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金是按法定比例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法定公积金需依法提取及使用,又称强制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应按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及用途由公司自行决定。
资本公积金是非因公司营业活动而产生的收益。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有:(1)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2)处置公司资产所得收入;(3)资产重估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4)接受捐赠。
2.法定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应按以下用途使用。
(1)弥补公司亏损: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增加公司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按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其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来增加其出资额,如按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节)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变更
(一)公司变更的概念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变动。狭义的公司变更仅指公司法定登记事项的变更,不包括公司分立、合并等组织机构的变更。公司法定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二)公司组织机构变更
1.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与公司的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不同,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实质为一种交易类型。
2)公司合并的类型
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3)公司合并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合并各公司依法通过合并决议后,应当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后仍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合并的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与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的解散,均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人格直接消灭。
2.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的概念和类型
公司分立是指通过公司权力机关决议形式,将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主要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的原公司仍存续,新设分立的原公司解散。
2)公司分立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后仍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分立的效力派生分立中,原公司仍存续,但法定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法人人格消灭。
债权债务承受方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变更登记的程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程序如下。
1.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等,并缴纳变更登记费用。
(1)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受理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若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二、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是指当出现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破产终止除外)事由时,依法结束公司经营的行为。
2.公司解散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清算
1.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后,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依法成立的清算责任主体按照法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