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竞雯回宿舍洗完澡后,并未像往常一样坐在床上看书。她从手提包里面拿出一叠卷宗,这是刚上晚自习的时候,张瑞阳给她的。
李竞雯看到封面上写着‘DT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卷宗几个大字’,她再往后翻了一页,便见到‘正卷’一页,上面清楚的写着‘案由,当事人,以及案由‘等详细信息。当她确定这是有关顾伟被打致死一案后,便每一页翻阅起来。最开始的前几页李竞雯只是大概浏览了一下,因为前面几页就是设及案件《卷宗目录》、《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传唤通知书》之类的东西。这些东西对暂目前的李竞雯来说,是完全没有作用的,在律师行实习过的李竞雯知道地方才是最值得详看的。
当李竞雯翻到DT市光明区人民法院《起诉书》。(2015)大光公审诉字94号,这一页的时候便开始详细阅读了起来。
犯罪嫌疑人,胡志胜,男,45岁,汉族,住DT市东城区豪庭国际128,于2015年10月20日被拘留。2015年10月21日释放,保后就审,2016年2月15日当庭无罪释放。
2015年秋,被告人胡志胜因怀疑顾伟偷自己家的钢筋,一时受到情绪波动导致精神病发,持工地铁棍对顾伟头部以及上身部,以及下身进行殴打,导致顾伟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证人证词五份
2、书证一份
3、物证二份
4、报案材料
5、被害人陈述一份
6.DT市脑科医院诊断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胜将顾伟殴打致死事实成立,但根据2003年时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以及根《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才能免于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当时看到受害人捡起自家工地上的钢筋,一时受到刺激,精神病发对受害人进行殴打,此时被告人胡志胜已经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此在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之内,因此宣判胡志胜当庭释放。考虑胡志胜的病情,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故勒令胡志胜家人从今日起对胡志胜严加看管。
此致
DT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看完这一篇章后,李竞雯心情异常沉重。近年来精神病犯罪事件不断发生,但是根据国内现行的法律,对精神病犯罪不做处罚或者轻罚,这让“精神病‘这三个字,成为了脱罪的免死金牌。
李竞雯深刻的记得在刑法课上,教授专门讲的一件案子实例。当时教授转诉的一句关于SZ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所长高北陵的话“如果精神病人犯罪全都不用负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很可能成为‘杀人执照’。”这让李竞雯记忆犹新。没想到这种事竟然离自己这么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