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提示:生态规律是环境与资源法必须遵循的自然规律,而环境价值观的确立影响着环境与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趋向,二者共同构成了环境与资源法的科学与哲学理论基础。本章学习环境与资源法的生态学基础及价值观基础,内容包括生态系统、生态平衡、生态基本规律,以及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人类环境价值观的变迁、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及其基本涵义等。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法的生态学基础
生态学是研究生命系统与环境系统相互关系的学科,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
生态学所反映的一些基本规律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同环境保护有密切的关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最终后果是生态平衡的破坏,进而对人类的生产和安全带来危害。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因此,学习和研究环境与资源法学,有必要了解生态学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生态系统
(一)生态系统的概念
生态系统是在一定范围内由生物群落中的一切有机体与其环境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综合统一体。生物圈里包含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
(二)生态系统的组成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1.生产者
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它能够通过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把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不仅供给自身的发育生长,也为其他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故称生产者。生产者决定着生态系统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生态系统中居于很重要的地位。
2.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从低级动物直到人类,都是依赖生产者制造的有机物维持生存的。消费者又分为一级消费者、二级消费者等等。以植物为食的食草动物,如牛、羊、兔、蝗虫等为一级消费者;以食草动物为食的食肉动物,如狼、狐狸等为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为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
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解者
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
分解者能把生态系统里的动物和植物尸体分解成简单的化合物,再提供给植物利用。分解者的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4.无生命物质
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
这些无生命物质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的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的流动。
(三)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和食物网
各种生物之间存在着取食和被取食的关系,这就是食物链。通过这种关系,能量在生态系统内传递。我国民谚所说的“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就是食物链的生动写照。例如,青草———昆虫———小鸟———老鹰构成一条食物链,青草———野兔———狐狸也是一条食物链。当然,自然界中实际存在的取食关系要复杂得多。例如,小鸟不仅吃昆虫,也吃野果;野兔不仅被狐狸捕食,也被其他食肉兽捕食。因此,许多食物链经常互相交叉,形成一张无形的网络,把许多生物包括在内,这种复杂的捕食关系就是食物网。
一般情况下,食物网越复杂,生态系统就越稳定。因为食物网中某个环节(物种)缺失时,其他相应环节能起补偿作用。相反,食物网越简单,生态系统越不稳定。例如,某个生态系统中只有一条食物链:林草———鹿———狼。如果狼被消灭,没有天敌的鹿大量繁殖,超过林草的承载力,草地和森林遭到破坏,鹿群也被饿死,结果是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
这正是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个林区曾经发生的情况。如果当地还存在另一种食肉动物,鹿群的大量增长就能刺激这种食肉动物的繁殖,从而减少鹿群的数量,使健康的生态系统得以维持。
(四)生态系统的营养级和生态金字塔
尽管食物链和食物网在理论上反映了生态系统中物种和物种间的营养关系,但这种关系是如此复杂,迄今尚未有一种食物网能如实地反映出自然界食物网的复杂性。为了研究的方便和更真实地描述生态系统中的能量流动和物种循环,生态学家提出了营养级的概念。
某个营养级就是食物链某个环节上一切生物种的总和,是处在某一营养层次上一类生物和另一营养层次上另一类生物的关系。例如,所有绿色植物和自养生物均处于食物链的第一环节,构成第一营养级;所有以生产者为食的动物属于第二营养级,又称植食动物营养级;所有以植食动物为食的肉食动物为第三营养级;以上还可能有第四(第二级肉食营养级)和第五营养级等。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和能量就这样通过营养级向上传递。
但是,当能量在食物网中流动时,其转移效率是很低的。下面一级营养级所储存的能量只有大约10%能够被其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其余大部分能量被消耗在该营养级的呼吸作用上,以热量的形式释放到大气中去。这在生态学上被称为10%定律或1/10律。
(五)生态系统的富集效应
随着工农业的发展,人类向生态系统排放大量的污染物质,污染物质在生态系统中沿着食物链进行循环。在这个过程中,污染物质的量沿着营养级几百倍、几千倍的扩大,这就是污染物质在生态系统中的富集效应。
二、生态平衡
任何一个正常、成熟的生态系统,其结构与功能,包括其物种组成,各种群的数量和比例,以及物质与能量的输出、输入等方面,都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就是说,在一定时期内,系统内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之间保持着一种动态平衡,系境内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平衡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这种状态就是生态平衡,又称自然平衡。
如果生态系统中物质与能量的输入大于输出,其总生物量增加,反之则生物量减少。
在自然状态下,生态系统的演替总是自动地向着物种多样化、结构复杂化、功能完善化的方向发展。如果没有外来因素的干扰,生态系统最终必将达到成熟的稳定阶段。那时生物种类最多,种群比例最适宜,总生物量最大,系统的内稳性最强。
生态平衡是靠一系列反馈机制维持的。物种循环与能量流动中的任何变化,都是对系统发出的信号,会导致系统向进化或退化的方向变化。但是变化的结果又反过来影响信号本身,使信号减弱,最终使原有平衡得以保持。例如,某一森林生态系统中食叶昆虫(如松毛虫)数量增多(信号),林木因此受害。这种信号传递给食虫鸟类(如灰喜鹊),促使其大量繁殖,捕食食叶昆虫,使虫害得到控制,于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平衡逐渐得到恢复。而且,生态系统结构愈复杂,物种愈多,食物链和食物网的结构也愈复杂多样,能量流动与物种循环就可以通过多渠道进行,有些渠道之间可以起相互补偿的作用。一旦某个渠道受阻,其他渠道有可能替代其功能,起着自动调节作用。当然,这种调节作用是有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引起生态失调,乃至生态系统的破坏。
影响生态平衡的因素既有自然的,也有人为的。自然因素如火山、地震、海啸、林火、台风、泥石流和水旱灾害等常常在短期内使生态系统破坏或毁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自然恢复或更新。人为因素包括人类有意识“改造自然”的行动和无意识造成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例如,砍伐森林、围湖围海(垦殖)和环境污染等。这些人为因素都能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引起生态失调,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类本身。
三、生态学基本规律
环境与资源法的制定要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了解、认识、尊重生态规律,使人的行为规范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这是环境与资源法有效实施的前提。
《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将生态学的基本规律归纳为如下六类。
(一)“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开发利用某一环境要素时,要考虑此种活动对其他环境要素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在开发利用某环境要素的某一项功能时,要考虑对该环境要素的其他功能的影响。据此,环境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环境法的体系必然比较复杂。此外,“物物相关”律还必然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在环境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其源盖出于此。
(二)“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地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群爆发或灭绝,危及生态平衡。例如,长白山森林生态系统因引进了原来没有的物种———美国白蛾,且没有捕食者,造成美国白蛾发生种群大爆发而威胁该森林生态系统。同样,因为在江南的农田生态系统中人为地减少或消灭了鼠类天敌———蛇,使鼠类发生种群大爆发,当地的生态平衡受到威胁。据此,环境法必然要求人们不得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或在生态系统中人为地消灭某一物种。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环境法中有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的原因。
(三)“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因此,在环境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某种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有些还会在生物体内累积(即“生物富集”),发生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作用。因此,在环境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四)“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当生态系统所供养的生物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时,它就会萎缩乃至解体;当向生态系统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它的自净能力时,生态系统就会被污染,进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当对生态系统施加的外界冲击的周期短于它的自我恢复周期时,生态系统也将因不能自我恢复而被破坏。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环境法中必然有关于以产(生物产量)定供(畜类或其他物种数量)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如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规定。
(五)“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这些要求导致了环境法中关于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以及确保创设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的人工生态系统的规定的产生。
(六)“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在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例如,长江、黄河上游的森林生态系统与苏南的森林生态系统是不尽相同的,前者的主要功能是水土保持,而后者可能是提供木材,所以对前者应当绝对禁止采伐。因此环境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
在环境法中我们会看到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一个特殊规定,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例如,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颁布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这在其他法律中是没有的。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法的价值论基础
正如对一切问题的理论研究都关注其价值定位一样,关于环境与资源法的学习和研究也需要对其价值定位给予充分关注。一切法律就其实质和价值目标而言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环境与资源法也是这样。但是,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环境与资源法产生的基础,也是其直接价值目的。
一、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
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既是一个环境伦理学问题,更是一个深邃的哲学问题,这一关系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关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认识、利用、改造和适应自然环境,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历史。
(一)环境对人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