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3.因线路中断导致的退票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不收退票费,但因违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上述“2.因铁路承运人的原因发生的退票”的规定处理。
(三)因误售、误购、误乘时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因站名相似或发音不同发生车票误售、误购时,站、车均应积极主动处理,在发站应换发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
旅客因误售、误购或误乘需送回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车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返回。在免费送回区间,站、车均应告知旅客不得自行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的免费区间,按返程所乘列车等级分别核收往返区间的票价,核收一次手续费。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在原通票有效期不能到达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通票有效期。
五、违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责任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铁路承运人和旅客都应该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铁路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铁路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007年国务院通过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第628号令正式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样,有关铁路旅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出现空缺,在铁路旅客的责任保险体系建立之前,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旅客应通过商业交通意外保险来堵住风险漏洞,比如有的保险公司开发的交通工具意外险,是针对投保人乘坐火车出行的保险产品。如果旅客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属于铁路责任的,除铁路部门赔偿之外,购买商业意外险的还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赔偿;若非铁路责任,旅客购买商业意外险则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赔偿。因此,旅客乘坐火车出行有必要考虑购买商业意外险。
(二)铁路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由于下列原因,铁路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旅客的故意:《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见,伤亡是由于旅客的故意造成的,是铁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比如旅客的自杀、自残行为,铁路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旅客的重大过失:根据以上《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旅客的重大过失同样是铁路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比如旅客明知列车上禁止携带易燃品,仍然逃避安全检查,故意携带,又在列车上吸烟引起易燃品燃烧,导致该旅客的伤亡,铁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旅客自身原因:《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伤亡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也是铁路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之一。比如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旅客心脏病突发等自身健康的原因造成的伤亡与运输活动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该旅客没有出行,该损害后果也有可能会发生,所以铁路承运人对这种损害不承担责任。
(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由于旅客意志以外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发生,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铁路法》第58条及《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4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铁路旅客运输中,不可抗力是铁路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伤亡铁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责任赔偿的时效
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承运人与旅客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有效期为1年,也就是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30天内向赔偿要求人做出答复并尽快办理赔偿。多收或少收时应于30日内退补完毕。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一、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概述
(一)铁路行李运输合同
(1)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概念:铁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作为行李托运人,必须是和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旅客。因此,可以将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看作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从合同,它是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为其订立的前提条件的。
(二)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的概念
(1)铁路包裹运输合同:铁路包裹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的凭证: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包裹票。
(三)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内容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8条的规定,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1)发站和到站;(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质量;(4)运费;(5)声明价格;(6)承运日期、运到日期、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四)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限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合同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收货人止合同履行完毕。
二、承运人、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
(2)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3)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地运送到目的地。
(2)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二)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基本权利
(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2.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三、铁路行李、包裹的范围
(一)铁路行李的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超过规定范围应按包裹运输。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贵重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这里说的货币是指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证券是指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珍贵文物是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档案材料是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危险品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
为了防止行李在运输途中丢失,每件行李的体积不宜过小,当然也不宜过大。行李每件的最大质量为50kg。体积以适合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m3。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二)铁路包裹的范围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1.包裹的分类
包裹分为四类:
(1)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2)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3)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4)四类包裹: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泡沫塑料及其制品;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体积、质量与行李相同。运输超过包裹规定质量和四类包裹中3项品名的物品时,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铁路运输企业可制定管内包裹运输的范围。
2.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以下物品是不能按包裹运输的: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kg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物品,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除了上述所规定的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外,《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还规定了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的物品范围:妨碍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物品;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发的文件为准。活动物中能够主动攻击伤害人的猛兽、猛禽和蛇、蝎子、蜈蚣、蜂等及大动物不能承运。
四、铁路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铁路托运一般分两种情况,分别是行李托运和包裹托运,都需要到车站行包房办理。
(一)行李、包裹的托运
1.行李的托运
办理行李托运时,必须持有旅客列车车票,如果所乘坐的列车挂有行李车厢,旅客就可以与行李同时抵达目的地,旅客出站后到目的地行包房取行李就可以了。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区间内可托运行李。每张客票不超过两次。残疾人用车不限次数,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运行李,铁路乘车证不能免费托运行李。
2.包裹的托运
办理包裹托运时,需要到车站行包房填写申请单。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到站必须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经过或终点站。可见,包裹到达目的地必须是旅客列车停靠的车站,但不一定非要是旅客列车直达站点。客户填写申请单后,将领取包裹提货联,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发给收货人。包裹的包装应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二)行李、包裹的承运
办理承运行李、包裹时,应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并进行检查核对,正确检斤。承运加水、加冰的物品或途中喂养动物的饲料应单独检斤,作为到站因此产生减量或质量消失的依据。
车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填写行李、包裹票,填写时应逐项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使用规范文字,加盖规定印章。下列情况应在行李、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有关内容:
(1)承运自行车、助力机动车、摩托车时,应注明车牌名、车牌号、车型、新或旧等车况;(2)承运加冰、加水物品或喂养饲料时注明“加冰”“加水”或“附饲料”等;(3)承运经客调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物品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月×日经部令××号(客调××号命令)批准”;(4)承运需提出运输证明文件的物品时,应将运输证明文件附在包裹票运输报单上,以便途中和到站查验,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附××(机关)×月×日发××号文件”;(5)承运的包裹有人押运时,在包裹票注明“押运人名”;(6)承运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的铁路砝码和衡器配件时,应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免费”字样,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局;(7)承运中国铁路文工团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开具的证明办理免费运送的演出服装、道具、布景时,按本条第(6)项办法办理;(8)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三)铁路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应注意的事项
1.托运有些物品需提供运输证明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或当地铁路公安局(处)或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托运枪支应提供运往地市(县)公安局的运输证明。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托运警犬应提供公安部门的书面证明,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提供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托运免检物品应提供当地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托运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如精神和麻醉药品应提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