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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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实施刑事拘留。请问: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从7月1日当日开始计算,还是从7月2日开始计算?
指点迷津
我们时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从7月1日开始计算,因为刑事拘留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另一种认为应从7月2日开始计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因此在本案中,应该从7月2日开始计算。因为无论是较严厉的强制措施还是一般的强制措施在期限的起算上法律规定都是一样的,即“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但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届满日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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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452.被监视居住的人可以会见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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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来听说他有重病需住院,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朱某和彭某是邻居,经常看到彭某,彭某出院后每天在家做生意,而且还经常带着七八个人到餐馆吃饭。请问:被监视居住的人不得会见哪些人?如果未经批准离开住处会怎样?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其中,不得会见他人是指不得会见除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因此,如果彭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住处或者会见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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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453.赃物能返还被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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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电动车被偷了,那人被赵某当场抓住。到派出所后,民警说他可能要判1年,叫赵某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电动车并没有被退还给赵某,偷东西的人也没钱赔偿赵某的损失,赵某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如果起诉嫌疑人,赵某的电动车是否可以退还给他?
指点迷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将电动车退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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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第二百九十四条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4.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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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初中毕业后就进了一家电子厂当学徒。2010年4月30日晚,刚满20岁的丁某在本厂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另一车间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在徐某回宿舍的必经路口。当徐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某的去路,并抓住徐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某卡住徐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徐某随即报案。那么,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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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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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55.如何界定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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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几年前跟人打架时,将人打伤后逃跑了,公安机关立案后一直没有抓捕到他。前不久费某给朋友打电话,说不想再东躲西藏下去了,要到公安机关去自首,他还说知道一起抢劫案是谁干的。请问:如果检举他人抢劫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是否为重大立功表现?
指点迷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祢“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可见,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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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456.怎样才可以申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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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因贩毒被判刑14年,现被关押在某省监狱。服刑期间经教育,分别于2007年5月及2007年10月递交了两封有关毒犯的检举信,提供了一个制造毒品的工厂的三个重要线索包括案件关键人张某的情况、制毒材料来源以及资金由谁提供等。2010年2月,此案破获。那么,边某是否可以获得减刑?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括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边某检举的重大犯罪活动如果已经查证属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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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括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57.只要符合条件,缓刑期间也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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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是一名退休职工,去年,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缓刑期间贾某能否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指点迷津
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规定,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不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冶权利的,可以继续享有原退休待遇。
依贾某的情况来看,贾某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而根据上述答复精神,贾某在二年缓刑考验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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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不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冶权利的,可以继续享有原退休待遇。
458.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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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曼和丈夫夫妻感情不和,小曼的丈夫经常酒后打小曼,小曼恨之入骨便生杀夫之心。于是她从市场上买回一包“毒鼠强”。吃饭时放入了丈夫的碗里。但是当她看到丈夫中毒后痛苦的样子,感觉很后悔,就把他送到医院抢救,现在小曼的丈夫已经脱险。请问:小曼的行为是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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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可见犯罪中止的特征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投毒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此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中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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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59.没造成损害,中止犯可免刑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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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赵某高中毕业后来找工作,几天后便把身上的钱全花光了。想回家又没路费的他萌生了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后回家的念头。
同年10月26日上午,赵某租乘了“的哥”谢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至某偏僻路段时,赵某持事先准备好的裁纸刀对准谢某的肋部,威胁其交出200元,谢某见其手有哆嗦,知道他不是惯犯,可能是一时想不通。于是便冷静地劝他:“凭你这个头对付我这大哥吗?看得出来你有困难,说出来我可以帮你。”
听了谢某的话,赵某放下了刀,说自己只想要200元回家。谢某让赵某把刀丢到窗外,之后答应给其200元。在谢某送赵某回西站的途中,遇到检查的民警,赵某被查获。但检查机关最终未对赵某提起公诉。那么没造成损害,中止犯就可以免刑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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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虽持刀抢劫,但在被害人的教育下放下凶器,放弃抢劫念头,而且没有对出租车司机造成伤害。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赵某属于犯罪中止犯,因其没有给出租车司机造成损害,故予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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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60.企图毁灭证据,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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