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没有事故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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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在一次驾驶轿车行驶时,恰逢杜女士怀抱两个孩子步行横穿公路。戴某驾车躲闪,杜女士惊吓摔倒,造成两个孩子一死一伤。后经交通支队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戴某所驾车辆与杜女士及所抱幼童接触。所以,交通支队对此事故没有定责。杜女士及其家人认为,交通部门没有定责不代表戴某没有责任。所以,起诉法院要求戴某赔偿各项损失,戴某拒绝。那么,没有事故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需不需要赔偿?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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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驾驶者,戴某应履行防止或者控制事故发生的义务,履行不当或不完全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此事故的发生不能排除杜女士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戴某与杜女士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戴某应对杜女士作出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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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295.驾驶改装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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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父亲是摩托车的技术人员,受父亲影响,王某自小就是摩托车的爱好者。有一次,王某将自己的摩托车的单缸发动机改装成了双缸发动机,但是由于功率太大失控,撞伤了一位女士。那么驾驶改装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指点迷津
对于此类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我国相关法律已经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由此可见,如果擅自将机动车的构造改变将会使车辆的安全系数下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本案中,王某驾驶经自己改造的车辆上路,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责任应当由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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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96.帮朋友送货导致受伤,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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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小赵开车到好友小林开的超市处找小林,小林不在,于是小赵就在超市和小林的父亲一边下棋一边等小林回来。正好一家酒店给超市打电话要啤酒,小林又把货车开走了,于是小赵主动提出帮小林家送货到酒店,小林的父亲高兴地答应了。小赵在送货途中,由于汽车失控,致使该车撞到电线杆上,小赵双腿及全身多处受伤,左腿因为失血过多坏死而被迫截肢,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后,小林家积极为小赵进行治疗,经常到医院看望,后来小赵觉得自己伤残五级,生活、工作等严重受到了影响,于是提出要小林予以适当的补偿时,小林却不肯,他认为自己父亲当时没有主动要求小赵帮忙,小赵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受的伤,自己现在已经对小赵仁至义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小赵帮小林送货受伤,小林不愿赔偿,只能自认倒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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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了被帮工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用到本案例中,也就是说,不管小林在这个事件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小赵的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帮工人实施了帮工活动而导致受伤而非实施其他行为;二是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也就是说,对于帮工人帮工的行为,被帮工人不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同意,都应视为“没有明确拒绝”。具备了这两点,被帮工人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例中,小赵正是在帮小林家送啤酒的途中受伤,而小赵的帮忙小林的父亲也答应了,因此,小林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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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97.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造成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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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在驾驶汽车过程中,突然刹车失灵,撞伤了路人钱某。后来经过公安机关检测,是由于罗某的刹车系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了这场车祸的发生。谁应该为这起车祸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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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因此,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汽车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赔偿。在本案中,汽车所有者罗某及被撞的钱某都是受害者,他们可以向车辆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要求赔偿。该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二者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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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98.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可否要求肇事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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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张某驾车陪妻子到市中心繁华地段商场购物。返回途中,张某由于与妻子聊天,注意力分散,在一小巷与马路交叉口拐弯时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陈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李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张某与陈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后认定,肇事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过失相抵”的原则,两车相撞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对于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害,公安机关认定由张某和陈某共同承担责任。那么,公安机关这么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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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各自负担自己的损失是正确的。对于受害人李某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张某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李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担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张某与陈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李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李某的损失是由张某和陈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张某与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李某受重伤的直接因素是陈某肇事车辆的撞击,但其实质是张某与陈某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李某受重伤的结果是张某与陈某共同违章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延续,是整个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因此,张某与陈某构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对李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张某与陈某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应当依据各加害人的过错划定相应的责任,并在明确各加害人赔偿份额的基础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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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299.拒购车票上车遭车祸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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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红(化名)是某长途客运公司的司机,2009年11月驾驶客车在某高速公路行驶时,由于雨天路滑,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卢容(化名)在事故中受伤,但他是在客车中逢停车时,趁售票员不注意偷偷上车的,并且在事故发生前售票员多次要求无票乘客买票,但卢容仍未购买车票。请问:王培红所在的客运公司是否要赔偿卢容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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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红所在的客运公司不需要赔偿卢容的医疗费。客运合同,原则上自交付客票时成立。因为卢容在售票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偷偷上车,而且在经售票员多次要求买票的情况下仍不买票,所以卢容与司机王培红所在的客运公司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其医疗费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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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00.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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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杨家宁(化名)被一辆逆向行驶的卡车撞伤,大腿被轧断。交警部门认定杨家宁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那么,在这场事故中,当事人的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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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官一般会根据整个案件情况酌情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自己的赔偿金作出具体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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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官一般会根据整个案件情况酌情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