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乡村权威衰变适用于解释中西部或经济欠发达地区村级组织官僚化的逻辑,那么对于那些地方财政相对雄厚、村集体资源丰富的沿海发达地区或城郊地区的村庄而言,可能并不适用。也正是基于沿海发达区的一些富人在竞选村干部职位时打出“当选后不要报酬”、“兴办公益事业”、“以个人资产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竞选承诺,有人因此将当选的富人村干部概括为“新乡绅”,认为他们扮演了类似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中的士绅角色,承担了类似于传统乡村士绅的村庄治理功能。
在传统乡村治理实践中,乡村士绅的确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他们一方面宣传与维护国家正统的意识形态,并以此实现对村民的教化;另一方面又是地方性规范的维护者与执行者,以及公共事业的主持者,以确保村庄在伦理规范、日常生活和生产等方面的秩序。正是基于村士绅的村庄治理功能,才使国家的基层政权得以保持“简约治理”,实现“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
然而,从目前村庄选举与村民自治相分离的现实看,虽然富人治村和乡镇目标任务的转换推动了村庄选举民主化,但并未实现民主化的村庄自治。因为在村治理的实践中,通过程序公正的村庄选举而产生的富人村干部并未承担类似于传统士绅的角色与村庄治理功能。
众所周知,在传统中国社会,士绅与士大夫指的是同样一群人,他们都是享有国家功名的读书人,有着共同的儒家价值观,以及由此形成的土大夫精神:“不为五斗米折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也正因此,传统士绅将“功名”而非“利”作为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终极目标。在这种价值追求中,士绅要求自己做一个有教养、有德行、有天下关怀的君子,而非舍名逐利的小人。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正是这种士绅精神的表达。由于儒家价值观既是帝国官方的政治意识形态,也是宗法家族社会共同体的文化传统,士绅因此成为帝国王权制度与社会宗法制度相互联系的中枢和纽带。他们是乡村社会的道德楷模,在乡村社会中担负起地方自治及替国家教化乡民的传“道”的公共职责,从而维护着乡村社会的伦理规范,实现乡村社会的“礼治秩序”。
然而,锐变之后的乡土中国,无论是传统时期的“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儒家价值观,还是新时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形态,均已缺失或消退。有人因此用“结构混乱”来概括当下的P村社会核心价值缺失的困境:两套甚至多套正义观和价值系统共存于村庄社会,它们在结构上势均力敌,没有一套正义观和价值系统能够占据绝对优势和竞胜地位,村庄秩序因此缺乏秩序保障。
在笔者看来,“结构混乱”表达了当下乡村社会文化或价值的这样一种尴尬现实,即传统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文化已碎片化,但与现代选举制度相连的现代民主价值尚未确立。也正因此,“袪魅化”之后的村庄权力面临着“理性”不足的问题,即村庄选举总是成为村庄精英争夺村干部职位的“权力游戏”,很少有基于“公德”或“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目标追求。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虽然村庄集体资源较少,村干部收入相对偏低,但绝大多数村干部都力图长期保住自己的位置。这是因为担任村干部可以获得“那份体面和地位感”,以及相对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稀缺的体制性资源。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村庄权力实现了“祛魅化”却又缺乏“理性”价值的背景下,村庄道德体系与公共舆论体系从根本上失去了对村庄权力的控制,构成村干部的那份“体面与地位感”的内容并非源于实现村庄公共利益所获得的“功”与“名”,而是来自一种源于“官本位”思想的优越感,来自一种可以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运作的预期。这种预期用乡村干部的话说是“不仅自己办事方便,而且总会有人求你办事”。比如,在桔镇2009年选举结束不久,一位竞选成功者的家属居然在公共场合扬眉吐气道:“我家终于出了/当官的’,以前总是被别人压,现在终于可以压别人,可以捞好处了。”这种“扬眉吐气”虽有些赤裸裸,但在一定程度上点破了村庄精英竞争村庄权力的真实目的。
当然,除了那份“体面与地位感”,因村干部身份所获得的社会资源与体制资源足以使村干部职位产生吸引力。正如前文已提到过的,在当前的村支书与村主任中,绝大部分是村庄的经济能人、致富能人。无论是“小老板”还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村干部的身份可以为他们的“生意”与“业务”提供各种无形资源。所以,大部分村庄精英其实并不在意乡镇发放的那点儿工资,而更在意村干部身份所产生的各类隐性资源。那些集体资源丰富或因城市化而获得巨额集体资源的城郊村的村庄,权力竞争的经济目标更为明确,其竞争之激烈程度也愈为惨烈。
显然,当传统价值观缺失,而民主又未上升到一种新的价值目标时,即使程序公正的民主选举也难以产生基于公共利益的民主自治。于是我们看到,无论是沿海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富人治村仍然是一种行政的逻辑,而非一种基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自治逻辑。富人治村的主要目标是协助乡镇完成诸如招商引资、计划生育、维护社会稳定、新农村建设等各类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极少会积极主动地回应乡村社会自身的治理需求。事实上,除完成上级下达的行政任务外,富人村干部的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自己的第二职业,并且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是“不在村村干部”,在镇上或县城拥有住所,其行动的场域主要在镇上或县城,与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生产联系较少。这也就更能明白为何有村级组织的官僚化,以及对基层政权组织之“悬浮型政权”的判断。
当然,民主选举之所以远离民主自治,并非仅仅由于主导村庄政治的权力精英之公共精神的缺失,而且还在于普通村民对选举和村庄自治没有上升到价值层面上。虽然村庄选举越来越正规化,但对很多村民来说,选举和投票仅仅是来自上级部门或权力竞争者的要求或动员,民主参与和投票并非意味着是一种神圣的权利,一种履行公民责任的体现。在农村很多地方,贿选之所以盛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村民把投票当作一种直接获利的工具,谁给的钱多就投谁,很少考虑自己手中的选票是神圣的,是维护自己和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就非常容易成为一种“钱权交易(花钱来买投票权)”,表面是由村民投票决定,实质将由候选人的经济实力来决定,选举将从“一人一票”变为“一元一票”。
至此,正规化的村庄选举与官僚化的村级组织这一悖论的内在逻辑也就更为清晰:“资源下乡”的新农村时代吸引了村庄中的能人、富人积极参与村庄权力竞争,使村庄选举竞争变得更为激烈;由于富人竞选村干部符合乡镇需要和国家的基层党建思路,加之乡镇的目标任务从“税费征收”转换为“维稳”,乡镇并不在意村庄选举的结果,而更关心选举是否符合相关的程序与规范,由此推动了村庄选举的正规化和程序化;但程序公正的选举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村庄自治,反而出现了村级组织的官僚化,其内在的逻辑不仅源于乡村权威的锐变,更在于公共精神和与此相关的民主价值信仰的缺失;在此逻辑下,即使正规化的选举也未能激发村民自治,而只是村庄精英获取村干部职位的手段,民主的选举由此远离了民主的自治。
五、结语
村民自治实施以来,多数人认为村民自治只要把选举程序做好了,选民自然会选出他们心中的当家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但现实与我们美好预期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因为再完美的制度也只是承载某一价值或规范的形式或架构,有如人的灵魂与躯体的关系。因此,若某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其形式的完美,而缺乏对其所承载价值的追求,则会如同失去灵魂的肉身一样,显得毫无生命力。诚如孙立平所言,某些制度失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基本价值信念和道德底线的缺失。更为重要的是,当制度运作缺乏基本的价值信念时,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均可以援引各类具体的规贝J与策略以到达自身的目的,并对其合法性进行自我论证。从这一意义上说,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地方自治,都必须塑造一套基于共同信仰的核心价值观。传统乡绅之所以成为联结国家与乡村自治的纽带,其根本原因在于士绅所信奉的儒家价值观既是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又是乡村社会共同体的文化传统。乡绅通过科举制接受了国家意识形态的培养,知书达理、怀抱天下、教化乡民,因此既能维护国家统治又能实现地方自治,进而使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得以进行简约治理。
如果仅从选举制度而言,能人或富人更容易通过选举获得竞选的职位,这也几乎是那些实施现代选举制度国家的经验事实。但由于传统价值观的消退及现代民主价值观的缺失,目前的富人村干部并没有成为乡村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建设性力量,没有发挥对乡村社会秩序,特别是对现代乡村文化和伦理秩序的建设性作用。也正因此,村民自治不仅要重视民主选举的程序与公正,而且更要重视民主价值的培育与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