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的交换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的集团、产业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买卖双方交易能力不平衡。另外,消费者对商品知识的欠缺也容易使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
因而,提倡消费者维护其权益不仅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151.商家“四舍五入”的找钱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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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苗淑(化名)到一家连锁化妆品专卖店购物,结账的时候,小票上显示的是50.67元,苗淑付给收银员60元后,收银员只找回9.30元。苗淑很奇怪,要求收银员退还多收自己的0.03元零钞。但收银员表示:专卖店有规定,对零钱一律按“四舍五入”收取,即0.04元以下的不收,0.05元以上的按0.1元收取。那么,专卖店的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呢?
指点迷津
专卖店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必须予以取缔。首先,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可以自由流通,人民币的单位是元,辅币单位为角、分。本案中,专卖店的做法,实质上是限制了人民币的市场流通。其次,服务行业的根本宗旨就是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即服务者要按质,按时、热情周到地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其中当然包括了向消费者找补零钱。专卖店此举,无疑规避了自身的义务。第三,此举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表面看来,超市免去的和得到的扯平了,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一是44%的负担机率小于56%的提入机率,商场赢多亏少;二是这样做等于让一部分消费者出钱弥补了另一部分消费者的损失,违反了“公平、平等”的原则。因此在本案中专卖店的做法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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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52.商品不合心意,消费者怎样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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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来了,商场的保暖内衣很走俏。赵新梅(化名)也想买一套,但是由于适合赵新梅身材的大小码已经没有了,当她正想打退堂鼓的时候,商场的销售人员建议她换一个牌子试试,但是另一个牌子的保暖内衣没有她想要的颜色,商场的销售人员说,穿在里面也看不见。赵新梅觉得也对,就让销售人员在仓库里找了她需要的号码,但是赵新梅拿到手一摸,觉得质量没有原来自己看上的那个牌子好,就不想买了,想到别的地方再看看,正转身欲走,销售人员拦住了她说:“你耽误了我们这么久,又为你跑前跑后,难道真没有一件是满意的?怕是故意找茬来的吧,得买了才能走!”面对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
指点迷津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虽然销售人员为赵新梅找合适的衣服花了一些时间,但赵新梅仍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他人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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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153.消费中被额外收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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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游晨浩(化名)刚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就和同学一起去一个KTV唱歌庆祝。晚上7点多,大伙儿在外面买了一些零食和饮料,一行人便来到歌厅。他们是7点20到歌厅的,当时租用了一个小包间,谈好价钱是每小时收费35元。等服务生出去后,一帮人便高兴地玩起来,快10点15分时,大家收拾东西,去付账走人。可是在结账的时候,却看到服务员拿的收费单上竟然写着161元,游晨浩算过账应该是105元,怎么会突然多出这么多钱?他们得到的回答是:KTV包间租用费:35元/小时,共4小时,共计140元,每小时按包间租用15%的费用收取作为服务生的服务费共计21元,两项费用共计161元。这时游晨浩提出质疑:我们7点20到的KTV歌厅,10点15分就已经叫服务生来关机,也就3个小时的时间,怎么会是4个小时呢?另外,他们自备饮料和食物,这期间KTV歌厅服务生并未给他们任何服务,谈何服务费?那么KTV的这种收费方式合理吗?
指点迷津
这明显是一种乱收费现象。根据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只有国家认定的星级或特级标准的宾馆饭店,才可以加收服务费,而各地的具体措施又因地而宜。从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几个大城市的规定可以看出,收取服务费的范围只限于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规模档次的特级、星级宾馆、酒店,收取服务费的幅度为10%~15%。如果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收取服务费的范围,即使有良好的装修、外籍厨师,收取服务费也是不合法的。那么消费者遇到不合理的收费应该怎么办呢?首先,进店之前应当看清楚所进的饭店、宾馆、酒吧等,是否有国家认定的特级、星级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如果在普通的饭店、宾馆中消费,除去餐费之外,服务费、空调费、包间费、桌布费、开瓶费都是不允许收取的范围,不要盲目交费。另外,结账的时候要看清楚,如果有不符合规定加收服务费的情况,可持账单到物价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游晨浩应一次性付给KTV歌厅3个小时的KTV包间租用费用105元,不必额外多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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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4.购买的商品分量不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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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化名)和妻子一起去市场买米。来到米店,他们挑了一袋50斤装的大米。当时,袋口有麻线缝着,并且米贩还用磅秤将这袋面粉称了一下,刚好是50斤。王维夫妇就扛了回家。回到家后,王维用自家的公平秤一称,才发现这袋大米只有47斤。王维又将大米扛到邻居家称了称,还是少了3斤。于是王维夫妇又把大米扛回了米店,要求米店老板给足分量,可米贩不承认,于是王维就找来了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人,再把市场的公平秤抬过来。米贩无言以对,只得给王维补齐斤两,但王维则要求赔偿双倍的价钱,米贩则不服,在市场管理人员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王维则将小商贩的违法行为报告给了工商所。那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指点迷津
商贩们在计量器上做手脚,尤其是在“秤”上做手脚,明显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表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在本案件中,小商贩以计量不准确的袋装大米,冒充足量的袋装大米来销售,明显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赞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本案中,米贩应该根据王维夫妇的要求双倍赔偿大米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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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55.商家虚假宣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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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昌(化名)看到胡氏汽车公司的汽车降价广告。该广告称,某款家庭轿车为迎接国庆,降价销售,原价18万元,现价12万元,马平昌看到后,非常动心,于是从胡氏公司买了一台该款型的轿车。后马平昌从朋友处无意中了解到,早在国庆之前,其所购的该款家庭轿车在胡氏汽车公司另一广告中的售价已经是11万元。马平昌遂以胡氏汽车公司存在广告欺诈,提出索赔要求。而公司以广告不存在欺诈,系马平昌误解了广告的内容为由拒绝赔付。
指点迷津
胡氏汽车公司一方面打着降价的广告,另一方面却在打着另一个不一样的广告。他们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因为实际上汽车的价格才11万元,而不是因为该公司降价促销才从18万元降到了12万元。这种“虚假降价”的广告,让消费者心里感觉似乎自己捡了个大便宜。而实际上,消费者根本就没有占到任何便宜,反而是多支付了1万元。在本案中,正是由于胡氏公司的“降价”,才使马平昌作出了购买汽车的决定。因此,可以说,胡氏公司在该过程中是有欺诈和误导行为的,应当赔偿马平昌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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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156.商家承诺的“假一罚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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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云(化名)到某大超市购物,看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台电脑正好自己的朋友也在使用,自己也亲眼看过,觉得不错,就决定买下来,当即付款4500元,销售人员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假一罚十。可是买回家后,孙云觉得同样的电脑,自己朋友的电脑用起来比自己的顺手很多,为了了解真相,孙云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自己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测,该中心将检验标的物送至生产企业查询并核实,结论为:送检的笔记本电脑近期被擅自更改了原装配置而非原装产品。于是孙云要求商场兑现“假一罚十”的承诺。法律会支持他吗?
指点迷津
在超市里或者开架售书的书店里,经常会看到这么一个标识:假一罚十。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能不能按“假一罚十”的规定要求商场赔偿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司法界也是有争论的。针对“假一罚十”,有些人认为这属于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因此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但有些人认为,商家的承诺不能随便更改,否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商家自愿作出的这种承诺,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对于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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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57.没有发票消费者怎样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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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5日,胡先生在某商场花了480元购买一套茶具。可是回家后初次使用注入开水冲茶时,茶壶炸裂,胡先生被烫伤,花去医药费数百元。胡先生称,当时向商场索要发票却被以该茶具为特价品为由拒绝。现胡先生找到商场要求索赔,商场却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赔付。胡先生应怎么办呢?
指点迷津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发票丢失或者未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也往往以没有凭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应当注意寻找有无其他凭证可以证明购物这一事实。比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电脑打印的小票,这些也能起到证明作用。还可以寻找人证,如其他受害者证言等。
要产品的生产者退货,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并不需要发票,只要有产品残骸并足以证明该产品为生产者所生产即行,消费者就可以索赔了。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这件没有发票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与经营者协商后又无任何结果,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要求赔偿,如果生产厂家拒绝的话,可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58.提示过消费者,商家就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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