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如果仅仅只有主体和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存在,而无它们所指向的具体事物,则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就会落空,主体双方之间建立的经济法律关系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构成了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根据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1)物:亦称有体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物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种,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人类的劳动产品、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四类。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能发生一定经济后果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引起经济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活动,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艺术创作成果、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为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
此外,经济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当某种经济权利成为另一经济权利的对象时,该经济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比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其本身就成为了这一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该法律关系的客体。
当然,对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也可以按照其形式分为有形客体和无形客体,物属于有形客体,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并称为无形客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概述
社会经济活动是在连续不断的运动中进行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是不断地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各构成要素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前提和基础。经济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对双方主体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的变化,包括主体、内容、客体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要遵循一定的原则:(1)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计划;(2)对于双方协商一致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方可变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3)由国家机关批准而设立的经济法律关系,除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还需经原批准机关认可或批准方可变更;(4)法律规定禁止变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得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发生了一定的法律事实,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经济法律关系可以依当事人的协议或者履行义务而终止,也可以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一方当事人依法实施的单方宣告行为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有两个:
(1)有相应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因为如果国家没有颁布和实施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便无从确立,当然也谈不上已经确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2)有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因为经济法律事实是使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行为或事件。从法理上看,并非任何客观事实都能成为经济法律事实,只有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事实,才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可分为经济法律事件和经济法律行为两大类。
1.经济法律事件
经济法律事件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为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1)自然事件,又称为绝对事件,是指完全与人的意志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自然事件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当事人死亡、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非经济组织的破产或解体等。
(2)社会事件,又称为相对事件,主要是指由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运动产生的、与人的行为有关的事件。社会事件虽然由人的行为所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且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社会事件主要有战争、罢工、动乱等。在人为的事件中应当把作为事件原因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与事件本身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比如,甲故意杀死乙,甲的杀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要负刑事责任,而乙的死亡的后果要引起保险赔偿或保险给付关系的产生(假定乙与保险公司签订有人身保险合同)。
对于经济法律事件,人们是难以预见和预测的,也是难以克服和防止的。这些事件的出现和发生,既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又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2.经济法律行为
在经济法律事实中,经济法律行为最为普遍。
1)经济法律行为的含义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动。这一概念有以下几点含义:
(1)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是人的有意识活动;(2)经济法律行为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行为,这一点是经济法律行为同其他法律行为的重要区别;(3)经济法律行为是发生经济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这里经济法上的效果,是指发生、变更、终止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事实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事实,只有为经济法所规定并同一定法律后果相联系的事实,才被认为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法律行为;其他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2)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经济法律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经济合法行为与经济违法行为。
(1)经济合法行为:经济合法行为是指符合经济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常是指行为者要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内容要求合法、有必要的形式和手续。经济合法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司法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如经济职权行为、经济监督行为等;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形成、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而实施的行为,如依法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经济司法行为是指司法机关所为的行为,即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仲裁裁决和审判行为。
(2)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也会引起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如国家机关的不当罚款行为、违法征税行为等。经济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依据。
3)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经济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任何经济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有效的条件才能成立。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经济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备经济法主体资格,否则所进行的行为应视为无效;(2)行为应符合行为人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任何经济法主体都具有特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有符合这两个能力的行为才是有效行为;(3)行为的内容、形式均应合法,即经济法律行为的内容、形式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允许的或者法律不禁止的;(4)行为的后果必须实现社会公益或社会效益,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
三、铁路运输法律关系
(一)铁路运输法律关系概述
铁路运输法律关系是铁路运输法律领域里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是判断和解决铁路运输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
铁路运输法律关系是指由铁路运输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铁路运输管理活动及铁路运输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而言,铁路运输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与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运输营业、铁路运输管理、铁路运输建设以及铁路安全与防护等方面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当这些社会关系被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铁路运输法律关系。
(二)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要素
1.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
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铁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在我国,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或公司法人、其他企业或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及国家机关。
(1)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即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立铁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
有关内容具体参见第二章。
(2)托运人: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这里所称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收货人:收货人是指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除托运人以外的其他人。
(4)旅客:旅客是指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规定,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2.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客体
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铁路运输的劳务行为。
我们要注意区别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铁路运输的对象。铁路运输的对象包括旅客、货物、行李及包裹,这些运输对象不等同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3.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内容
铁路运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铁路运输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即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旅客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参见第五章。
四、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1.法人的概念
法人制度源于民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主体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二是作为组织体的法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