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348.整容失败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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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姐见某美容院的广告牌社上写着:“本美容院使用进口药物,根除脸黑痣,并聘有医学美容专家操作,效果明显。”于是,魏小姐特意到该美容院要求除去脸上黑痣,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约40%浓度的三氯醋酸药水,将魏小姐脸上几处深浅不等的黑痣全部点除。但是第二天,魏小姐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溃疡,流出黄色分泌物,经多方求医,伤口虽然愈合,但仍留下铅笔头大小的疤痕十余处。魏小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该美容院对自己赔偿,那么法院会认可魏小姐的说法吗?
指点迷津
由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究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关键就在于该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如果患者去合法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医疗机构提供的是合法的医疗行为,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即应按医疗事故处理。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如果患者去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因不属于医疗行为,自然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本案中,魏小姐去美容院接受“医学美容”,虽然为其操作实施美容措施的是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从表面上看,似乎属于医疗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在美容院为患者实施美容手术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与其执业注册的医院已经脱离了联系,这不再是医疗行为,医院不应为该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也就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责令美容员赔偿魏小姐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人格权的侵犯,但鉴于魏小姐因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49.医疗机构有权擅自处分死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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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在某妇幼保健院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名6斤重的女性死胎。医院建议对死胎进行尸检,江某拒绝。事后,江某回到妇幼保健院要求领取该死胎,但是该医院告知死胎已经当做“医疗废弃物”处理了。于是江某将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医院答辩称,死胎属于病理性废弃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江某对于死胎并不享有权利义务。医疗机构有权擅自处分死胎吗?
指点迷津
死胎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病理性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主要包括:第一,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第二,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第三,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根据《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可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死胎并不属于医疗废物。从本案来看,医院根据惯例将死胎进行处理,并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我国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那么死胎没有经历出生的过程,没有以人的形态存在,自始就不具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也就没有享有过民事权利。那么死胎的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呢?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死胎的所有权应当归孕妇所有。理由有两点:第一,死胎是产妇身体的组成部分,脱离了母体,就成为了独立的物,这种物的所有权是由孕妇原始取得的;第二,产妇与死胎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果胎儿出生,产妇就是胎儿的母亲。死胎产出后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但是其曾经可能与产妇形成母子的身份关系。
从本案来看,虽然江某拒绝尸检,但是并未同意医院处理死胎。医院在江某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未明确履行告知义务就将死胎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是不正确的。死胎脱离母体后作为一种特殊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死胎的法律保护是对人出生前的延伸保护。从物权的角度上讲,死胎的所有权应当由产妇即江某所有,医院并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利。
法条链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要求(试行)》431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431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350.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医疗侵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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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医务科接到患者葛某及其家属的投诉,诉说其腹壁内遗留有一根断针,是医院二月前为其进行阑尾切除时,不慎留下的。医院对此事进行调查,认为葛某所说的是事实。医务科立即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应此事,医院迅速组织专家调查小组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对当日的手术医师、巡回护士进行询问。后院方将调查和评估情况和建议解决方案以书面答复函的形式告知了葛某,并积极对葛某和家属做思想工作,为防不测,尽快取出断针。次日,通过在第三方医院手术取出断针,经鉴定,确实为该院所用手术指针。该院通过协商的方式,与葛某达成赔偿协议。医院的处理该起医疗纠纷的做法对吗?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医疗侵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指点迷津
本案中,患者葛某出院二月后发现腹壁遗留有断针,立即想到只可能是在该医院行阑尾切除术时,手术医师不慎遗留的。当其来医院向专门接受投诉的医务处反映情况后,医务处非常慎重地处理了此事,先是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了此事。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立即组织对此事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并进行了评估,调查后,又及时将调查结果及建议解决方案等有关情况告知了葛某,并对葛某和家属进行思想工作,得到了葛某的理解和配合,让此事得到彻底的查清,并在协商中将此事妥善解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相关处分,达到了和谐解决医患纠纷的目的,该医院的此种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值得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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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