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之一,是国际社会中的各种参与者,或者也可称国际社会的“行为体”。任何一种国际现象或国际活动,必然由某些或某一行为体的活动,或者若干行为体之间的联系与相互作用所致。国际社会中的行为体是影响国际局势发展的主要力量。
(第一节)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主体与一般行为体
国际社会中,不同的行为体所处的地位及其作用不尽相同,有些行为体的地位至关重要,它们是参与国际政治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影响国际局势演变的某种最活跃的力量,一般指国家实体,或以国家实体联合而成的国际组织。前者主要是主权独立,享有国际法的人格地位的主权国家;后者则指以主权国家为基础构建的国际联合体与国际组织。这类行为体,我们称之为国际政治中的主要行为体,或行为主体;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主体,它必须能独立自主地存在于国际社会之中,既有对自身内部的管辖、组织与发展的能力,又有对外部同类的交往、联系与协调行动的能力。一般而言,行为主体必须是以某种实体形式存在。所谓国际政治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与成员,代表某种利益集团,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与军事能力。
在国际社会中,有些行为体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与影响相对小些,它们缺乏国际法的人格地位,难以直接影响国际政治局势的演变趋势,这类行为体又可称为一般行为体,它们一般是非国家实体,例如世界宗教组织等。主要行为体与一般行为体之间的区别,除了它们在国际政治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不同之外,其自身的构成特征一般也有明显区别。无论是主要行为体还是一般行为体,它们的活动领域有可能是单一的,例如,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军事领域等;也可能是复合的,即同时在政治与经济、政治与军事等领域发挥作用。可能局限于世界某一地区,例如东南亚的国际组织;也可能在全球范围产生影响,例如联合国、超级大国美国等。一般而言,行为体与主要行为体等术语属于行为科学范畴,但在当代国际政治学研究中已被广泛运用。
(第二节)主权国家的国际法地位
及其基本性质特点
主权国家(SovereignState)是近代以来的国际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国际舞台上的主要角色。国际关系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间的关系。在国际法上,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又称“国际人格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并能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国际法规定的权利。这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或非国际法主体无法与之相比的。国际社会中非国家行为体,一般都由主权国家派生而出,直接或间接地与主权国家相关联。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成了国际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国家,作为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自从阶级社会产生以来,已有数千年发展的历史。国家作为民族的载体,随着民族的分裂、融合、新生、湮没而兴盛或衰亡。民族的形成其历史或长或短,但最终往往在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完成。民族国家在近代国际交往中,或享有独立完整主权,或主权遭到侵犯而难以独立,或丧失主权。近代第一批享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的雏形,在1648年欧洲30年诸侯战争结束,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之后出现。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与工业革命以后欧洲大陆陆续出现了十来个现代意义上的民族主权国家。其中有以国内革命与内战形式实现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例如,英国与法国;有以民族独立战争形式完成主权独立与民族统一的国家,例如美国与拉美一些国家;有以民族统一形式实现主权独立与民族统一的国家,例如奥地利、德国与意大利。与此同时,世界其他地区,由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束缚,在第一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中落伍,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与殖民主义者铁甲利舰的进攻,使不少民族国家向民族主权国家发展的正常进程受阻,在殖民主义的浪潮中,或沦为主权不完整的民族国家,例如晚清时期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或沦为完全丧失主权的民族国家,例如19世纪的英国殖民地印度,非洲的法国殖民地马里、贝宁、刚果、中非等。据统计,19世纪后期,独立的民族主权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与美洲,共约30—40个。20世纪初,全世界独立民族主权国家上升到50个。“二战”爆发之前,上升到75个。“二战”结束,殖民体系崩溃,民族解放运动出现三次高潮,其重心由20世纪50年代的亚洲,向60年代的非洲、70年代的拉美转移,先后又有20余个亚洲国家、20余个非洲国家与10余个拉美国家获得主权独立与民族统一。“冷战”结束之前,民族主权国家已达170个左右。“冷战”结束,前苏联与东欧一些国家的民族矛盾爆发,导致民族主权国家的解体,例如前苏联于1991年12月24日解体,分裂为15个独立国家;前南斯拉夫与捷克斯洛伐克也先后一分为五与一分为二。截至1995年,全球约有230个国家、地区、保护地、岛屿等,民族主权国家数目已近200个左右。冷战后,一些多民族国家因民族主义抬头、宗教矛盾等因素,陷入民族战争与分裂泥淖,新的民族主权国家不断被抛射出来,这一现象可能还会持续下去,其中一些新国家以暴力形式实现与母国的剥离,例如波黑的分离;不少国家则以和平协议的方式分手,例如捷克与斯洛伐克、前苏联中的加盟共和国成员。据美国《未来学家》杂志1994年第11—12期载文预测,到2000年,全球独立主权国家可能增加到300个,下一世纪末可能增加到1000多个,显然这一预测有失偏颇。目前全世界共有民族3000多个,尽管不少多民族的国家仍会继续存在下去,所有的民族主权国家不可能都是单一民族国家,但是,未来世界中,民族主权国家数目必然会增加的趋势似乎难以逆转。有一点值得庆幸,当今世界任何国家对别国主权与领土完整采取的侵略干涉的行径,必将遭到国际社会的共同谴责与制裁,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之一。
作为国际法主体与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民族主权国家,尽管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历史、文化与民族特征大相径庭,但是它们仍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民族主权国家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
1.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国民。国民是民族主权国家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定居的国民则是维持主权国家生存的前提。一旦绝大多数国民移居、逃亡或离开自己国家,该国主权与领土完整也就难以保持。定居国民必须有一定数量,当然国有大小,该数目也难作统一规定。当今世界,有人口超过亿以上大国11个,其中中国人口已近13亿;但一些小国,人口往往仅万余,例如贝劳共和国人口为2万。
2.一定面积的国土。国土是民族主权国家的物质载体,也是国民赖以生存的条件。国土大小不一,但必须具备一定数量。当今世界陆上领土面积在200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国有10个左右,俄罗斯达1700多万平方公里;但5平方公里以下的弹丸小国也有若干,例如摩纳哥公国面积不到2平方公里。国土面积应包括领土与领海等,以往人们只关注陆上领土而忽视“海上蓝色国土”。例如中国的国土面积应包括960万平方公里的陆上领土、38万平方公里的领海与可自主管辖的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7.5万平方公里的东太平洋中的一块供采集洋底锰矿藏的开发区,这是联合国批准划归中国开采的海洋飞地。
3.一定形式的政权机构。国家作为履行各种职能的政治实体,其活动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机关与政治设施才能实现。它们就是国家政权机构。
一般而言,国家政权机构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暴力机构等,国家元首则是国家政权机构的集中代表。古今中外国家,因其阶级属性、历史人物、政治环境不同,其政权设置与形态也千差万别,但以上几种权力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政权成分。
4.独立自主处理内外部事务的最高权力。独立主权是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它是处理国内外事务时的最高权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权力:
a.国内管辖权,主要对属人属地(国民与国土)或境外居住的本国国民的管辖权。b.自保权,建设与保卫国家的权力。c.对外宣战权,对外交往、签约与宣战的权力。
一般情况下,主权国家必须具备以上四项条件,才具有国际法人格地位或主体的资格。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某个具体主权国家合法地位的被承认,往往是与承认国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国家利益、国际舆论等因素密切相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10月1日建立,具备了以上四项条件,但是由于国际形势与历史原因,中国领土台湾岛上的国民党政权,也声称代表中国,国际社会中,美国与西方国家长期敌视与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台湾当局视为合法政府,并阻挠联合国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不少第三世界国家的立场则相反。1971年9月,在第26届联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条件与建国时并无大变化,但绝大多数国家却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只是中国的一部分。又例如,据《纽约时报》
报道,1991年有两个美国人,76岁的锡德·亚伯拉罕与73岁的曼尼·亚伯拉罕,他俩原是在纽约经营一家油漆公司的兄弟,后因经营不善出售了公司,花2万美元购得巴哈马群岛中一个面积仅为5英亩的荒岛,宣布成立“埃伯兹·费尔德共和国”。兄自任总统兼国务卿,弟为总理兼驻美大使。
尽管该共和国也具备主权国家的四项因素,但国际社会中仅美国政府正式承认该国家的地位,并为其提供650万美元贷款,以改善其供水系统,其他国家对此并不以为然。
国家作为历史的政治概念,除了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质特点,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是超阶级性的组织,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它是阶级产生之后,阶级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产物,它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
它的存在,必然是阶级社会中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必然具有对内与对外两种职能。国家对内职能具有双重性质,既有政治统治职能又有社会管理职能。国家对外职能,包括与外国建交、缔约或宣战等,这是国际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在国家的四项要素中,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其主要特征。在国际事务中,一个国家可以有一定的人口、领土与政权机构,但如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事务,直接或间接地受其他国家的支配,其重大决策要获得其他国家赞成后方可实施,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国家还不能被看作主权国家,只能归入殖民地、附属国、托管地、半殖民地之列。
在国际社会中,所有主权国家,无论其政治制度、领土大小、人口多少、国力强弱,其国际法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可以自主选择社会发展道路,可以结盟或不结盟;自己决定参战或保持中立;自己决定与别国建交或断交。其他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忽视、否定或干涉。战后国家间联系加强,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建立,并制定各种相应的国际协定,以限制国家的主权行为,避免产生侵犯别国或大多数成员国利益的后果。
例如,欧洲联盟的有关政治经济一体化条约对其成员国行为有相当的限制。
这一现象无可非议,并且以主权国自愿为基础。但是也有另一种现象值得注意,个别大国往往以维持国际秩序和世界和平和人权为由,迫使小国、弱国让出部分主权,以服从某种国际条约,以利其巩固自己的国际地位,维持国际政治旧秩序,这种做法实质上已是一种强权政治的表现。例如,勃列日涅夫时代苏联鼓吹的“社会主义大家庭论”与“有限主权论”。在当今国际组织日益增加的时代,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主要角色,否定主权国家的主导地位,限制或削弱它们的主权,甚至认为“国家正在消亡”的说法,都是不符合当今国际社会情况的。
(第三节)国家的分类
一、国体分类
由于各民族、各国家之间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政治、地理、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主权国家在国体、政体、国家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依据国家的经济基础与统治阶级的属性,在国体上,现代主权国家可根据其经济基础与阶级性质划分为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除此之外,还有少数国家的国体较特殊,可以归于其他类型。
附:保持封建制度的萨克岛国位于英法之间的面积仅5平方公里的萨克岛,至今仍维持着封建制度。
全球二百多个国家中,某些小国比较封闭,其经济基础尚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特征,阶级性质尚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因此较难划入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国体之内。暂划归其他类型,例如英法之间的萨克岛国(见附)。
领主博蒙特是从其祖母手中继承这个职位的,她祖母袭有领主头衔长达47年之久。1974年90岁去世。这个欧洲最后的封建领地所推行的封建实物租制度始于罗马帝国时代。当时政府为了战争需要筹集军饷而增加税收,没钱的农民只得投靠大地主,向其交实物租,而免交政府税。该岛上共有40名地主,全岛居民560人,未成年孩子38人。岛上居民除了部分时间打鱼种地之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以旅游业为主。岛上的法律规定了封建租地制外,还规定40名地主在议会中都有一席之地,他们必须出资轮流供养一名配有火枪的男子,以保护“这个岛国免受女王敌人的侵略”。岛上治安由两名警察维持,他们一般在9月29日米加勒节时换一次岗。岛上没有汽车,人们交通工具主要有马车、自行车,此外即步行。人们不需要交纳所得税,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1995年7月英国路透社记者采访女领主博蒙特,问及岛民如何看待岛外的西方民主制度与生活方式时,女领主回答:“你可以说其他国家的制度有多么民主,但这里的人非常珍惜他们世代相传的制度,并极其乐意保持下去。”然而岛民并非对岛上闭塞生活十分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