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中国有着丰富的理论与实践,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和一大优势。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和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争取和实现人民民主的伟大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和实践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历史发展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建立和发展革命统一战线与根据地民主建政的实践中对多党派合作和政治协商问题进行了早期的理论探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格局的形成就是这种探索的结果。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通过,就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成功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也正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54年秋冬,随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二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要载体的选举民主和以人民政协为主要载体的协商民主已经成为新中国人民民主的两种主要形式。这一时期中国的协商民主主要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在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中同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而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是民主监督。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这些成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提出是在改革开放以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中国历史的伟大转折,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走上了正轨。中国共产党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过程中,逐步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1979年3月,邓小平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著名论断,并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实际上是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1987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改革目标,在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总体构想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设想,将协商从政治领域扩展到整个社会生活领域。
报告深刻分析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个重大课题。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只有建立在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切合实际,避免失误。领导机关的活动和面临的困难,也只有为群众所了解,才能被群众所理解。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必须有渠道经常地顺畅地反映上来,建议有地方提,委屈有地方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之间,具体利益和具体意见不尽相同,也需要有互相沟通的机会和渠道。因此,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报告提出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思路:“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当前首先要制定关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哪些问题必须由哪些单位、哪些团体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报告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要进一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注意开辟新的渠道”,要求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能够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能够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利益”,要“改革组织制度,转变活动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报告还提出要“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和“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理论探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党的十三大之后,中国共产党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1989年1月,全国政协颁布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提出了“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要求,明确“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并对政治协商的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做了规定,规定“政治协商一般应在决策之前进行”。这是一个关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推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发〔1989〕14号文件要求“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各民主党派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并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开展协商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并特别强调“人民政协应当成为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中发〔1989〕14号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政治协商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开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991年3月,江泽民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明确将选举和协商并列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他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一重要思想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993年3月,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在政协八届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了协商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新型的民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民在通过选举、表决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还可以就重大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人民政协所实行的民主协商方式,有助于充分吸纳各民主党派的意见,使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同时得到发挥;有助于拓宽人民群众发表意见的渠道,做到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有助于在团结稳定的前提下发扬民主,在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这种民主协商方式,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造,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大特色、一大优势”。同时,这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了宪法序言,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开始进入法治的轨道。
1995年1月,为推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全国政协颁布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在这一文件中,对于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出了新的界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并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涵、目的、内容和主要形式。
中国共产党在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中,不仅注意对自己政治发展经验的概括总结,也注意吸收借鉴20世纪80年代后在西方国家中迅速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中的有益因子。2001年4月,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著名哲学家、政治学家哈贝马斯应邀访华,并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及上海复旦大学作了《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等学术演讲,介绍了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哈贝马斯的演讲开始引起中国学者对西方语境下的协商民主理论的关注,注意到基于中国政治发展独特实践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契合点。2002年底,中国学者俞可平发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较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理论,提出“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2003年林尚立发表《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强调从竞争政治的替代角度来看待协商政治。此后,协商民主理论迅速成为国内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展开的广泛的探讨和研究,主要包括“协商民主的规范性理想、作为制度结构和决策机制的协商、协商民主视野中的地方民主实践、协商民主试验、全球政治中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挑战与前景、20世纪民主理论与协商民主的关系、协商民主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关系等”,其中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大体上统一了“deliberative*democracy”一词的中文译名,从原文内涵和现实关照出发,确定了“协商民主”的概念。
学术界和理论界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关注,尤其是“协商民主理论是否可以并如何在中国运用和实践”被高度重视。毫无疑问,基于中国本土政治发展实践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直接运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分析中国政治和中国社会,照搬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进行实践是不可行的,但是中国学术界和理论界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介绍和研究、并以其关照中国社会的研究工作无疑为中国共产党探索新的民主形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发〔2005〕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中发〔2006〕5号文件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并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对协商民主的内涵及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发〔2005〕5号文件与中发〔2006〕5号文件和《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的发表,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