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实际违约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如《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请求继续履行是受损方享有的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种权利与方法,它有助于实现合同目的,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首要救济方式,但是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同时采用与此相矛盾的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如解除合同等。换言之,强制实际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并存,但不得与解除合同并存。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五、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叫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注意:意外事件通常不认为是不可抗力,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免责依据。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复习思考题4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简述签订合同的过程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3.简述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4.简答无效合同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