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泾州(今甘肃泾川)安定县,有一个庶民的妻子,对庶民前妻的儿媳妇很是痛恨,将其断喉杀死。此事成为一个大案。按一般法条,这是“婆婆杀儿媳”,而“婆婆”属于父母一辈,“儿媳”属于儿女一辈,这样就可以界定为亲族之内因纠纷而起的杀人案,且因被杀者为子女辈,或有“忤逆”情节,故“婆婆”杀儿媳,似可减免一等罪过。
卷宗到了太宗那里,看过后,给出的意见是:
法当原情。此必由继嫡之际爱憎殊别,固当以凡人论也。
司法应该考察天理人情。这个案子,一定是嫡子继承,继母心不能平,因此有绝然不同的爱憎喜恶所导致。可以不必考虑宗族内部关系,就当是普通士庶杀人论罪。
撇开“婆媳关系”,按法律事实定罪,这个“庶民之妻”就是一个“杀人犯”,“婆婆”的身份并不能让她享受豁免权。这是从“杀人”的动机给予定罪的大宋案例,具有“同态复仇”的自然法精神,也符合“春秋决狱”的“原心”大法。太宗还因此下诏,对《宋刑统》做了补充意见:“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其妇,并以杀伤凡人论。”从此以后,凡是继母杀伤丈夫前妻的儿子及儿媳妇,都要以普通人杀伤论罪。
与此连带的还有继母改嫁问题。
继母的丈夫死了,家中的财产归谁所有?继母还是前夫的子女?太宗给出的意见是:继母改嫁自由,但不得占有已死丈夫的财产,应当全部给丈夫的子孙。丈夫的子孙如果年纪幼小,要有官方为之检查,封存财务,待幼子长成后,交给他。如果继母将财产带走,以盗窃论处。
这个处理看似对继母不公,但丈夫与前妻留有子女,如果继母将财产带走,则子女不免处于啼饥号寒之中;而继母改嫁,后夫应该能满足她的生存所需。如此处理,也是对丈夫和前妻以及他们的子女权益的一种保护,值得肯定。
叔叔告侄内有隐情
宋时,有“场务”,经营各类物资,包括粮食、木材等,也有制造业,造船、造酒等。“场务”属于官办企业,由朝廷派出官员监管。一般由官方额定经营指标,指标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钱帛。完成指标之后,还有盈余,这个就叫“羡余”,也称“羡利”。有些比较贪的监官,往往就将这部分盈余收归己有。但难免被人告发。一旦败露,按当时大宋法条,属于“监守自盗”,应“弃市”,也即街头正法。太宗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认为量刑过重,不符合法典精神。于是下诏:从今以后,凡是贪用“羡余”的,只算“偷盗”,不算“监守自盗”,刑罚只能判处“流”罪以下。
传统判罪,由轻到重,有“笞、杖、徒、流、死”之五刑。“流”刑就是发配流放,下“死”刑一等。大宋太祖太宗,对于贪污罪犯,极为厌恶,一般都有“从重”判决的倾向,但就贪污“羡余”的这个案例看,太宗也有尽力“原情”,从天理人情考虑,此类案自有“罪不至死”可能性。于是,减免一等,由“死”降为“流”。从现代司法量刑标准看,太宗此举,可称公允。
有一个著作佐郎龙士元,在老家单州(今山东单县),告他的侄子龙小喜,说这个侄子“无赖”,好赌博,屡教不改,因此想不承认这个侄子,断绝叔侄关系。单县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就将这事弄成一个案件报到朝廷。定谳之前,太宗看到了这份卷宗,他怀疑这个案子有假,龙小喜可能被诬告。于是交付御史台重新审理。真相原来是,龙士元看上了亡兄龙士安的财产。龙兄死后十余年,龙小喜子承父业,龙士元就要夺取这份产业,于是诬告龙小喜。而知州和通判,就在龙士元家一场酒宴上,定计如此如此这般这般,炼成一场冤案。
处理结果是:龙士元决杖,发配商州衙前禁锢,列入另册,终生不得做官。知州刘察、通判田贽同时免官,废为庶人,家财没收。
太宗为此特意下诏:“方今抚育黎元,钦恤刑宪,岂容照临之下,尚有冤枉之人!黩乱政经,损伤和气,望其安治,其可得乎!应两京及诸道州府,凡有鞫狱,宜令尽心,无致枉挠。”现在大宋正在抚育黎民百姓,推演法制宪章,岂能容忍法律照临之下,还有冤枉之人!那种贪渎乱法,破坏政制,损伤天地和气的行径在,怎么能期望得到太平治理?以后,两京及诸道州府,凡是有案件审理,应该尽心查验,不要违法断案,导致正理不能伸张。
宽大兵痞,护持工人
有一年冬天,有人报告,有盗匪群伙夜半进入人家劫取财物,经过很长时间侦查,没有结果。但此事恶劣,太宗一定要得到结果,就让人发出高额悬赏告示,果然,就有人来检举揭发了。原来是军人士兵,几个人结伙干的事。再查,“尽获其党”,把所有的同伙都抓来了。太宗没有客气,全部正法。但这事还没有完,太宗认为军人干这种事,大有五代恶习,唐末五代以来多次“阴谋拥戴”的兵变,大多由这类兵痞推演而成。于是开始在军中整肃,调查那些积年有罪罚,受过处理的凶恶无赖之辈,得到数百人。但是看着这些兵士的时候,太宗又动了恻隐之心,想想罪恶归罪恶,但是按法,似不当死,于是就给他们上了铁钳颈圈,留在军中察看。过了一个阶段,又将这些人都召到崇政殿,训斥一番,每人赐钱三十文,将他们都放了,算是宽大处理了这些兵痞。
但太宗亲自“听断”,有时也会放出辣手。
有个管理皇宫花圃的小官高进,曾诬告役夫也即园艺工人朱希,说他有种种恶迹,但太宗召问,原来是这位高进曾经向朱希索要贿赂,朱希不给,于是遭遇诬告。太宗发脾气,将高进“杖脊”,打板子,流放海岛。
这事给太宗一点阴影,他感到工人很容易被人欺凌,天平就开始向工人倾斜。
太平兴国七年(982),有个西窑务,就是管理东西窑务的一个官职,负责烧制瓷器,供宫中用度。此地发生了一个小小的打架斗殴案,说是西窑务的一位役夫,也即雇佣的烧窑工人,名叫夏遇,他喝醉酒,殴伤了队长杨彦进。太宗审理卷宗,“听断”,弄清了原委,原来这位夏遇,很有一点“群众领袖”的派头,西窑务有一位指挥使牛鹗,不免对这位“带头大哥”有点嫉妒,就安排队长杨彦进设计做局,试图陷人以法。太宗大怒,将杨彦进正法,牛鹗流放海岛。而夏遇则被提拔为管理人员,还赐给他布帛银带。
宰相们看到太宗总是亲自“听断”决狱,并能察见隐微,于是互相联翩来向太宗庆贺,并要求将太宗听断的故实记录下来,交付史官,将来修《太宗实录》用,太宗答应了。
皇子被推问
端拱元年(988)初,太宗非常喜爱儿子赵元僖,在赵元佐疯癫之后,很想将他立为太子,于是任命他为开封尹,封许王。但是他惹了麻烦,什么麻烦不知道,反正被御史中丞弹劾,而且找去“谈话”,史称“被鞫”。“鞫”就是审理,究查,但不判案。两宋“鞫”是“鞫”,“谳”是“谳”,后者才负责判案。在“鞫”与“谳”之间,还有个过程,就是由专业司法文官,根据“被鞫”之后报上来的案情,援引法条,即告知负责“定谳”的主官,此案适合使用什么什么法条,法条的引用,皆源自《宋刑统》和后来的《编敕》。主官根据案情和适用法条,给出判决意见,称为“定谳”。如果是大案,还要上报,县报到州郡,州郡报到朝廷,朝廷有司会审,最后报到皇帝。现在大宋首都汴梁市长、许王赵元僖“被鞫”,他这个习惯享受尊崇的人物,受不了这个待遇,于是向君王诉苦,说:
“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
臣好歹是天子的儿子啊,因为犯在御史中丞手里,所以“被鞫”。请求父皇开恩,宽大处理我啊!
太宗说:
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摘;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邪?
这是朝廷的仪轨制度,谁敢违背?即使朕有过错,臣下还不忘了纠察指摘呢!你作为开封尹,能不奉法吗?
史称“论罚如式”,赵元僖被处罚,一如国家法式。
《续资治通鉴》等书中记录了这个事件,这种法律精神,是传统中国永远的光荣;也是太宗赵炅的光荣。值得为之浮一大白。
太宗担心子弟不能“克己”,于是在这一年的春天,对诸王有过一次训诫。
当时皇子封王,授以节度。陈王元僖进封许王,韩王元侃为荆南、湖南节度使,进封襄王,冀王元份为威武、建宁节度使,进封越王,益王元杰为剑南东西两川节度使。太宗亲自写了诏书给元僖等人,说:
朕周显德中,年十六,时江、淮未宾,从昭武皇帝南征,屯于扬、泰等州。朕少习弓马,屡与贼交锋,贼应弦而踣者甚众。太祖驻兵六合,闻其事,拊髀大喜。年十八,从周世宗、太祖,下瓦桥关、瀛、莫等州,亦在行阵。洎太祖即位,亲讨李筠、李重进,朕留守帝京,镇抚都下,上下如一,其年蒙委兵权,岁余授开封尹,历十六七年,民间稼穑,君子小人真伪,无不更谙。即位以来,十三年矣。朕持俭素,外绝畋游之乐,内却声色之娱,真实之言,故无虚饰。汝等生于富贵,长自深宫,民庶艰难,人之善恶,必恐未晓,略说其本,岂尽余怀。夫帝子亲王,先须克己励精,听卑纳谏。每着一衣,则悯蚕妇,每餐一食,则念耕夫。至于听断之间,勿先恣其喜怒。朕每亲临庶政,岂敢惮于焦劳,礼接群臣,无非求于启沃。汝等勿鄙人短,勿恃己长,乃可永守富贵而保终吉。先贤有言曰:“逆吾者是吾师,顺吾者是吾贼”。此不可以不察也。
朕在后周显德年间,十六岁时,那是江淮之地还没有平定,跟随昭武皇帝(太宗父亲赵弘殷死后谥号“昭武”)南征,屯兵于扬州、泰州等地。朕少年时就练习弓马,多次与敌寇交锋,敌寇应弦而倒者很多人。太祖当时驻扎在六合(今属南京),听到我的事,拍着大腿叫好。朕十八岁时,跟从周世宗、太祖,曾经攻取瓦桥关、瀛洲、莫州等地,也常常在行军阵营中。自从太祖践祚,亲自讨伐泽潞李筠、扬州李重进,朕留守在京师,镇抚首都,公平执政,上下一律。就在这一年,接受了兵权,一年后,又授我开封尹,经历十六七年,对于民间农事的辛苦、君子小人的真伪,没有我看不懂的。自从继位以来,十三年啦,朕一直坚持简朴生活,对外,谢绝田猎游赏之乐,对内,推拒乐舞色情之娱,这是真实之言,没有虚假的粉饰。你们都生于富贵,长在深宫,对于民间的艰难,人心的善恶,恐怕未必全都知晓。我这里略说说根本大事,并不是我全部的心思。帝王之子,作为亲王,首先必须做到的是克己,砥砺意志,励精图治;要做到谦卑地纳谏。每穿一件衣服,就要心存对蚕妇的怜悯;每吃一顿饭,就要心念对耕夫的同情。至于司法“听断”之间,一定不要没有问案由之前,上来就以自己的喜怒对待。朕每次亲临军政实务,岂敢怕苦怕累;每次以礼接待文武百官,无非是想求得臣子的竭诚意见。你们千万不要鄙视他人之短,不要仗恃自己之长,这样才可以永远守住富贵,保持始终的吉相。记住先贤的一句话:“逆吾者是吾师,顺吾者是吾贼”。这是不可以不认真考察的啊!
太宗这一番话,啰唆,语言并不凝练,应该属于史官未修改的实录原稿,可以见出作为父皇的真实心意,堪称“语重心长”。
安崇绪疑案
太宗时代的执法,除了太宗亲自“听断”“录囚”之外,遇到“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也即寻常所说的疑难案件,也会集合廷臣讨论解决。这方面,没有常法,也即没有制度规定,有了疑难案件,就会临时临事召集群臣,听取各方意见,而后决断。
端拱初年,广安军(今属四川广安市)有一个庶民名叫安崇绪,他的亡父安知逸先后有五个女人,其中三个已经不在。生母蒲氏之外,尚有继母冯氏。他要上诉继母,案由是:继母冯氏曾与安父离婚,现在要将资产全部给她自己的儿子。朝廷大理寺审理后,发现继母与安知逸并没有离婚情节,那么这个儿子起诉继母,估计是有隐情,于是按“礼法”判决:安崇绪诉讼母亲,栽赃,罪当死。
报到太宗这里,太宗生疑,反复询问细节,执行这个案子的判大理寺张佖坚持自己的判决是正确的。于是太宗将此案下到台省讨论。台省,乃是中书门下所在,于是一班文职官员都参与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