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宝不服一审判决,但是罗米亚却没有上诉,被执行了死刑。二审要在城邦法院进行,马德宝的律师依然是鲁思坦。
这一次的重点在于,马德宝在犯案时有没有自主意识。虽然精神病学鉴定结果,马德宝属于精神正常。可是在社会实践中,仍然会有一些过度的应激反应让人在短暂时间内失去理性。虽然这并不能推翻马德宝的罪,但是可以让他免于死刑。
所以,鲁思坦要马德宝详细描述当时的内心感受。
在法庭上,马德宝说:“在那一瞬间,我似乎失去了意识。当我恢复意识的时候,她已经死了,而我完全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
当然,检察官申明理并不会相信他的话。“你告诉我,如果你失去意识,为什么会去拿刀,而不是用手直接掐她的脖子。须知,拿刀杀人需要用刀作为工具,而用手掐死对方则只需要本能。如果你失去意识,怎么会有意识去拿刀呢?”
鲁思坦当即表示反对:“难道拿刀杀人,与用手掐死人,其意义有所不同吗?或者说,用刀杀人有罪,用手掐死人就无罪了吗?”
法官表示:“反对无效!”
申明理继续说:“你问得好!用刀杀人,和用手掐死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都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说,马德宝用刀杀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判处死刑。”
鲁思坦反驳道:“你没有考虑到特殊情况,事实上并非所有情况下的杀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并不一定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马德宝是在应激条件下做出了过激反应,虽然其行为违法,但并不足以判处死刑。”
申明理说:“我并没有说他一定要被判处死刑,事实上量刑从来都是法院的事。我只想说,如果一个杀人犯没有被处以应有的刑罚,那么我们法律的公证从何谈起,社会的信任又从何说起?我与马德宝素不相识,怎么会有心针对他个人。我做的着一切,都是为了城邦的法治。你知道的,我是个有责任心的人……”
法官拿起锤子敲了两下,打断了申明理的话:“检察官先生,你应该就事论事,不要说太多无关内容。”
申明理只好点头,说:“那好,我就说到这。”说完,他看了一眼陪审团。但是他的动作,立刻被鲁思坦发觉了。
于是鲁思坦说:“法官先生,我认为检察官申明理在用眼神暗示陪审团。我建议,此次审判到此结束,另选陪审团成员重新组织二审!”
法官一敲桌子:“你的建议无效!另外,我宣布休庭!宣判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