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精英性,兼以群体性为基础。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都是由各领域的社会精英所组成,汇集了许多专家学者,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等方面的优势,具有实践能力强,联系群众广泛,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和特长,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按照客观规律看问题的优势。民主党派新一代代表人士更是其中的佼佼者,他们可以在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方面,在分析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方面,谋长远之道,建有用之言,献务实之策,切实帮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建立更具有活力,更加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方面,在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方面,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方面发挥其不可或缺的咨询建议作用,他们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也在不断提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各参政党在保持原界别优势的同时,其成员的行业和职业范围都有了很大的扩展。致使各参政党的界别性有了新的内涵:以原界别为主体优势,其他精英界别共同参与。参政党成员的主体界别的代表性使其具有广泛性,参政党成员的精英性使其具有进步性,参政党是广泛性与进步性的统一。在目前的体制下,中国参政党一方面通过体制内有组织、有秩序地反映各行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意见和要求来实现其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宣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念和理政纲领得到广泛的理解、拥护和赞成,从而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体制更加完善,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发展。政治沟通作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赋予中国参政党的一个光荣职责,也是这一制度对中国参政党的一个必然要求。参政党作为政党协商的主体,从协商平台承担者来看,其具有领导化、高层化、精英化特点;从意见来源看,是组织化意见,在组织化意见中,精英意见融入其中,但同时不可欠缺的是群体性智慧。从专职机构调研来凝练意见来说,它必须以群体为基础;从意见的内容凝练来说,它必须关注群体性利益,以群体性意见为基础;从民主党派发起的协商议题的选择来说,也常常以群体为基础,比如民主党派协商中重点提案、建议案的选题往往是从党派成员平时所关注、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中凝练而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政党协商由此具有鲜明的精英性特点,兼以群体性为基础,体现了党派、党派领导人由魅力型向法理型过渡的时代特点。
第二,参与性,兼具主动性空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的政党协商决定了中共在其中的领导性、主导性特点,以及各参政党在其中的参与性特点。这体现在由政党直接发起的协商中。有关文件政策对这种协商给予了具体规定,比如中共中央[1989]]14号文件规定协商形式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参政党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参政党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由中共召开参政党、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参政党、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有的座谈会亦可委托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举行”,由此规定,由“邀请”、“通报”、“传达”、“听取”等用语,可见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程序的操作、协商结果的确定,其决定权都在中共,因此,各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应是处于参与性地位,发挥参与性作用。当然,如前所述,尽管是参与,只要来自民主党派的是“高见”,中共没有不从善如流的。
但是,从相关政策规定来说,各党派也并不是绝对处于受邀请的参与性地位,中共中央[1989]]14号文件即在上述诸种协商形式之外又规定:“除会议协商以外,各参政党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这一规定给予了参政党在政党协商中的相当的主动权。这种主动权党派高层时有启用,比如协商将中国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写入宪法。应该说,民主党派主动约请协商还有长足发展的空间。
除了政党发起的协商外,在以政协为平台的协商中也给参政党主动进行民主协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首先,从发起协商来看,从协商活动组织的角度来说,其发起人自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政协,但是参政党亦得有主动发起、提议协商的空间,政协章程的工作总则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参政党、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其次,在政协中除各层级的会议协商外,还有书面建议协商,其重要形式是提案、建议案协商,从提案、建议案协商过程来看,从自主确定选题,从而确定协商内容、并由此导向协商结果来看,民主党派的主动性也是可以得到充分发挥的。事实上从量、质上看,提案、建议案协商是各党派运用最多、运用较好的协商形式。其中,党派的重点提案,到重点提案转化为政协的建议案(也可以是政协整合党派、政协专委会等力量提出)并得以提交人大审议,中共都会给予高度的重视及相应的督办力度,从而对经济社会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从提案来说,民主党派重点提案在政协中占比一般较高;从建议案来说,武汉市政协联手市政府打造建议案品牌,开全国政协建议案先河,自1996年启动以来,至2012年共形成建议案52件,对“推动武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令政府满意、群众满意、委员满意”。
民主党派的很多参政议政过程、民主监督过程就是与中共的协商过程,中共中央[1989]]14号文件所规定的参政党的“一个参加、三个参与”与所规定的民主协商的内容基本一致,所规定的民主监督的形式之一就是“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但在时下对党派参政、监督的评价中,认为唱赞歌的多了,提批评的少了,尤其认为监督基本上是不到位的,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参政党在协商中的批判理性的欠缺,协商深度、广度的欠缺。这也是其主动性不够、参与性特征明显的一个侧面反映。当然,各参政党在政党协商中发挥主动性、能动性,是在认同共同的道路与方向的前提下、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的主动性与能动性。这一前提条件会不会抑制民主党派主动性、能动性作用的发挥值得探讨,如果是肯定性回答,则应当对民主党派的主动空间给出更具体的制度规定,比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即要求“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
第三,代表性,兼顾公共利益与具体利益。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利益的代表,因此,无论政党间的关系是竞争还是合作,它们之间的活动都必然要代表一定的阶级阶层的利益而展开,政党协商也不例外。各参政党在政党协商中的代表性特点与其精英性特点相应,精英是一定群体里面的精英,是一定群体的代表。
各参政党的这种代表性首先是对公共利益的代表。中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些决定了中国执政党与参政党间的关系。在这一前定关系条件下,在政党协商中参政党的代表性特点,首先是代表公共利益。各参政党在成立之初应当是明确地代表着部分阶级的利益的,但随着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渐扬弃自身的民族社会理想,并走上接受中共领导的道路,其致力于国家民族繁荣富强的目标理想与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想目标一致起来,获得了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的政治思想基础,在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中也获得了与中国共产党大部分相交融的社会基础。这些决定了民主党派代表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各参政党的代表性其次是对具体利益的代表。从政党的代表性来说,从具体的社会基础及与其联系的紧密性来说,从政党受拥护的成效来说,各参政党都理当代表好其所联系的群体的利益,即代表好具体利益。因为上述历史传统及特定的历史阶段、历史的具体发展等问题,各参政党对其所联系的群体利益存在一定的疏离。这种疏离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及其强烈的参政需求而成为醒目的问题,对于具体利益的代表被提上相关参政党的参政议程。应该说,在目前,各参政党对具体利益的代表是政策理论上完全应允的,具体阶层的利益张扬与否、有能力张扬与否成为该阶层利益是否被很好代表的一个重要原因。各参政党在代表利益时首先是对公共利益的代表,首先应当和党委、政府的步调相应相和,其次是对具体利益的代表。而且,在代表具体利益时,具体利益首先就应当置于公共利益当中去考虑其可能性,即具体利益是整体利益的有机组成部分173,是局部与整体、小河与大河的关系,而不是相关具体利益你上我下的博弈,这与以资本为本位的利益博弈有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