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两侧的留用土地和长远建设留用土地,均属于铁路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属于铁路运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铁路线路两侧的留用土地和在铁路长远建设留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铁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对非法侵占铁路建没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对于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制止。对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采取措施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非法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侵占和赔偿损失。
此外,《铁路法》对铁路运输企业也提出了要求: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二、铁路道口和桥梁建设
铁路道口是指为方便行人和车辆通行,在铁路与道路交叉处铺设平面交叉,包括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两种。道口宽度在2.5m以下的为人行过道,仅供行人通过,机动车和畜力车不准通行。设置道口应当遵循优先设置立体交叉原则和严格控制道口数量的原则。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设置铁路道口,由铁路运输企业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两家共同决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设置铁路道口,由铁路运输企业决定。拆除已经设置的铁路道口,由铁路运输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
铁路桥梁是铁路的重要基础设施,是铁路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的要求。
三、铁路标准化
大力推行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有效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大规模铁路建设任务,是铁路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2009年,原铁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强调加快推行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其主要内容如下。
(1)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涵盖技术、管理、作业三大标准和铁路建设工作的方法,是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的基础。
(2)人员配备标准化:建设单位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决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关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选择有责任心、懂业务的建设管理人员,通过培训提高建设管理人员素质与业务能力并进行考核。要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现场管理人员。
(3)现场管理标准化:建设单位要加强与地方及有关部门的协调,落实资金到位、征地拆迁、三电和管线迁改、重要建筑材料调查等问题。
(4)过程控制标准化:过程控制是建设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要按工作流程办事,办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每一件事都要有责任人,都要形成闭环管理。
(第五节)铁路安全与保护
良好的铁路运输安全状况是铁路运输质量的重要保证,直接反映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设备质量、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铁路运输事故一旦发生会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我国《铁路法》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安全。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铁路路基的安全保护
轨道的路基本体部分,承担着轨道的重量和列车的重量,同时承受水流、雨雪、高温、严寒和风沙的侵袭。因此对铁路路基及路堤、路堑等必须加以安全保护。依照规定,铁路中心线起两侧各30m或非路堤护道坡脚10m以内的山坡地和单轨线路以其中心线两侧各20m或距路堤护道坡脚10m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整治。界限以外的山坡地,由地方人民府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
对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修建池墙、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或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信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备,穿过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共涉及以下3个方面。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m,其他铁路为8m;(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m,其他铁路为10m;(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m,其他铁路为12m;(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m,其他铁路为15m。
上述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相关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管理规定
(1)设计开行时速120km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2)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5)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6)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7)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8)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m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三)铁路线路的警示标志
(1)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2)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3)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铁路法》规定,对铁路运输设施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处于适运状态,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条件。
铁路运输设施主要包括铁路线路、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修理与整备设施、铁路信号及通信设施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有关铁路运输设施的安全管理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铁路机车车辆的安全管理
(1)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二)铁路其他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
(1)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3)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5)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2)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m的范围内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3)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