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和协议:企业应当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和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由于企业的过错,造成合同、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要由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3)防止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企业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三)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1)搞好职工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2)支持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和劳动竞赛: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3)实行安全生产: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
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一)政府对企业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1)考核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定额;(3)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4)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5)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以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6)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7)拟订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二)政府对企业的义务
1.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义务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政府对企业的宏观管理。这是一种间接管理,主要通过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来实现。如国家通过调节市场结构体系,运用市场经济杠杆,调节、控制社会总供应和总需求的平衡,引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国家根据国民经济总体要求通过制定调整产业结构,优先发展基础产业,扶持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高能耗产业,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二是政府对企业的微观管理。这是一种较直接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制订的相应法规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其内容主要有:
(1)对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管理;(2)对企业经营范围、经济合同、财务的管理;(3)对企业的质量、价格、税收、计量等方面的管理;(4)对企业下达和检查指令性计划的管理:
(5)对企业的基建投资和技改计划的审批和监督的管理(6)对企业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的管理。
2.政府对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义务
国家不仅要管理企业,而且也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4方面。
(1)培养和完善市场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市场也就是为企业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要素。国家利用其特定的优势,建立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产权转让市场,制订和运用相应的法规,确定市场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企业发展服务。
(2)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是市场经济尤其是现代经济的灵魂,直接影响和决定着企业的决策和行为,进而决定着企业的效益。为此,国家除了建立信息市场,为企业提供获得信息的渠道外,还应直接以各种方式和渠道向企业提供权威、全面、科学、可行的国内外信息,并指导、帮助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
(3)提供社会服务: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要求企业政企分开,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政府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如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职业介绍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使之更有助于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协调企业与职工及其他企业的关系。
(4)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解决企业非生产经营性的负担,我国已全面开始建立社会福利保障措施,目前主要由如下几方面构成:
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待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上述制度,解除了企业在政治、治安、民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负担,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发展生产,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第四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了厂长的职权职责、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企业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以期理顺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企业组织机构符合效率原则、责任原则和民主原则。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是一项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负责指挥和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承担责任,又是一项个人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经营独自承担责任,而不是与他人共同负责,避免了大家负责而实际无人负责的局面。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我国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改革的成果,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适应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厂长(经理)负责制基本内容包括:以厂长(经理)为首,建立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指挥决策系统,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最高领导者,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实行全面统一领导。
(一)厂长(经理)的产生
厂长(经理)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其中一种方式。
1.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
“委任”是指依据国家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委派任命厂长(经理)的方式;“招聘”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通过招标选聘厂长(经理)的方式。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是国家授权其经营的,是国家所有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的选择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效益,为保证国家利益,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也有必要把好厂长选择关。当然,该方式产生的厂长(经理),需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以利于厂长(经理)开展工作。
2.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经理),充分发挥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的权利。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国家所有,为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厂长(经理),必须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二)厂长(经理)的任职条件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产生的厂长(经理)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2)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3)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4)大中型企业厂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合格;(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厂长职务的解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厂长(经理)职务的解除有下列几种情况。
(1)厂长(经理)任期届满,自动解除职务:根据现行法规,厂长均实行任期制,每届3~5年,任期届满后,厂长职务自动解除。若连任则属于厂长重新产生的范畴。
(2)辞职:在其任期内,由于一定的主客观原因,厂长(经理)主动向企业主管机关提出辞职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解除职务。
(3)罢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其选举产生的厂长(经理),在任期内发现其不称职或失职,可以提出将其罢免意见,但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4)免职:对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厂长(经理),由于在任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企业主管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免除其职务。
(四)厂长(经理)的法律地位
厂长(经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厂长(经理)依据法律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拥有的资格、身份。《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厂长在企业中的地位:对内,厂长是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的中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对外,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对外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法律活动。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是企业的决策者、生产指挥者和人事管理权的行使者,具体包括以下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