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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的演变(5)

曹魏时期,“给客”制的实行,使社会上蓄“田客”之风盛行,人口隐匿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这些田客在世族地主特权的庇护下,不用向国家缴纳赋税和服役,严重影响到国家以编户为单位的赋税收入。所以,到西晋时,晋武帝就不得不采取措施限制世族地主“荫客”的行为,先是“诏禁募客”,继则又在泰始五年(269年)诏令“豪势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诏令实行得颇为严格认真,高阳王司马睦因非法隐匿遭到贬爵的惩处,权势集团中颇为显赫的华廙也因此被免官禁锢。占田令中关于官员“荫客”的规定表明“诏禁募客”政策法令化了。法令中对“荫客”数量有着限制,反映的是国家与世族地主争夺劳动力的需求,但也就此承认世族地主占有一定数量的封建依附者的合法性,并准许这些依附者免除国家的赋役。《隋书·食货志》关于东晋南朝品官荫客的规定说:“部下人多为请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客皆注家藉。”说明世人为免除国家赋役负担而多自请为世族地主的“荫客”,长此以往,西晋有关“荫客”数量的限制自然就不会得到严格遵守。

综上所述,西晋的占田制是土地、劳动力和赋役相结合的土地制度,土地、劳动力和赋役的结合,是为了国家与世族地主争夺土地和劳动力的需要,“这一套制度的主要精神,是通过租税政策来加速招徕农民对荒地的耕垦,从而稳定封建统治秩序,并为封建国家直接提供农产品与手工业品结合在一起的租调。”一方面,占田制力图对世族占有土地和劳动力方面作出限制,但限

<sub></sub>制是不严格的;另一方面,又承认世族地主阶层在土地、劳动力占有和赋役方面的既得利益,并将世族地主的经济特权法典化。这两方面都构成了占田制的固有缺陷,其结果必然是世族地主私有土地制度一再逾限和恶性膨胀,制度的失败是必然的,但其将土地、劳动力和赋役相结合的思路却为其后北魏均田制的设计实施提供了参考,是均田制能够成功的重要因素。

三、东晋南朝世族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盛极而衰

永嘉之乱,琅邪王司马睿在大批北方世族的簇拥追随下南渡,建立东晋王朝。南渡的北方世族往往携家带口,挟带宗族、宾客、部曲、奴婢等一并南迁,在南方寻找安身立命之处,如苏峻,本广掖人,“率其所部数百家,泛海南渡,既到广陵(今江苏扬州)”。徐澄之家东莞姑幕(今山东诸城),与乡人威琨等,“率子弟并闾里士庶千余家南渡江,家于京口(今江苏镇江)”,等等。挟带劳动力一起逃亡的情况反映出魏晋以来劳动力对于财富的特殊重要性。南迁的世族很多,颜之推在《观我生赋》的自注中说“中原冠带,随晋渡者百家,故有百家谱”。这些世族到了南方后,首先要解决的是自己的营生问题,其次是要解决其庞大随迁人口的就食问题,因而广占田土就成了当务之急。为了避免在占田过程中与江南土著世族发生矛盾冲突,东晋政府在江南世族地主势力较弱的地区划定侨置州郡,听任南迁世族占田。未设立侨郡的地方,有的也设立若干侨县。据《宋书》记载,仅长江下游一带,侨郡达33个,侨县更多至75个。侨人单独立籍,不列入当地户籍,侨人被称为“白籍”,而土著则称为“黄籍”,以示区别,白籍侨人只受侨州、侨县机构管理,不负担封建国家的赋税徭役。担任侨州、县官吏的,都是北方世族。这样,西晋世族地主所享有的特权在东晋时仍然得以延续,南迁世族地主迅速在江南站稳脚跟,他们占据的田地也急剧扩大起来。当时,世族地主占有的田地数量非常惊人,如《南史·王昙首传附曾孙骞传》就说王导在京都建康大爱敬寺侧一处,就有田“八十余顷”,直到梁代,其六世孙王骞还保有此地。《南史·谢弘微传》说:“所继丰泰......(其叔)混仍世宰辅,一门两封,田业十余处,僮仆千人......弘微经纪生业......自混亡,至是九载......田畴垦辟,有加于旧......东乡君薨,资财巨万,园宅十余所,又会稽、吴兴、琅邪诸处,太傅(按:谢安)、司空琰时事业,奴僮犹有数百人。”在南迁世族广占田土的影响下,原江南土著世族也不甘落后,“(孔)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刘宋时,沈庆之“居清明门外,有宅四所,室宇甚丽。又有园舍在娄湖,庆之一夜携子孙徙居之,以宅还官。悉移亲戚中表于娄湖,列门同闬焉。广开田园之业。每指地示人曰:‘钱尽在此中’,身享大国,家素富厚,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再献钱千万,谷万斛”。

东晋初年,南迁世族地主与江南土著世族地主能够迅速占有大片土地,还得益于建武元年(317年)晋元帝的“驰山泽之禁”的诏令,即开放国有的山川林泽,供南迁世族地主圈占。晋元帝颁布这道诏令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缓解南迁世族地主与江南土著世族地主争地的矛盾,同时也为南迁平民提供暂时的营生之所,所以这应该是一个暂时的举措,但却为世族地主侵占国有土地为私有财产打开了方便之门,立刻掀起了占山护泽的高潮,南北世族地主都参与其中,大量国有山川林泽被瓜分,并且子孙相继,成为了世业,以致“此间万顷江湖,挠之不浊,澄之不清,而百姓投一纶,下一筌者,皆夺其鱼器,不输十匹,则不得放”。由于世族地主占山护泽的活动几近疯狂,对东晋最高统治者的经济基础构成了威胁,因此,从东晋到刘宋初,政府多次下令禁止私占山泽,但禁令归禁令,占山护泽归占山护泽,国有山川林泽被占的情形并没有因此减少,禁令不过是一纸空文。到宋武帝大明初年,刘宋统治者只能因应实事,废除禁令,正式承认世族地主占山护泽的合法性。

《宋书·羊玄保传附兄子羊希传》对占山制有着详细的记载:“玄保兄子希,字泰闻,少有才气。大明初,为尚书左丞。时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虽有旧科,民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害治之深弊,为政所宜去绝,损益旧条,更申恒制。’有司检壬辰诏书:‘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希以‘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嗟怨。今更刊革,立制五条。凡是山泽,先常熂!种养竹木杂果为林,及陂湖江海鱼梁鳅场,常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停除咸康二年壬辰之科。’从之。”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封建政府对占山护泽在最初是禁止的,但屡次禁令都没有效果,相反,“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以致“一朝顿去,易致嗟怨”。在这种情况下,就只好退让为承认占山护泽的合法性,只是对占山护泽数量加以限制了。东晋南朝的占山制与西晋的占田制一样,对世族地主占有土地的限制只是一纸空文,反而为国有土地被世族地主私有化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其后,刘宋后期直到齐、梁二代,世族地主占山护泽的事例仍然比比皆是,如齐竟陵王肖子良在宣城、临城、定陵三县立屯,封固山泽达数百里。梁荀朗在宣城立屯,所辖部曲达万家。东晋南朝世族地主土地所有制也因此达到其发展的顶峰。

东晋政府为了配合世族地主广占田地后对劳动力的急切需求,大兴四年(321年),晋元帝又颁布了新的“给客”制度。据《隋书·食货志》记载:“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以下按官品每级递减五户,至九品仍可荫佃客五户,“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议郎已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官品第六已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一人。客皆注家籍”。和西晋荫客制相比,世族地主合法占有的佃客成倍增加,而且都不用向国家缴纳赋税和赋役,东晋南朝世族地主的经济特权进一步扩大了。

东晋南朝统治者颁布的占山制和给客制,使世族地主获得了占山护泽以为私有土地和扩大占客数量的特权,世族地主在占有土地和劳动力方面具备了比西晋时更大的优势,因而东晋南朝的世族地主土地所有制达到了它的极盛时代。但其衰落也非常迅速,随着东晋南朝世族的日益骄奢淫逸,这时,庶族地主开始崛起,在国家军队和政权中的地位逐步上升,世族地主渐成朽木难雕之势,再加上侯景之乱对世族地主的沉重打击,盛极一时的世族地主土地所有制从此每况愈下,一蹶不振,其地位逐渐被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取代。

§§§第四节东晋南朝时期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逐渐崛起

与世族地主阶层相对应的是庶族地主。史籍上往往将庶族地主又称作庶人、寒门、单家、豪强、富豪等。他们以中小地主为主,但也不乏地方豪强大地主。庶族地主与世族地主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并没有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庶族地主和自耕农一样,需要承担封建政府的赋役。在政治上,虽然世族把持政纲,但也无法独揽所有行政事务,何况东晋南朝官分清浊,世族子弟只愿担任那些位高权重、职闲廪丰、地望清美的清职,余下那些浊职则需由庶族地主来担任。因此,庶族地主仍然有仕进的可能。东晋后期及南朝时期,世族加速腐朽,高门世族不仅对出生入死的戎马生涯不感兴趣,甚至对行政事务也不屑过问。《晋书·王羲之传附子徽之传》就记载有王羲之的第五子王徽之对自己职务漫不经心的事例:“徽之字子猷,性卓荦不羁,为大司马桓温参军,蓬首散带,不综府事。又为车骑桓冲骑兵参军,冲问:‘卿署何曹?’对曰:‘似是马曹。’又问:‘管几马?’曰:‘不知马,何由知数!’又问:‘马比死多少?’曰:‘未知生,焉知死!’”可见这些高门世族对自己的行政职务是何等敷衍塞责。在这种情况下,先是军权逐渐旁落到庶族手中,以后,行政职权也逐渐被庶族掌握。这样,以军功或吏职晋身就成为庶族仕进的主要途径。对庶族逐渐把持政权的情况,清人赵翼评论道:“其时高门大族,门户已成,令、仆、三司,可安流平进,不屑竭智尽心,以邀恩宠;且风流相尚,罕以物务关怀。入主遂不能藉以集事,于是不得不用寒人。人寒则希荣切而宣力勤,便于驱策,不觉依之为心膂......而机要多任用此辈也。然地当清切,手持天宪,门衔诏命,则人虽寒而权自重,权重则势利尽归之。”南朝从刘宋武帝开始,不再重用名门大族。其用人也多为贫寒出身,庶族开始兴起。到齐时,寒人兴起的趋势继续发展,中央以寒人掌典机要,地方则重用典签,对皇室和方镇严加控制、监视,门阀士族的实权进一步削弱。到梁时,侯景之乱更是让世族受到毁灭性打击,一些高门世族甚至几被灭门,从此世族一蹶不振,逐渐退出了中国的政治舞台,取而代之的则是庶族地主。

在东晋南朝,庶族与世族在享受特权方面仍然存在着几乎无法逾越的鸿沟,南齐时,深受武帝宠幸、权倾一时的中书通事台人纪僧真诸事顺遂,其最大的心愿是“唯就陛下乞作士大夫”。寒门出身的邓元起官至益州刺史后也力图“名挂士流”。这就说明,凡不是世族,即便是官高权重,致仕后也难以享有各类特权,就是赋役也难以避免。庶族地主要想获得政治和经济特权,仍然只有跻身下层世族这一条途径。庶族跻身下层世族的途径则又包括与世族联姻、军功、吏职,以及贿赂官府,篡改籍状等途径。

在南朝时期,与世族联姻往往会受到非议,甚至处罚,因为在高门世族看来,“士庶天隔”,为了表示自己门第族望的特别优越,他们就不能与寒门庶族通婚。所以世家大族对婚姻的选择,特别重视门第,高门望族一定和高门望族结亲,吴郡顾、陆、朱、张四姓也一定自择素对,或者和会稽孔、魏、虞、谢四姓结亲。但情况也不是绝对的,由于一些南朝寒门出身的将帅,也有很多位至三公,为了巴结这些新贵,仍然有少数世家大族与这一批暴发户结起亲来,如琅邪王锡(王尊七世孙)以女妻沈废之子沈文季,陈郡谢超宗(谢玄玄孙)“为子娶张敬儿女为妇”。下层世族与庶族之间的婚配则不一定有多么严格的界线,《资治通鉴》宋孝武帝大明五年条引录说:“是岁,诏世族杂婚者皆补将吏,世族多避役逃亡,乃严为之制,捕得即斩之,往往奔窜湖山为盗贼。沈怀文谏,不听。”可见,借与世族联姻而跻身世族者,为数相当多。

通过吏职及军功仕进,跻身世族,是庶族地主改变身份的主要途径。吏职方面,南朝时,将士庶杂用的中书通事舍人,改为选用寒人。中书通事舍人因执掌机要,负责文书诏命的出纳而“势倾天下”,乃至南齐时有“宁拒至尊敕,不可违舍人命”之言。在方镇,寒人充任的典签位卑权重,萧齐时尤甚,“威行州郡,权重藩君”,以致“诸州唯闻有签帅,不闻有刺史”。以军功而跻身世族下层,至迟在南齐建元元年(479年)得到了诏令的确认:“宋元徽二年(474年)以来,诸从军得官者,未悉蒙禄,可催速下访,随正即给。......若四州士庶,本乡沦陷,簿籍不存,寻校无所,可听州郡保押,从实除奏。荒远阙中正者,特许据军簿奏除。或戍扞边役,末由旋反,听于同军各立五保,所隶有司,时为言列。”这样,就为以军功跻身世族提供了法律依据,“致令员外、常待,路上比肩;谘议、参军,市中无数”。

尽管贿赂官府、篡改籍状是一种非法行为,但通过这种方式混迹世族的也不在少数。《通典·食货·乡党》就说:“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爵,随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仕伍。”

尽管法律上明令禁止庶族地主享有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但一旦他们以各种方式获取了政治上的权势,其在兼并土地、隐匿人户、逃避赋税、贪污聚敛等方面的作为与具有特权的世族地主相比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梁朝时的鱼弘因军功而历三郡太守,公然宣称:“我为郡有四尽:水中鱼鳖尽,山中獐鹿尽,田中米谷尽,村里人庶尽。”一些庶族地主的赀财甚至超过了一些高门世族。例如临海郡庶族刘瑱拥有“资财百万”,想以女妻高门世族地主出身的王元规,由于刘瑱是家境富有,“资产百万”的“土豪”,以致元规之母都心动,“欲结强援”,拟许之,但王元规却认为与刘氏攀亲是“苟安异壤,辄昏非类”。庶族地主的资产财力由此可见一斑。这样,东晋南朝的庶族地主所有制便开始逐渐发展和兴盛起来,并在与门阀世族的较量中逐渐占据上风,成为以后中国社会地主阶层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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