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指公安机关自身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其治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以有效地保障国家及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首先,公安内部执法监督从内容上讲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公安机关作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有权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所辖业务部门的执法情况;其次,公安内部执法监督从性质上讲是对公安执法活动的一种自我监督制约,即在公安机关内部,上级公安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对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对所辖业务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所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体是具有监督权限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的专门监督机构,如法制机构、督察机构;监督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治安行政执法行为,如上级公安机关通过执法质量考评和责任倒查以及治安行政复议来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治安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门行政机关监督
专门行政机关监督,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监督的实施而建立专门监察机构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客观、公正的监督。目前,我国专门监察机构主要是指国家各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派驻监察员监督公安机关的遵守和执行法律情况,也可以通过受理群众的检举、揭发和申诉,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其监督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一是可以向人民警察所在机关派驻检察员,对人民警察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比如,是否存在将犯罪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的现象;二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对公安机关及对人民警察的控告、检举等途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审判监督主要是通过对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来实现对治安行政执法的监督,通过对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来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四)人民群众监督
人民群众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查处中的执法、遵守纪律、为人民服务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我国宪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对人民群众的监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国家法律的这些规定,都是加强和保证人民群众监督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五)社会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是指国家利用社会公众的议论和意见监督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执法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进行批评和建议来实施的一种社会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却能起到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这种社会监督形式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来说更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四违法行为及其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人民警察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应当公正、严格、高效的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人民警察必须严格遵守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人民警察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了违法,就必须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有:
1.行政责任。
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对隶属人员犯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刑事责任。
是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实施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公安机关实施违法行为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本条第一款所列十一项行为之一的,也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因为公安机关不是自然人,所以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即对实施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驶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承担责任。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违法行使职权,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行使职权。违反法定步骤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如人民警察进行现场处罚时,不出具法定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或者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直接作出吊销许可证。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如公安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等,都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此种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适用于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誉权、荣誉权的情形。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本法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行政赔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了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个人人身自由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非法拘禁或者违法剥夺公民个人人身自由的;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未国家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对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处罚金、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付赔偿。
【实务训练】
基本案情
某日晚6时,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三楼与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
解决思路
根据案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判定警察行为并追究其责任。
【思考与练习】
1.试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原则?
2.治安行政监督的意义是什么?
3.什么是公安内部执法监督?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向哪些机关检举、控告?
5.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6.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如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