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组织化协商已经成为参政党参与协商的重要方式。目前,在政党协商中,从协商准备,即意见、建议的形成来说,是组织化的。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其主体特点是“精英性,兼以群体性为基础”,精英性是指“协商”意见表达者往往是民主党派的骨干精英,群体性是指民主党派协商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往往是群体性智慧。形成群体性智慧的过程即意见、建议组织化的过程。民主党派在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时,从专职机构的职责、内部制度的要求、具体课题的调研模式到各具特点的成员,将从各个方面协同保障意见、建议的形成。从现场协商来说,是组织化的。在现场协商中,民主党派意见形成者并不一定是现场协商者,而是选择恰当人选承担现场协商工作,这本身也是一种组织化。从具体协商方式来说,无论是会议协商还是书面建议协商,也都体现着组织化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化协商不仅仅是各参政党参与政党协商的应然要求,而且已经成为各民主党派重视的、成员广为接受并希望的协商方式。
二是组织化的协商保证着民主党派的协商质量。以书面建议提案协商为例,会成为重点提案的往往是组织化程度较高的集体提案。在政协提案中提案者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民主党派组织、民主党派在政协的界别小组、民主党派成员联合、民主党派成员个体,这四种类型提案的质量表现出了一定的差别,从各类型提案的优秀率来看,民主党派集体提案质量往往要高于其它类质量。以民革中央2008-2011四年间各类型提案来看,其中央集体提案四年平均优秀率为3.1%;其次是联合提案质量较高,说明民革在自发发挥集体的作用方面表现较好;最需要提高质量的是民主党派成员个人提案,四年平均优秀率不到1%。
民主党派整体的各类型优秀提案同样体现了协商的组织化作用。在十一届全国政协的优秀提案中,民主党派中央优秀提案总计54份,占民主党派总优秀提案百分率为47%;联合优秀提案总计14份,占民主党派总优秀提案百分率为12.1%;两者累积达到59.1%。这一比率同样表现出了集体提案的质量要高于个人提案的质量。个人提案优秀率占到40.9%,这一占比还是相对较高的,对此要具体分析,要看到其优秀率与个人总提案绝对数的走高(数量相当多)的联系,比如民革中央2008-2011年的8份个人优秀提案是从995份个人提案中所产生的。而且,在全国政协中的民主党派个人提案,有一些其实也是组织化的成果,比如当全国政协委员本身是地方民主党派组织的领导时,其提案往往会是集体智慧的体现。当然,在民主党派的提案工作中,个人提案也可以转化为集体提案,这种转化也是一种组织化行为,在转化中会进一步提升提案质量。可见无论是单个民主党派,还是八个民主党派整体,就提案看都反映出了组织化程度对提案质量的影响,组织化程度、水平越高,协商质量就越高。
三是参政党参与政党协商的组织化程度、水平相对较高。在提案协商中,也可看出相对来说参政党协商的组织化水平是较高的,在一届政协众多界别的优秀提案中,民主党派优秀提案占比往往较高。比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优秀提案总份数为281份,民主党派中央优秀提案总计115份,占比40.9%;而十一届政协民主党派界别占总界别比为8/34,即23.5%。
其中还可以看出这样一些特点:有的民主党派重视中央集体提案,比如民建,5年达到9份;有的民主党派则比较忽视,比如民盟,其中央集体优秀提案和台盟数量一样,只有4份,每年平均不到1份;从总体来说,民主党派还是集体优秀提案占比最高,其次是个人提案,占比40.7%,其中基本上很少的是政协界别小组提案,5年中8个民主党派共3件提案获得优秀。如此可见民主党派组织化、精英化在政党协商中所发挥的作用。
从协商能力来看,各参政党的协商能力逐步增强。参政党协商能力的增强,是参与好政党协商的要求。良好的政党协商,要求协商双方有着对等的协商能力。在中国特色政党协商中,在当代,执政党人才辈出,党建理论与实践丰富,执政经验丰富,在协商中就各方面发展提出真知灼见的潜在能力相当之强。这就对协商中的另一极参政党提出了较高的能力要求,参政党如果没有相应的协商能力,则协商合作就会流于形式并难以为继。
参政党协商能力的增强,表现在协商的组织化、协商意见较多被采纳、在很多具体协商上成效卓著等等方面,其中包括了组织能力、议题选择能力、议题调研能力、意见凝练能力、意见表达能力等诸种能力的增强。在参政协商中,在议题选择上,民主党派的利益代表意识与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工作建言献策的意识相结合的能力在增强;在议题调研上,协调、联系、组织的能力在增强;在意见凝练上,注重前瞻性、可行性的能力在增强;在意见表达上,综合运用多种协商形式,使各种形式的协商形成合力,最终达成意见共识的能力在增强;等等。而这诸种能力的增强,都与组织能力的整体增强息息相关,它们一方面是各参政党参与好政党协商、参好政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协商锻炼培养的结果。
和协商主体需要尽量对等的协商能力一样,合作主体也需要尽量对等的合作能力。经受政党协商实践的锻练,并因之推动着自身发展与完善的参政党,在合作中就会更为协调、出色。事实上,尽管协商是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合作不全是协商,参政党的合作还包括了社会服务、特约监察等方面的工作,参政党在协商中逐步获得的发展与完善,将必然展现在各个合作领域,推动党际合作的长足发展。
(三)协商促进了执政党发展
在政党协商中得到发展与完善的不仅是参政党,协商的平等性、对等性、公开性,协商的目的成效,协商中参政党协商能力的逐步提高,这些都会对执政党提出相应要求。回应好这些要求,开展好政党协商,也推动着执政党的发展与完善。因为协商的锻练,执政党的协商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领导方式在逐步完善,协商、执政能力在进一步提升。
一是执政党的发展完善体现在协商意识的不断增强上。执政党在协商中具有主导性,协商的进步发展与执政党协商意识的增强往往密切相关。执政党中共党委协商意识的不断增强体现在协商的日益规范上,体现在协商较普遍的开展上,体现在协商方式的不断开拓上。
从中央层级的协商来说,协商日益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表现在,各方面的协商,从文件协商到重要人事协商,从会议协商到提案协商,协商的程序比较规范,协商的模式逐渐固化(比如前述协商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人员作用、协商内容),逐步形成为惯例规范。从协商数量上来看,1990至200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委托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达230多次(平均每年14左右),其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74次(平均每年4至5次),协商数量说明了协商的常态性,也从侧面说明了协商的规范性。
从地方层级的协商来说,协商开展较为普遍。可以说,中央层级的协商给地方层级的协商作出了很好的示范,这使协商纵向伸展,协商地域不断向地市州、区县级延伸,从总体上说这种纵向延伸就说明了中央示范的强力辐射作用。当然相比于中央层级的协商,地方协商也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拓性。就灵活性而言,比如协商主持、参加人员的灵活性,如民主协商会在中央层级执政党主持人(中共中央总书记)、参加人(一般是中共中央常委全部)、邀请协商对象(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无民主党派人士)全部固定规范,但在地方这些方面都可能有所变化,比如地方党委副书记主持,邀请协商的对象会涉及民族宗教界人士等,这种灵活性多与地方实际需要有关。就开拓性而言,比如协商内容在不断充实、深入、拓展,如对人大代表的名单进行协商;协商形式在进一步拓展,如中共湖北省荆门市委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列席会议;协商主动性显现,文件政策要求以外的协商开始出现,比如湖北省地方政府有机关因为看到协商效果,主动邀请参政党进行重要事务协商,机关领导特别亲自出席协商会议;等等。
中央及地方层级的协商表明,中共党委积极推进协商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党委的协商意识在不断增强,尽管其中可能还会冒出家长制作风,但其终将会成为末枝旁流。
二是执政党的发展完善体现在执政党领导方式的不断完善上。伴随协商意识增强的,是执政党领导方式的改进。对于领导政党协商来说,如何保障协商效果,有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在这个探索的过程中,中共党委的领导方式在逐步完善,体现有:其一,以协商方式科学设置协商程序。比如湖北省委统战部通过向各民主民主党派省委会征求意见,就双月座谈会的议题确定,其环节设置为:民主党派上报议题→统战部统筹、提出议题(以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契合)→民主党派选领议题→统战部统筹选领议题(以防议题的重选与漏选),征求意见后的环节设置,发挥了民主党派在议题提出中的主动作用,成为双月座谈会高效高质的保障之一,做到了协商从协商的准备环节开始。其二,为民主党派协商提供信息保障。以湖北省为例,目前各民主党派省委会到政府各部门包括到地市州区县调研,会有省委统战部的先期沟通,或者由相关部门出具接待函,调研基本上可以做到没有阻碍。其三,为协商开拓便捷方式,比如一些地方中共党委建立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参政党的制度,使协商“直通车”可以便捷开启、落到实处。其四,创新支持参政党的自身建设,比如湖北省委统战部支持参政党机关工作人员的交流学习、到政府机关的挂职锻炼,这些措施从更深层次上保障民主党派机关的参政知情及创新活力。可以说,中共对政党协商的领导、对参政党的领导,其领导方式在具体的工作联系中正逐步完善。执政党在政党协商方面领导方式的完善,会辐射到执政党中共党委在其它方面的领导,比如保障信息知情,是党政工作各个领域都应做到的。
执政党的发展完善还体现在协商能力、执政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上。一方面,协商意识的增强、领导方式的改进,本身就会直接影响执政党的协商能力,促使协商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作为执政党、领导党,对自身的协商能力应该提出相应要求;在协商中对协商事项的对等质量的回应要求,参政党在协商中对执政党工作所可能进行的商榷甚至质疑,这些都对执政党的协商能力到执政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些要求,也会促使执政党重视协商、提高协商能力和执政能力。同时,协商的良好结果,必然有助于科学决策,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帮助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新时期、新世纪以来统一战线的长足发展、国民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执政党对重大自然及政治经济危机的从容、正确、有力的应对,可以见证执政党的协商能力或者执政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参政党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三大功能的实现来实现与执政党的合作,而这三大功能的实现,政治协商当然以协商来实现,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也基本上以协商来实现,因此,协商合作成为参政党、执政党合作的最主要的形式;同时,在协商中,参政党、执政党的协商意识的增强、协商能力的增强,表明了参政党、执政党在协商中的互相促进作用,这种相互促进,既会进一步促进协商,同时也会辐射带动促进参政党、执政党在其它各个方面的合作,并使其良性运转;再次,在协商中,协商共识的卓有成效会促使协商合作的良性运转,这些,共同保证多党合作的的主要形式,即政党协商必然会促使多党合作长足发展。
二、以协商促民主,政治发展有效推进
政党协商作为具体的民主形式,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推动着中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政党协商中的有关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也推动着中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综合来看,政党协商促进了民主政治意识的成长、推动了民主形式的成长与完善、推进了具体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促进了民主政治意识的成长
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党协商中的民主意识必然会促进民主政治意识的成长。在目前,这种促进对于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来说可以说是一种重要而基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