是由于创汇的需要,通过政策或法律对国际旅游业给予扶持。当然,对法律环境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不能绝对化,毕竟旅游发展环境是一个综合环境,不能以法律手段硬性规定某种高速度、高指标。

2.旅游合同法律问题

诚信是旅游经营之根本,信誉是旅游企业之生命。旅游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这就需要诚信的环境,需要当事人之间恪守信誉,它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诚信以及经营者之间的诚信。有的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投诉闪烁其词,想方设法推卸责任,结果失去了信誉,长此以往也将失去市场;有的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投诉则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主动承认过错,积极予以赔偿,力求让消费者放心满意,从而赢得信誉,也拥有了更加广阔的市场。因此,有了诚信的环境才会给经营者带来数不清的机会,使得经营者的竞争力及商业口碑得到增强。所以,作为旅游经营者,首先,要从自己做起,将“诚信”定为服务宗旨,请游客监督,同时,游客也应以诚信对待经营者。只要双方当事人都能以诚信相待,旅游环境就能得到改善,就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双方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护。所以在我们倡导旅游需要诚信的环境时,必然要重视与此相关的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旅游投诉,它反映出的问题可大可小。既有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导游缺乏经验,致使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也有导游擅自更改日程线路,使游客疲惫不堪的;既有双方当事人签订有书面合同,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也有未签订书面合同,却提供旅游服务,旅行社不承认违约的;既有游客投诉旅行社的,也有旅行社起诉游客的,等等。

3.旅游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有一种形象比喻:市场是海,企业是船,质量是帆。旅游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生产的产品是服务,兑现承诺是检验旅游企业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质量事故是旅游企业对旅游者不负责任的表现,旅游投诉是旅游者对旅游企业不守承诺的抗议,不能摆脱投诉的旅游企业,是无法远航的。不可否认,有的一般性的质量事故的发生,有着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对于劣质产品,旅游者有权退货并得到赔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旅游投诉的绝对量肯定会上升,旅游投诉增多,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市场还不成熟,企业、消费者、管理者不成熟,因而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也是我们的市场在迅速扩大的表现,这就为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课题。应该说,在建立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加大了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力度,特别是出台了一系列的旅游政策法规后,我国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旅游企业的经营更加规范了。只要我们做好旅游经营者的宣传工作,增强其守法、规范的经营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权益意识,旅游者作为旅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旅游投诉就可能降下来,这也就保护了守法旅游企业的长远利益,旅游市场就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4.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法律问题

现代旅游业是经济与文化高度结合的产业,旅游业激烈竞争的成败已经演变为在旅游目的地的资源条件下,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优劣的竞争。旅游业发展的后劲,越来越取决于旅游专门人才的数量、质量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游客来说,旅途愉快与否与旅游从业人员有直接关系。在近年来的旅游投诉案例中,近一半以上的纠纷都是由于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所引起的,这既侵害了游客的利益,又损害了中国旅游界在国内外的信誉。目前,我国旅游业已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而高素质的旅游服务与管理人员严重短缺,中国旅游业面对21世纪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加快旅游专门人才的培养,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5.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旅游是一种精神产品消费活动,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旅游缓解身心压力,获得欢乐和愉快的体验。旅游者如果通过旅游不仅没有得到愉悦的感受,相反使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而这种伤害或损失是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的,旅游者是否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回答是肯定的。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物质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形式进行救济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范围及享用条件等方面都有规定,政府为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在措施及对策等方面也作了规定。

6.旅游资源、环境、生态保护法律问题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一个国家或地区要发展旅游业就必须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旅游资源不仅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形成的自然景观,还包括反映人类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和宗教等活动的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保护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问题日趋严重。江泽民同志在深刻分析环境面临的多重压力和严峻形势后,作出了“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科学论断,为我们搞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自从1985年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以来,中国的世界遗产得到了国家、地方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但是,在世界遗产保护上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世界遗产地的政府管理体制、世界遗产地的所有权与开发权的问题、保护与开发的矛盾等问题。可以说,对这些问题的忽视已经对中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因此,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对发展国民经济,规范旅游行为,维护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已显得尤为重要。

7.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问题

当前,旅游已成为人们的生活时尚,随着旅游热的兴起,旅游安全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没有安全,便没有旅游”。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障旅游者的安全。但是,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游业经营者,都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旅游者在旅途中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财物丢失等,而旅游业经营者则要承担可能出现的各种经营风险,于是,旅游保险便应运而生了。应当说,旅游保险是保险在旅游活动中的体现。在国外,旅游保险如同其他保险一样,是十分发达的,保险法律制度也是较为完善的,但在我国,旅游保险如同整个保险业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而缓慢发展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保险法律制度必将日臻完善。时下,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以省去安排行程、住宿的种种麻烦。同时,旅游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游客更加注重购买相关的旅游保险以分散风险。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涉及旅游的保险条款多达几十种,游客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组合。

8.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问题

“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适度发展出境旅游”是我国旅游业的既定发展策略。随着中国国际旅游地位的不断提高,有关旅游者出入境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旅游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交易不可能像普通商品的买卖那样可以马上完成,而是表现为一段较长时间的过程。旅游商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旅游者应该事先对欲委托的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合法地位有所了解,并就旅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与旅行社签订正式有效的书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出境、出国的旅游者派遣领队人员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所谓领队人员是指由旅行社委派,为出境旅游者提供协助、服务,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待计划,调解纠纷,协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处理意外事件的人员。为出境旅游团提供领队服务作为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无疑是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旅行社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企业违规运作,致使旅游者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旅游争议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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