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源性(多形性)房性心动过速
此类心律失常常见,易于被误诊为房颤。其治疗不同于折返性室上性心律失常(房扑、房颤和PSVT)。多源性房性心动过速可通过12导心电图上的统一导联上观察到至少3个不同心态的P波而且心室率大于100次/分来诊断,常见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尤其是在加重时,需收入ICU来处理。当然,它也可发生于低钾血症、使用儿茶酚胺和急性心肌缺血的患者。处理这些潜在的改变心肌兴奋性的原因十分重要。洋地黄和电复律对其他室上性心律失常有效,而对此类心律失常无效,洋地黄的毒性或反复无效的电复律尝试可引起误诊。对心室功能良好的患者,可用钙通道阻滞剂、β受体阻滞剂、胺碘酮控制心室率;心室功能受损者可选用地尔硫卓和胺碘酮。
(3)缓慢性室性心律失常:在心血管急救中,需要紧急处理的缓慢性室性心律失常是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伴慢性室性逸搏(如15~30次/min)。在这种情况下,可试用阿托品,但有条件时应尽快进行体外或心室内起搏。如有外部人工心脏起搏器,应尽快应用。
(4)快速性室性心律失常:在有潜在危险的、有时是心搏骤停前改变的心律失常中,VT通常需要进行紧急干预。在进行药物除颤或电除颤之前或同时,应积极寻找VT的原因,一般考虑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低钾血症或低镁血症(或二者兼有),洋地黄中毒和酸碱平衡紊乱等常见因素。
VT的治疗取决于心动过速引发的血流动力学紊乱的程度。如果患者情况稳定且心室功能良好(无肺水肿或无已知的左心室功能异常史),可使用同步电复律能量水平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这相同。或选择普鲁卡因酰胺,负荷剂量20mg/min直至心动过速被控制或总剂量达到17mg/kg;当出现低血压和QRS波增宽超过对照值的50%时应终止治疗。如果普鲁卡因酰胺不能控制心律失常或既往有心室功能损害,考虑用胺碘酮150mg溶于100ml盐水,10min内注射,继以1mg/min维持6h。其作用机制尚不明了,但可能包括抗交感兴奋和钙通道阻滞作用。一般在静脉注射用药1h内发挥抗心律失常作用,如果出现爆发性VF/VT,可10min内追加150mg。
如前所述,在并且不稳定的情况下(如低血压、肺水肿、临床或心电图示急性心肌缺血或梗死)应选用同步电复律。必须明确,在ACLS心律失常处理中,双相波一般予以120~200J电击。
一种非典型VT是尖端扭转型室速,它最初在1996年被描述为以基线为中心的QRS波扭转和多形态外观。这种心律失常的潜在电生理紊乱表现为显著延迟的不均匀复极,心电图表现为QT间期延长,典型表现为开始时QRS波间期长短交替。它能被药物奎尼丁、普鲁卡因酰胺、丙吡胺、吩噻嗪诱发,也能由心动过缓、低钾、低镁或急性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诱发。胺碘酮则极少引起尖端扭转型心动过速。与尖端扭转型心律失常关系密切的是PVT,PVT意味着无复极延长的明显病因,QT间期也不延长。因为这两种心律失常均可危及生命,故需正确诊断。危急情况的治疗取决于有无QT间期延长,如果存在QT间期延长,治疗宜针对缩短复极的时间。过去,使用异丙肾上腺素可达到这种目的,但确切的短期治疗还有赖于心室或心房起搏,如果房室传导完好则心房起搏更好。硫酸镁也已经成功地用于治疗尖端扭转型室速。
如果存在PVT(无QT间期延长证据),可尝试前述的VT标准抗心律失常措施,在治疗PVT时亦应及早考虑使用硫酸镁,尤其对于ECG不能肯定QT间期延长但依据病史怀疑有尖端扭转型心律失常者。其实,常需12导联ECG证实QT间期延长。若PVT并存血流动力学紊乱,则应首先进行除颤。
综上所述,对起源不确定、QRS波形宽大的心动过速患者,根据血流动力学是否稳定决定治疗。对于血流动力学稳定患者,明确心律失常类型的诊断及是否存在心室功能减退更为重要,而不是依据患者对抗心律失常的治疗反应来判断心律失常的类型。
对于任何QRS波宽大的心动过速均不宜使用维拉帕米,除非确证心动过速是室上性的;如果存在VT,误用维拉帕米在87%的误诊患者引发了严重的低血压或心血管虚脱。任何起源不明的QRS波增宽的心动过速应认为是VT并以此处理。如果血流动力学情况恶化,不应进行药物治疗,而是首选电复律。
六、加强的心搏骤停后治疗
ACLS的评估和救治为BLS于神经功能长期良好预后提供一个关键和必备桥梁。2010指南新增生存链的第五环即“加强的心搏骤停后治疗”。强调多学科综合优化救治的重要性。从心搏骤停识别开始经ROSC后救治直至存活出院。
2005年以来,两项使用同步对照组的非随机研究以及使用历史性对照的其他研究显示,在发生院内心脏骤停和院外心脏骤停并出现PEA/心搏停止后,进行低温治疗存在一定优势。程序化心脏骤停后治疗强调采用多学科的程序,主要包括优化血流动力、神经系统和代谢功能(包括低温治疗),可能能够提高在发生院内或院外心脏骤停后已恢复自主循环的患者的出院存活率。虽然还无法确定上述集束化多项治疗的单独疗效,但通过将这些治疗组合为一个整体系统,则可以达到提高出院存活率的目的。
因此,2010指南指出,为提高在恢复自主循环后收入院的心脏骤停患者的存活率,应当通过统一的方式实施综合、结构化、完整、多学科的心脏骤停后治疗体系。治疗应包括心肺复苏和神经系统支持。应根据指征提供低温治疗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PCI)。由于在心脏骤停后往往会发生癫痫症状,应进行脑电图检查以诊断癫痫并尽快给出解读,并在昏迷患者恢复自主循环后频繁或持续地进行监测。
(一)低温对预后的影响
许多研究已尝试确定发生心脏骤停的昏迷患者是否有望实现有意义的神经功能恢复,并提出了预后不良结论的判别准则,但过去制定的准则是根据未采用低温治疗方法的心脏骤停后患者总结的。近期报告中记录,虽然在传统的心脏骤停后3天的预测时间范围内,神经系统检查或神经电生理研究已预测预后不良,但在采用低温治疗的心脏骤停后患者中偶见预后良好的病例。因此,在采用低温治疗后,过去可用于预测心脏骤停后患者预后不良的特征或检查结果可能不再适用预测预后不良。
在心脏骤停后期间确定患者是否不可能实现有意义的神经功能恢复是极大的临床挑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在考虑给予有限治疗或撤去维持生命治疗时应谨慎,特别是在恢复自主循环后的早期阶段。
(二)在恢复自主循环后根据氧合血红蛋白饱和度逐渐降低吸氧浓度
实际上,应尽可能将氧合血红蛋白饱和度保持在94%~99%。虽然2010指南的成人高级生命支持工作组并未发现足够证据来建议具体的撤离吸氧方案,但近期研究已表明了恢复自主循环后组织内氧过多会产生有害影响。如上所述,SpO2为100%可能对应肺泡动脉氧分压差(PaO2)为80~500mmHg的任意值。高级生命支持和儿科高级生命支持专家一致认为,恢复循环后,在装置可用的情况下,应该根据监测的动脉氧合血红蛋白饱和度逐步调整吸氧浓度到需要的最低浓度,以保证饱和度在94%~100%,目的是避免组织内氧过多并确保输送足够的氧。
(三)特殊复苏环境
特殊情况下的心脏骤停可能需要采取特殊的治疗或程序,正常的BLS或ACLS不包括这些治疗和程序。这类情况并不常见,难以展开随机临床试验以比较治疗结果。因此,在上述特殊情况下,需要经验丰富的操作者根据有限证据得出的临床指南和推论进行“非基础治疗”。
2010指南对2005指南所包括的主题进行研究、更新并增加为15种具体的心脏骤停情况:哮喘、过敏、妊娠、肥胖症(新)、肺栓塞(新)、电解质失衡、中毒、外伤、冻僵、雪崩(新)、溺水、电击/闪电打击、经皮冠状动脉介入(percutaneous-coronary-intervention,PCI)(新)、心脏填塞(新)以及心脏手术(新)。对应主题包括围停搏期积极治疗,这对于防止心脏骤停非常重要,并有可能需要BLS和ACLS指南中定义的常规或典型治疗以外的治疗。
七、伦理学问题
与复苏有关的伦理学问题非常复杂,这些问题出现的环境不同(院内或院外)、涉及不同的操作者(非专业施救者或医务人员)并且涉及开始或停止BLS和(或)ACLS。所有医务人员在为需要复苏的个人提供治疗时,都需要考虑伦理、法律和文化因素。虽然操作者在复苏过程中会参与决策,但他们应该综合科学、个人或其代理者的意愿以及当地的政策或法律规定。
(一)停止为发生院外心搏骤停患者的成人实施复苏操作
2010指南指出:对于发生院外心脏骤停且仅接受了BLS的成人,已制定“终止BLS的复苏规则”,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在使用救护车转移之前终止BLS:①急救医务人员或第一旁观者没有目击到心脏骤停;②完成三轮心肺复苏和AED分析后没有恢复自主循环;③未给予AED电击。
对于现场有ACLS急救人员为发生院外心脏骤停的成人提供救治的情况,已制定“终止ACLS的复苏规则”,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在使用救护车转移之前终止复苏操作:①心脏骤停没有任何目击者;②未实施旁观者心肺复苏;③在现场进行一整套ACLS救治后未恢复自主循环;④未给予电击。
实施以上规则包括在符合所有条件时与医疗部门实时联系。急救操作者应接受培训,了解如何恰当地向家属说明复苏的结果。应该寻求合作机构对这些规则的支持,如医院急诊室、医院验尸官办公室、线上医疗主管以及警察。
(二)接受低温治疗的心脏骤停后成人患者的预后预测
根据现有的有限证据,对采用低温治疗的心脏骤停患者预后不良的预测中,可能可靠的预测包括:心脏骤停后至少24h后对体感诱发电位双侧未出现N20波峰,且心脏骤停后至少3天后无角膜反射和瞳孔反射。
现有的有限证据还显示,对采用低温治疗的心脏骤停患者预后不良的预测中,如果在持续恢复自主循环后的第3天,格拉斯哥昏迷分级运动评分为2或以下且处于癫痫持续状态,可能并不是可靠的预后不良预测。同样,虽然双侧对正中神经体感诱发电位无N20反应或仅有轻微反应,但有少数发生心脏骤停后接受低温治疗的患者可能恢复意识和认知功能,这也说明这些检查可能不可靠。使用血清标志物作为预后预测的可靠性同样有限,因为已研究的患者数量相对较少。
因此,2010指南对于接受低温治疗的心脏骤停后成人患者,建议在心脏骤停的3天后,观察是否有神经损伤症状并在适当地点完成电生理研究、生物标记和成像。目前,支持撤去生命支持的决策的证据有限。医生应在为心脏骤停采用低温治疗后的72h后记录所有可行的预后检查结果,并根据该检查结果做出最合理的临床判断,以便在适当情况下做出撤去生命支持的决策。
(三)院内复苏的结局——培训、实施和团队
研究表明,院外心搏骤停最好的结局是VF/VT。院内心搏骤停复苏的患者中,最后能够出院的生存率为8%~12%,平均出院生存率约14%。研究表明,术中发生心搏骤停的患者其存活率较高归功于麻醉医师的密切管理。可以肯定的是,受过良好复苏培训的麻醉医师在术中心搏骤停的处理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影响院内复苏存活率的因素包括未及时发现的心搏骤停、脓毒症、癌症、肾衰竭和停搏前低血压,年龄也是决定结局的重要因素。ICU病房的心肺脑复苏特别快速有效,而在普通病房和院外发生心搏骤停的患者诊治往往可能长时间耽搁。
在改善医疗机构复苏成功率方面,2010指南新增了“培训、实施和团队”部分,讨论有关指导培训和学习复苏技术的最佳实践、实施生存链以及治疗团队和系统的相关最佳实践方面越来越多的正面证据。其主要建议和强调的要点包括:
1.技能练习和重新评估的2年间隔过长
施救者培训的质量和再培训的频率是提高复苏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再培训间隔最好不限制为2年。需要更加频繁地更新技能,以保证符合多家医疗服务资格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标准。讲师和参与者应了解,成功完成BLS和ACLS课程只是获得并保持相应资格的第一步。BLS和ACLS课程应包含在长期培训以及持续提高质量、以反映相关个人和系统的需要及实践的过程中。帮助施救者掌握所需复苏技能的最佳方法、进行上述重新评估和完善的最佳时间和方法仍然未知,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2.学习以做到精通
即使是经过多次培训的专业人员,要做到在复苏过程中始终将注意力放在速率、幅度和胸廓回弹这三项特征上,同时尽可能减少中断也是一项复杂挑战,因此在培训时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2010指南中将强调的重点更新为确保正确进行胸外按压。培训时仅强调“用力快速按压”可能不足以确保进行有效胸外按压。
在培训过程中可以使用新的心肺复苏提示和反馈装置培训施救者,也可以用作整体策略的一部分,以便为实际发生的心脏骤停和复苏提高心肺复苏质量。对于进行足够胸外按压需要的多种技能的复杂组合,培训的重点应为演示精通的水平。
3.克服进行操作的障碍
要提高旁观者自愿实施心肺复苏的概率,可以给予正式的心肺复苏培训。培训时,应解决导致旁观者不愿实施心肺复苏的障碍。
通过说明复苏操作者和骤停患者面临的实际风险,可以减少可能施救者的恐惧感。培训可以帮助以前接受过BLS培训的人员,让他们更愿意尝试进行心肺复苏。对实际施救者进行的研究发现,他们的反应经常是害怕和惊慌,所以培训计划必须找出可以减少这些反应的方法。例如使用“边看边练”视频演示与参加长期的传统讲师课程学习BLS技术能取得相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